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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17:52:57瀏覽1072|回應12|推薦68 | |
日本人應該向我台灣先民認罪〈之二〉 ──敬告可敬的馬總統與網路大評論家海兒 前面我們藉著綠營網路上的大寫手海兒的大文 「中華民國憑什麼要求日本人道歉」 已例舉了日據初期的「殺戮攘逐政策」與「鴉片漸禁奴役策」;兩者都是我們教科書中沒有的史實,您有何感想?我們都知道,在國府來台後,百廢待舉,據說因此而沒有重視對於日據歷史的整理──真的只是這樣麼?──或者別有隱情? 然而,為何在五、六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島嶼許多專家學者都對於自身的政經成就,頗感自豪的當前,儘管政權已經朝野輪替,當局更一再強調「台灣主體性」,但是對於我們所指出的、我先民血淚奮鬥所留下的種種寶貴史實,仍然無法進入我們的教科書‧‧‧? 讀報見到日本首相向韓國人正式道歉,已經讓認同於台灣人的自己感到悲哀‧‧‧再見到在綠營裡的大寫手海兒之文,真是傷心‧‧‧ 這樣的台灣還能有救麼? 海兒先生,您文中嘲笑陳儀;您有資格麼,當年有「光復會」革命背景、與魯迅交好的陳儀的不幸,不過是中國積弱百年,以致於在日本軍國主義的蠻橫下,中國官吏必須承受「啞巴壓死兒子,不能哭出聲」的邏輯結果,然而,今天高倡「主體性」與「尊嚴」,自許島嶼政經都已是可以攀附於先進國家之列的海兒;在本文上舉的兩例上看來,原來,今日我們平常表現得很有學問的評論家海兒之得意,其實不過只是無知者膚淺之一種自鳴得意而已‧‧‧ 唉,泥人總一直要提倡研究,連戰力十足,自稱「進步」的綠營高級寫手都如此無知,不肯研究;難怪我們在被綠營嘲笑落伍的藍營也很少看到什麼深入的研究‧‧‧ 然而,不幸的是,我們都知道兩黨政治的價值,就在於教科書上假設它們雙方一定會深入地研究,從而帶來社會的進步,不是嗎?──但由前文所見這樣的實際,怎能不讓我們擔心我們社會的前途‧‧‧ ,,,,,,,,,,,,,,,,,,,,,,,,,,,,,,,,,,,,,,,,,,,,,,,,,,,,,,,,,,,,,,,,,,,,,, 下面,本文要再談日據初期的一項重大政策‧‧‧長期被以訛傳訛,但是影響極為深遠、可說當年令我台先民痛恨,卻因被日本統治者扭曲而難以完整批判的政策‧‧‧那就是日據初期「日式的保甲制度」之推行。 該制度,在日人的官書「台灣治績志」中,有近一千兩百字的說明,所謂── 「其由來實為周官之遺制,在中國之實例,宋朝之王安石,遺留失敗之史實,至明朝之王守仁,於正德十二年在江西贛州,挑選民兵,施行十家牌法,而收有治績,乃至清朝康熙九年頒行聖諭十六條,康熙二十九年之大清會典據上列聖諭之意旨,以十戶為牌,置牌長,以十牌為甲,置甲長,十甲為保,置保長,自城內到達鄉村,糾察姦宄。雍正元年,宣講康熙之聖諭,定聖諭廣訓十六章,於聯保甲以弭盜賊條下,載述保甲組織之方法及其利害。‧‧‧割台後之保甲制度,起源於台中地方‧‧‧次年九月,在嘉義雲林間設立有力之聯庄自衛團以充警察補助機關。‧‧‧及至地方鎮定,一般民政及待振作,警察需要干預一般民政,當時廳長之下級機關為街庄長,其活力甚微,而保甲制度,推行全台,或為補助民政之有效手段‧‧‧」〈第一册,頁336~338〉 這一敘述是當年殺戮攘逐我臺民的統治者所官定公開的、表示統治者治台成績時的說辭,顯然也是當年日人暴虐統治下,可以通過審查的說辭‧‧‧ 然而,很不幸的,它竟也是我們今天許多不肯研究的學者所抄襲的對象;史實應該是什麼? 讓我們來看此制度的奠定者後藤新平於1901年在東京公開於記者前的說法: 「……自在制定新法有名的王安石以來支那的官吏和儒者就議論頗多,且有許多書籍,其中雖然有嘗試實施者,但並沒有完全實施。……既然民間熟知『保甲』這個名稱,何不利用呢?只要多費時日,實施決不難。這就是當時採用保甲制度的理由。……另外還有保甲壯丁團這種應付不測的自治警察的成份,對付土匪效果明顯,所以招致人們的誤解,以為採用保甲制度不是為了搞清人口戶籍,而是專門為了對付土匪的。這種誤會今天還有,這都是誤會總督本意所致。」 原來是日本統治者利用了這個「名稱」啊! 請問,當他自身已承認只是「利用」我們的名稱,我們在研究時,怎能不努力地加以查究而還原其冒牌的本相呢?這也就是本文特稱之為「日式保甲制度」的理由。 然而,其本相為何?我們由其前述發言的內容探究──為何後藤能對日本記者提出「只要多費時日,實施決不難」,那樣的保證?似乎記者們都能夠理解後藤所言,是以某事物來「利用」我們傳統的保甲制度之名稱?因而我們就可向日本史與當時不遠的史實中考察‧‧‧ 細查之下,果然,無怪乎那些記者能懂得後藤之說── 那是,就在不久以前,日本明治政府剛在1888年廢掉了其封建時代苛毒的一種社會制度,那是被名之為「五人组」的社會組織;據史書所載── 「村為行政單位,同時亦為農業經營單位。村民之間組織有『五人組』制度,對於防止犯罪及納稅等採取連帶責任。至稻作生產力的規定,水利之開發管理、肥料之分配、勞動力的集中等,亦皆以村為單位,農民如脫離村之組織,即無法單獨耕作。…… 與該組織相配合的法令如下── 「慶安二年(1649)頒佈『慶安御觸書』。此令乃集統制農民之大成,上至年貢繳納之強制規定,下至農民思想及日常生活皆有嚴格規定與管制……農民身份永世不得變更,……」 該組織當年在日本實行的成果如下── 「幕府又澈底執行節約與勸農,搜刮農村之剩餘生產品與勞動力,農民苦不堪言;高野常道所著『昇平夜話』中形容當時農民被搜刮情形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課役,種類繁多:如宮殿、城池、橋、路及堤防的築造和修建,驛馬等等,征收所需費用──或繳米金,或使役人民,總稱『課役』。農民還有的負擔,是『助鄉役』。它指在驛站補充的人馬,由附近各村負擔。……經常的稱『定鄉役』,臨時的稱『大助鄉』……德川家康對農民的統治方針:『不可餓死』,在這裡赤裸裸地表現出來。 相對的,我們要藉此指出真正的我國的傳統的保甲制度,應該是連橫在其「台灣通史」中所描述的,其文曰 「夫保甲之制,所以衛民;使之相安而無事。然而,民不能永安也,水旱之不時,疫癘之間作,鰥寡孤獨之無告,則必為之盡心力,先事而防之,後事而循之,而後得遂其生。是故建義倉以平之,開醫局以治之,設養濟以卹之,而後可以收鄉治之實;而後可以為治國平天下之道。」 「……凡子弟為非,父兄同罪;當綢繆於未雨,期任卹之可風……各社家道殷實者,公議按捐地畝若干。各家分收近支族中貧苦孤獨子姪若干人,或借給糧食,傭工出力,按年抵扣;或支付銅錢,小本營生,餘利歸還;或祠堂公提生息,或本社捐置贍田,幼而慧者設義塾,以免游閒,壯而鈍者習技勇,以防奸宄。如怙惡不悛,公請族長責懲逐出,本支聯名送官究處,不准回社,如改過自新,或保送衙門,充當壯勇」「此法一行,則各社貧者有以自養,皆自保其社,不但不通賊,亦不復出而為外盜矣。姚前任內,各社遵行,立見安謐。」 兩者之相差真是豈可以道里計?當年日本記者在漢文上都有相當的造詣,應該都知道我國「保甲制」為何,後藤所謂,僅是「利用」,請勿「誤會」,應該就是指此‧‧‧ 因此,對應於其後日人治台,我台民就有不斷怨聲載道的哀告‧‧‧ 「約在秦始皇時代之一人犯罪株三族之連座處罰……一人之作事,……有處罰權能之官廳,尚難防其未生,而宗族有何責任乎,若云宗族要共負責任,地方官廳亦要共負責任……想官廳乃專制專門取締是非者,責任應負更重。」 「……然立法之精神,決不以保甲為自治體,定其規約者,非權利,乃義務也。……此非因自己之意志,皆由官廳之強制命令……人民加入規約,而竟不知規約為何,如保甲役員之運用者,亦難理解此複雜之規約……偶由警察呼保正,示以某有違反保甲規約,……,命其要捏保正甲長全體之印,始知之,唯命是從而已。然後……,則強制徵收,不完納者,處以勞役,任警察之使喚……或以甲內連座責任,負擔其納付之義務者,此非奇妙之制度乎?……此外,人民直接叫苦者,乃保甲費也,保甲費分為經常、臨時之二種,經常費則一保一個年,約徵收百圓內外,執行保甲事務上所必要之費,悉受地方長官之認可而徵收之。其他保甲之雜費,則臨時費者,依警察之指揮,隨時徵收,常比經常費更加徵收四、五倍,此所謂不明之費用,若滯納之時,遂依規約處分之。……其不得當也明矣。」 「保甲制度分明是不合時勢的,應當要跟早撤廢的……怎麼樣當局仍然極力要維持著?……像縱貫道路那樣的大工事,全都是拿這個東西來徵役了無數的苦力工而造成的。又高雄州潮州郡下的道路,稱揚是全台第一的,也是仍然埋伏著保甲制度的妙用!……倘若一日不去做工,便罰金一圓,單單第一保每月所罰的不下30人……」 「奉仕就是社區勞動服務,大家都要去做,內容是修路造橋,不做會被打,有的人勞動一個月都沒有回來,自己帶一個碗公去吃飯,勞動是義務,採輪流調動,有時要去二至三個月。」 這是否與我們前引的日本德川幕府時代的勞役情況十分類似? 豈非由此對照我們才真能理解當年後藤氏對於日本記者說,只是利用「保甲制度」的「名稱」而已,其中真正的意涵‧‧‧而我們學者之不察‧‧‧竟到了這樣無視於我先民的哀告,而只會抄襲殖民統治者官樣文章的地步‧‧‧這樣的教科書,多麼地悲哀啊‧‧‧望著它,想著我們悲慘的先民‧‧‧與我們被扭曲利用來荼毒自己同胞的歷史文化‧‧‧ 作為願意認同於台灣人的我們,真的就一定必須無言地接受當前這樣的命運麼‧‧‧只是為了讓藍營或者綠營的學者可以操弄意識形態,來效忠它們的主子,謀得升官發財的機會,我們就不能有真正的學術研究了麼‧‧‧ 啊,當年發生過這樣的「冒名事件」,日本統治者利用我傳統「保甲制度」之名,實際推動的卻是當年日本傳統中極為苛殘的「五人組」制度,那會造成怎樣地令我台人痛心的自我殘害!做這樣陰險毒辣的事務的日本人是否應該賠罪?── 這是在皇民化運動以前,早就開始的對我傳統文化污名化的作為‧‧‧韓國人曾經遭遇過麼? 本文頗長,到此再暫告一段落‧‧‧ 歡迎網友回應,並賜高見討論。 台灣史研究者泥土敬白 又及: 本貼文由於排版關係,所有註腳都刪去了,倘如您有需要,可逕向拙著「應以史實更正教科書的相關論述」中查考。否則,可在回應中提問,泥土將於答語中告知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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