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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10:15:54瀏覽704|回應0|推薦19 | |||||||||||||||||||||||||||||||||||||||||||||||||||||||||||||||||||||||||||||
前貼針對兩位台大經濟系教授古慧文、吳聰敏的論文,提出質疑,進而批判其論述之嚴重缺失與誤謬;下面是接著續對其論文第三節「嘉南大圳對於農民收益的影響」,提出批判。由於其文缺失、誤謬太多,故本研究文長;請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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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節中,該論文分為「農作物的生產成本」、「甘蔗田與甘藷田的收益」與「轉作」等三部分:原是正常的探討方式;我們當然相信該耗費不貲的水利工程應該會有利於本區農作物的生長。然而,它們的論述竟然完全沒有考慮到日方資料的可靠性,毫無批判地接受了殖民統治者當年所宣傳的觀點與該觀點下的數據資料──那脫離現實的所謂「它雖未改變二期水稻的平均單位面積產量,卻使二期水稻的種植更為可行」〈該論文,頁18〉之觀點,應該就造成了嚴重低估了生產成本,也就是高估了我農民的收益;而我們根據時人1937年時人關於該年大旱傷農的論述中,有關於當時旱象的描述──「前幾天中南部因為自前月來繼續不曾下雨,農作物看看就要枯死,尤其是嘉南大圳的區域內本來水量就很不足的,何況累月不見滴雨,於是三千餘甲的陸稻已經全滅了啊!井戶凅渴農民為飲料水而演爭奪戰啊。」[1]──然而,何以在該年官方的資料與數據中,我們都沒有看到這旱災對於農業生產上的影響?這是否作為真正研究者的我們,應該對於當年的官方數據,抱持著相當的疑問? 以下,我們考察其論述,可見的至少有三大重要的疏漏: 一、三大重要的疏漏 一〉忽視了品種與農技改良的重要性 該論文所謂,「農民收益的改變有兩個來源。一、通水後種植的作物如前,而收穫量增加。二、農民轉作價值較高的作物。」〈該論文,頁18〉: 首先,我們可以質問的是,如其所及,該「通水後種植的作物」,真的與過去相較是「如前」嗎?如該論文所已提及者,應該很多是由於育種改良吧,那麼所有嘉南大圳地區農作物的增產,怎能說都是嘉南大圳的成績呢?換言之,如果是來自品種改良,無論稻米與甘蔗或甘藷,其產量都與作物的品種密切相關;此處將稻米與甘蔗,甚至甘藷之增產都歸功於嘉南大圳,也就是歸於八田與一,與史實中的「功績」是否相合?──由於在個人認知中,可能增產的功勞與其強調在1936年官書「台灣治績誌」中,都沒有被提及的──暫不談民間在工程前與工程完工數年後,關於「大圳咬人」之大量哀訴,只看其工程完工不到一年,就被中度地震損壞360尺,而渠道「忘了」敷用水泥,以致每年滲漏水量超過供水量五成,且水庫選址不當,七年就淤積一成的──由此看來,與其歸功於工程設計者與監造人的八田與該工程,實不如歸諸於戰後早受到國府表揚且終身受到國府照顧的稻米育種專家磯永吉,與其他可能的功勞者,才是較合理的。 況且,學術研究怎能不重視史實?試看該論文論述甘藷產量時,竟有高調「排除肥料、品種等因素」的所謂── 「大圳通水之後,台南州甘藷田的單位面積產量提高了約4532斤/甲………由於這是異於州外的現象,我們清楚地排除肥料、品種等因素,而將其歸因於灌溉設施的改善。」〈頁17~18〉 此外,該論文另還曾強調稱: 「自1920年代中期大圳開始通水以來,台南州的單位面積產量便顯著地凌越州外 。…這或許是有些番薯為糊仔栽培。在水稻收割前,利用水稻田的濕潤水分,與水稻共生。」〈頁13〉 學術研究竟將該所謂「或許」之說,就做為其論據,且又輕下「排除」「肥料、品種」等因素的斷言──然而,史實如何? 考察1920年代中期的史實所見,當時確實是「技術性,如選種之問題」而與該論文所提的旱田或水田無關,當年的新聞大標題是「改良番薯的急務──總督府因何不允台南州去獎勵?」,其內文概要為: 「…台灣歷年來耕種的……每年一甲的收成,最近方才有達到一萬五千斤而已,現在種番薯最好收成的土地,一甲一回有收成四、五萬斤的也沒有稀罕。倘若選定良種或改良土質等,當局者有意去指導農民,一甲平均要收收成三萬斤左右,是很容易的了。……喜多台南州知事曾著眼於此,他在昨年末的州協議會提出了改良番薯費的預算,好容易通過了…我們深佩服他的能幹……不料總督府後來竟把這筆小小的預算『卻下』,換句話說,分明是不允台南州去改良番薯,真個莫名其妙了。我們推想總督府的主意,不外是因近年來種番薯的利益,比較種甘蔗的利益很多,不消說是甘蔗最有利的敵作物,若放任州廳去改良,一定製糖會社所受的打擊不少。所以總督府……削除了這筆改良費。」[2] 簡言之,那麼大的工程對於改善農業問題,不可能全無幫助;然而,研究應該要根據真實的資料來論斷,這樣關於甘藷的史實,對於該論文的研究者言,竟似乎都沒有存在過;這樣對於史實簡直完全忽略了的研究,怎會是一個可以讓我們信賴的研究? 二〉低估成本,高估收益──是「自欺」或「輕忽」? 本節該論文論及「農作物的生產成本」時,有一描述稱其所引之資料稱:「耕作成本之計算,並未納入自給之勞力。」〈頁19〉,而該描述的註腳則說明為「根據報告書之調查說明《頁57~58〉,水稻與甘蔗做外僱勞力之費用並非依據實際調查,而是假設佔全部勞力支出的35%。本文以下之成本估算並未納入自給勞力的機會成本,如果自給勞力成本在通水前後發生變化,我們對大圳收益的估計便會有誤差。」〈該論文,頁19〉 我們認為這是一重要問題;水田的灌溉工作極為重要,由於水量極缺,而新制下,農地三年僅得一季供水,並且我們農民依據水利組合與保甲組織之規定,除了無供水期間也需付水租與工程維護費外,還必須各自負責維護所分配的溝渠之通暢,所以,我農民日夜「巡田水」已不是在自身的田裡了,他們必須兼顧負責大圳溝渠隨時可能出現的淤積、損壞,以及防止外人之「盜水」;這是我農民「無償勞動」的極大負擔;拒絕負擔者,將被日警以「臨時保甲費」或「罰金」之名,在總督府收支帳面之外進行──這是我們的農民在生產流程內外每天必須付出的、被忽視的「生產成本」,也是殖民統治者絕對不願意計入其公開數據中者。換言之,此處該論文居然可以將此一應該計入生產成本的重大情境,僅稱「本文以下之成本估算並未納入自給勞力的機會成本,如果自給勞力成本在通水前後發生變化,我們對大圳收益的估計便會有誤差。」;然而,真的那只是某種數值微小,只是我們應該容忍的「誤差」嗎──研究者竟然不知道他那所謂的「自給勞力」其實是我們農民必須不分日夜寒暑、風雨無阻的沉重負擔啊[3]‧‧‧ 筆者的研究認為,這是該論文作者對於整個日據台灣史缺乏基本認知,有以致之;史實中,我們台籍著名的寫實主義作家賴和當年曾經怨訴日據下的社經史實── 「時代說進步了,的確!我也信他進步了,但時代進步怎地轉會使人陷到不幸的境地裡去,啊!時代的進步和人們的幸福!原來是兩件事,不能放在一處並論啊!」〈「無聊的回憶」,賴和,台灣民報〉 這些大學教授竟然像是完全不知道我先民長期陷於「超額勞動」的各種「工役」[4]中,以致於常有嚴重「營養不良」的情況。這應該正是日據下「產業進步,但是人民竟然陷到不幸的境地裡去」的一大根源,也是我台籍學者戴國煇教授提及當年中學畢業,立志學習農業經濟而拒絕唸醫科時,他所指出的:「……逼我唸醫,我始終反抗,認為一個醫生……能救活多少人?而這些病人……除了特殊的病例以外,可以說百分之九十是營養不良、公共衛生未完備、教育水準過低而惹起的;……只要能善於解決農業問題,解決窮困,克服我們的落後性的話,那就等於減少了一半以上的病人……」[5],所強調的「營養不良」的來源;這應該也正是造成我台灣社會在日據下雖然產業進步,但是平均死亡年齡自1908年的27.2歲開始下降以後,竟然往後三十多年期間,只能長期在23歲上下,低檔盤旋的理由! 三〉只談農民「收益」,忽略其「損失」 本節標題為「嘉南大圳對於農民收益的影響」,其內文主要所及都是完工通水後,農民收益如何;然而,該工程的工期原計畫六年,拖宕到十年〈至1927、1928年的公文書中,仍記錄著1929年可以完工[6]〉;農民該四年之損失如何;是否應該計入此處該一所謂「收益」項下? 此外,工程通水後,發生了轉作的情況,通常因水資源對於農業有其不可忽視的重要性,當然可能增加農民收益;然而,該論文所強調著前述的「它雖未改變二期水稻的平均單位面積產量,卻使二期水稻的種植更為可行」之類,即「二期水稻」的重要性,尤其,收穫甘蔗後,所種的水稻,真的是那麼重要麼? 以下,我們將先談前者,大圳所造成的農民損失;然後,再指出該論文中過分強調「二期水稻」在轉作上的重要性,他忽略了什麼重要的實務問題。 〈一〉該工程造成的農民損失 由於該工程之建造而使我農民受到重大的損害,是我們認為應該被列出的,除了關於該大圳工程當時所有使用的土地無償徵收問題應該被重視外,前述所謂「自給勞力」的「超額勞動」也是應該被重視的問題,此外,前述耕地被稱為「特殊區域」,其面積僅占全區的7%,但是其原來可以獲得全年供水,而通水後卻是「年年繳水租,而三年僅獲一季供水」的農民損失問題等等都是。 就所知,當年的農民怨訴權益受損的事件極多,在十年工程期間到完工後的民間報刊[7]上都不難見到。 大學教授手下的高徒眾多,倘若真是有心關懷史實,查找一定不難;不知該論文中,何以僅在其開篇時混沌地提及「有報導指出農民負擔大圳的費用沉重,有『大圳咬人』之抗議聲浪」〈頁2〉而已,卻不對於那些損害所造成的「負收益」狀況,進行其考察,意圖以其所強調的農民收益,混淆與否定我先民之不幸處境。這應該也就是雖然意圖掩飾大圳問題的青年學者陳鴻圖[8],也不能不承認所謂的「1934年整個台南州的土地買賣及租佃價格較大圳完工前並沒有上升太多,甚至有下降的現象。…北港溪以南的地區,土地買賣及租佃價格不但沒有上升,而且還下降。」[9]的真正原因──在怨聲載道的大環境裡,當然該區的土地價格「較大圳完工前並沒有上升太多,甚至有下降的現象」。 此外,官方資料可能發生錯誤的問題,在該論文中,也未見到對之做任何考察。例如:我台灣寫實主義文學大家、前述當年曾為記者、並且任職於當時「米穀納入協會」的吳濁流在其回憶錄中所提及,發生在戰時體制下生產競賽下的真實悲劇── 「對於各街庄的稻穀競爭,採用作弊方式,經常獲得第一名的成績。因為他在稻穀成熟而審查委員來『坪刈』時,他就準備豐富的酒菜請委員大吃大喝,這個時候,他就暗中從他處拿來稻穀放入。可是,到了戰時要提出稻穀時,依『評刈』供穀,因此六家庄的田平均收穫量比各庄要多,所以必須提出比實際收穫量多的稻穀。因為這個緣故,到了繳出稻穀時,六家庄的農民被警察叫去的最多。有的被打,有的被關。其中有個入贅的男人被叫去警局……竟起了短見而上吊身死。」[10] 這是明顯地各地方主官由於想在收穫量競賽上爭取名次,而以少報多;必然造成農民收益虛偽的增加;所以,真正要研究農民收益,怎可不先深究民間種種資訊,怎可不研究嘉南大圳之區域內,是否也有這類「有意膨風」的問題? 〈二〉實務上,「蔗田」轉作「水稻」,簡直不可行 根據實務資料,那「它雖未改變二期水稻的平均單位面積產量,卻使二期水稻的種植更為可行」,將不同於八田與一坐在辦公室內「雄才大略」的安排,設計者只需要把他的想像做成文字報告,被日本學者讚許為「行政效率很高」的日警就會很快地把他所設計的化為逼近的某種現實;我們面對那張著名的「輪作方式圖」,上下排列了十一種設想,其中有十種先種甘蔗,然後改作水稻的設計,但是我們看不出各種設想中有何明顯的差別;然而,在該論文中,大教授們只用了一個漂亮而好聽的說法說明──「縱使有可供種植二期稻的水源,農民仍可選種較有價值的旱作,收益似不應惡化」〈頁25〉,或「在價格劇烈下跌時,若農民對價格預期錯誤,轉作彼時價值較低的水稻,收益減少其實不無可能」〈頁25〉──那各種設想排列得很工整的樣子,真頗有看頭似的,配上這兩句似乎真摯的說明,像是「仁至義盡」地陪著總督府高官俯視著我們農民的命運‧‧‧ 然而,我們要指出關於實務上的兩點;其一,被鎖入嘉南大圳的灌溉區後,三年才能得一季水,但從此旱田被登記為水田,並且此後雖在無水的年份也要照付每年水租;作物並非都喜歡水,例如,番薯泡水其根莖會腐爛;其二,應該是更重要的,是蔗作的種植需要深耕,而水稻的種植,相對的,所需要的只是淺耕而已;雄才大略的設計者有可能真的不知道,一旦種植蔗作,經深耕之後,水資源將滲入更深部位的土壤中,該耕地就不適合水稻種植了。此一實務問題,不見於官方的資料,但為出身於日據下碾米業的我台人企業家王永慶之回憶與當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書記長葉榮鐘的資料中;有沉痛所謂的 「日據時代台灣農地也必須遵照輪耕的政策嚴格執行。不管田地實際種植的是其他任何更為有利的作物,只要指定的輪作期一到,管區的製糖會社就會調派深耕犁過來,將田地犁深,以利種植甘蔗。台灣的良田,除了年可收或兩季之外,在季與季之間,還可以種植豆莢之類的短期性作物,對於增加農家的收入不無小補。如此良田,一旦被強制輪作,使用深耕犁深耕者,必定對田戶造成相當的損失。可是即使田戶們內心再有不甘,也只能含淚屈從。」[11] 「現在於嘉南大圳灌溉區域裡,製糖會社與嘉南大圳組合的職員,郡守和警察等勾結在一起以改良土地為藉口,強制進行深耕。田地被深耕,甘蔗的收成會好,但水稻可就不行了。……農民和土地所有者是不喜歡深耕的。」[12] 該通例也可見於戰後「嘉南農田水利會」的一次紀錄中: 「嘉南農田水利會,五十一年五月中旬,開放麥寮水庫之水,解除嘉義、雲林、台南三縣缺水現象,據農林廳調查,其中若干田地,係由於甘蔗田改為稻田,以致缺水。」[13] 可知當時的史實,並非如該論文所說那樣地自由抉擇──那前述所謂的「它雖未改變二期水稻的平均單位面積產量,卻使二期水稻的種植更為可行」──說是甘蔗收成之後,「二期水稻的種植更為可行」,原來其實只是辦公室裡的想像,廣流傳為公開的欺騙。 甚至,據稱還有下列相當損壞我「農民收益」的史實,請問該工程通水後,真的就「增加農民收益」嗎,由當時的史實看來,「增加農民收益」哪裡是「理所當然」的事啊──試看下例,那樣的指導下,真能不減產嗎? 「在高喊增產聲中,到了耕耘時期,當局嚴令推行『正條密植』政策,因為厲行這種政策而被警察局傳去百般刁難的農民,比比皆是;它們一經傳出去,不是捱打,便是罰跪水泥地〈一小時以上〉……實施『正條密植』的田地,……如果不按照『縱二十一厘,橫二十厘』的規格種植,他們便妄加指責。有一個老農,從童年開始種田,一直種到七十歲,憑他自己的經驗,深知自己的田地應該用什麼方法去種植,才能獲得最多的收穫,那是無法變更的。但視察人員用尺測量過後,認為不合規定,便向他大打官腔,那老農向他詳詳細細地說明自己從經驗中得來的方法如何正確;上田和下田的情況怎樣不同[14],不能一律依照辦理……但政府官員卻置若罔聞。……只知道依照『規定』辦理,事實如何從不過問,……老農因懾於官員的命令,不得不用自己的犁頭,忍痛把自己剛插好的秧苗全部鏟去……在這樣雷厲風行的取締下,……官方頗為洋洋自得,但結果卻並沒有因此而獲得增產的效果。雖然如此,官方依然固執自己在案頭計算出來的增產目標,如果實際收穫量達不到這種目標,便把責任推到農民身上……」[15] 三〉提高工程前的總甲數,製造收益增加之假象 如前述,我們曾經引述史實而指出日據以來,我們台灣農民在日本官方扶植日本資本家的製糖會社的政策下,軟硬兼施地向我農民進行土地收購,至1913年,他們在本區所擁有的土地達八千甲以上;至1939年,日本人與其會社在台南州則共擁有四萬一千甲土地[16];期間,我台人曾有慨然指出: 「……收買了三千甲以上的土地。那時會社收買的價錢,不過平均一甲百元至兩百元……照當時的價錢可說是不值半價的」 明白地描述了其收購價格不及於當年時價之半;就以此來看我們常見的1938年官方公布的資料[17]──以考察其可信度──
換言之,上表的所有增值中,有工程以前的土地價值,在工程後的1938年增加到5.1倍;然而,如前所及,當大圳動工前,我先民在本區許多的土地售出價格,是在被迫之下,實在不及時價的半數而已;因而,我們有理由說該資料之「有工程以前」的每甲地價,至少應該加倍計入;始為當時真正的價格。換言之,其若作為農民收益每甲至少應該扣除313元以上。這是我們所發現的,官方資料中增加農民收益的一大真相,原來是壓低了當初土地的時價,難怪擴增了前後的價差。 其次,我們來看前面已提及過的史實──「1934年整個台南州的土地買賣及租佃價格較大圳完工前並沒有上升太多,甚至有下降的現象。…北港溪以南的地區,土地買賣及租佃價格不但沒有上升,而且還下降。」 ,它顯示了由大圳完工後四年,至1934年當時所見的土地平均價格並沒有很大的變動──原來至1934年其最高的價格不過是北港溪以北的大圳灌區,那所謂「不論是買賣或是租佃價格漲幅都在100%以上」[18]的土地;試想怎會有上表所載,1938年那高達原價五倍左右的平均價格? 其次,我們考察工程後土地價值,可發現其所謂每甲實際價格,不是總價值除以「工程前」的總甲數156,648甲,如果除以該總甲數,則每甲的價值為1408元,遠低於所公開的1600元。由上例,再審視所謂「工程前後」的收穫量數據──「工程前」的總甲數為156,574甲,工程後的總甲數僅為135,695甲;若該總收穫量也除以工程前的總甲數,其每甲的價值應為395.27元;實遠低於所公開之456.09元。這樣公布的數據,是否實在「澎風」? 由於此一發現,可追查該資料的工程前收穫量問題,那是官方同時發布的、對比於1938年各種農作物收穫量的另一簡要資料[19]──
我們可以發現類似更嚴重的問題──那是我們發現所發布的資料,都是工程前的總甲數偏高,但工程後的總甲數偏低;其狀況如下: 水稻上,工程前總甲數為13,329甲,工程後總甲數僅48,220甲; 甘蔗上,工程前總甲數為32,090甲,工程後總甲數僅2,895甲; 雜作上,工程前總甲數為89,694甲,工程後總甲數僅45,56甲; 總計之,工程前的總甲數〈含魚池20,040甲〉為155,153甲; 工程後,至1938年的總甲數〈含魚池20,040甲〉僅為116,721甲; 這樣無形中又「排除」了接近三萬九千甲的數據,怎麼可能反映真實的變化?這玩的是什麼,是真可以讓人信用的把戲──還是表示其由衷地確實衊視當年我台人公學校教育的水準,必然無力分析其中種種問題? 相對的,關於前述該論文中排除甘蔗產量低的1940~1942年,本研究曾指正其誤謬,認為應該將之計入農民收益之中,不可排除;其數據為1939~40年台南州甘蔗產量每甲為134,269斤,1940~41年每甲為94,004斤,1941~1942年每甲為90,935斤;其數據來自日據下「台灣農業年報」資料。試改以此處該三年之平均數計之,每甲甘蔗實際收穫量應為106,402斤,即10.6萬斤;則其「工程後之增產量」僅為每甲6.3萬斤左右;我們絕難想像其所公布的210萬斤。然而,如何竟然與此處1938年每甲「工程後實際效果」資料竟能有十倍以上的巨大出入?並且若所刊無誤,那年平原上蔗田總面積就只有2,895甲了?那真是史實嗎?或者該所謂「1938年的實績」,應該只是當年日本為了宣揚其「神裔」之大能與必勝的「聖戰」,在「應用史學」上的一次表現,不是我們今日學術上追求史實的「純粹史學」[20]啊! 此一發現,無獨有偶地,對應於我們所發現土地增值上所隱藏的巨大誤謬,然而,其真相應只能見於日資糖業會社資料中,我台人實難真實考察日人在我蔗農之農作收益上的巨大謬誤,實際上,也由甘蔗的增產量究竟應該下降多少──使我們有理由懷疑農作收益上的其他各種數據,是否應該也要各自下降多少,才是真實的呢?──對於發表過這樣數據的官方,兩位教授竟然全盤接受其數據而沒有疑惑? 此外,在前引的表中,那全無解釋與探究的「工程預定效果」與「工程後實際效果」間的差距,應該是來自前述品種改良或其他農技的改善的成效;是否不應只是看作嘉南大圳通水的結果‧‧‧就所知,在大圳工期的十年間,除了有前述稻米上磯永吉與台南州甘藷改良早有的佳績外,至少還有1925年,我台北港篤農家紀長成功達到每甲平均生產甘蔗20萬斤以上的佳績;以及1931年草屯精農家林允決發明輕便深耕鋤的貢獻──這些都可助益於本區農業之開展,怎能皆被籠統硬當作該大圳「通水」的成就!? 本研究文長,續轉下貼。 [1] 「殘喘──從『祈雨』談到『祭政一致』」,蒲牢著,「台灣新民報」,1937/5/18。〈「蒲牢」為葉榮鐘當年的筆名〉;此文收入「葉榮鐘早年文集」,晨星出版,頁169。這是一篇諷刺當時日本林內閣提倡「祭政一致」,指其與我台人大旱下無助地祈雨相同,已「走投無路」的文章。 [3] 作為一種勞動,他們實在不應該是無償的,最明顯的例子,可以比較大圳組合的巡水員,他們也是以「巡田水」為職責,卻是領有正式固定薪水的。就所知,當年一般農民的「巡田水」,也是日夜寒暑不分地進行,很辛苦的,怎能無償付出地給予大圳當局呢? [7]例如,「台灣民報」與「台灣新民報」上,那些關於嘉南大圳的新聞標題「嘉南大圳的灌溉問題」〈1925/10//18〉、「嘉南大圳的工事問題」〈1925/12//27〉、「組合只懂收水租 那裡管到田無水」〈1930/9/6〉「善化六分寮業主 抗納嘉南大圳水租」〈1930/9/20〉、「為對抗嘉南大圳 將組織地主會」〈1930/9/27〉、「社說 台灣二大工事 嘉南大圳水量不足 明潭電力有餘」〈1930.11.1〉、「嘉南大圳區域內 地主七倒八苦」與「大圳哀話 因受嘉南大圳的強迫 貧困地主賣子納水租 無理的受剝 何等悲哀呢?」 〈1930/11/1〉、「嘉南大圳水租的繳納成績依然不好」〈1931/2/28〉、「嘉南大圳處置不平,關係地主提出訴願」〈1931/4/11〉、「憤理事者亂暴,大圳議員組懇親會,嘉南大圳前途黯淡」〈1931/6/13〉「利用二重行溪的埤圳計畫,反對第二個嘉南大圳──恐懼三年輪作之不利,地主農民呼籲絕對反對」〈1932/3/19〉等等都是──應該不難查考。 [8] 在拙著「應以史實更正教科書的相關論述」,其中「關於日據中期嘉南大圳與八田與一之探究」一篇,已有若干論及,例如,其隱匿大圳完工後,不到半年就被中型地震震損330尺之事,事涉工程水準與我先民安全,竟然輕視混淆之;請參考。 [9] 同上註。此處陳博士竟然以北港溪以北為例,稱北港溪以南也要十年後才可能接受;若北港溪以北之農民真已因「三年輪作制」之運作順暢而「心悅誠服」;只需要溪南農民與溪北農民自然溝通,知其多大的好處,自然可以加速其順暢運作,何須如北港溪以北也要十年後才能心悅誠服?此處所稱到1934年溪南之農地價值仍然沒有起色,已經三、四年了,利之所趨,應如水之就下,由此時竟無法進行,可知其所說的理由應為託辭。 [12] 「關於製糖會社的各種問題」,葉榮鐘先生早年文集,頁180。此問題,另可見於台灣寫實大家吳濁流的名著「亞細亞的孤兒」中,內文稱「……南部深耕犁事件。這個事件是假借土地改良的名義,來實行榨取政策的。因為稻田若照命令,犁到所指定的深度,就不能栽種稻子,不管你答應不答應,都沒有辦法,只好種甘蔗。」;三者印證,應該屬實。 [14] 此一段文字,在作者吳濁流監譯的版本中,原作為「好田和壞田肥瘠不同,砂質與土質不同,土壤深淺不同,陰濕和乾燥不同,不能一律照規定。」;可惜該書的版本現已被惡質的「草根版」壟斷,使得此處文意不夠明確;特此說明。 [15] 「亞細亞的孤兒」,吳濁流著,草根版,頁253~255。由於作者在日據晚期曾經擔任當時地方的「米穀納入協會」之工作;此外,經查總督府頒布的,對於1944年第一期米的「增產推進對策」中,確實就有「深耕」與「正條密植」的兩項要求,因而其此處之寫實應該是有根據的;尤其,就所知,其大作出版後,日據晚期曾任皇民奉公會宣傳部長的日人大澤貞吉,讀其該書後,曾致函對於該書所言種種,皆是史實,並示其悔意;因而引之。 [17] 此引自「台灣之水利問題」〈日文原名:「台灣農業土木誌」〉,芝田三男、磯田謙雄著,于景讓譯,台灣銀行研究室印行,頁27;很多學術專著中都引用過此資料,例如,「台灣經濟史」、周憲文著,開明書店印行,頁475;「台灣農業史」,吳田泉著,自立報系,頁319;但是,他們的引用,都沒有經過任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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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