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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學術論文」的問題──關於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古慧文、吳聰敏『嘉南大圳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批判──〈3〉
2014/09/17 16:35:48瀏覽539|回應0|推薦12

第四節,對其「嘉南大圳的興建與維護成本」之批判

 

前三節,為了充分批駁該論文,我們跟隨著台灣大學的大教授們的論文結構來發展我們的批判。藉此提供充足的史實背景來改變學界過去已被誤導多年的錯誤認知。

來到本節,我們必須逐漸更回到我們的主體性立場,那就必須提出本研究對於「關於嘉南大圳的功過問題」的明顯批判──本文認為,由於當時官民的統治地位極為懸殊,官民利益應該區分開來。所以在此,我們必須開始拒絕其論述結構,我們要指出的,他們在研究上,其重要錯誤是起於關於嘉南大圳的興建之初,應該區分為官方成本與民間成本兩部分:該論文在本節只提及了官方部分,是嚴重地低估了嘉南大圳的成本部分。

此時,我們必須回溯史實。

當時的興建史實,是官方在嘉南平原發生了慘烈消失農業人口達二十萬以上的「噍吧哖事件」的隔年之後,1917年,官方對於餘生的我先民放出籠統的關於官設埤圳於官佃溪,「荒野可變為美田」「迄今但收一季之田,〈將〉可以收兩季[1]的欺騙資訊,在日警威壓下,鼓動地方呼應[2];另一與未來運作方式密切相關的關鍵是,該「官設埤圳」在1921年改組為「公共埤圳」,其轉變是「官權壓迫」而成,並非我先民之自發要求;因而,我台人在1931年面對大圳完工後的抗爭,乃有所謂─

關於大圳組合的創立,非我們組合員自發的要求,是藉官權壓迫強要的,而且因為前管理者與政府當局計畫失於適當,粗陋異常所致。所以當初預定二千四百萬元,至竣工時已經開費五千餘萬元,對此政府需要負責,豈可再起債,要向政府要求補助才是。[3]

要設立嘉南大圳當時,顯然是違法的。普通要請願設立公共埤圳時,規定必須要有全體利害關係人的20分之一以上人員聯名提出的。嘉南大圳的利害關係人有50萬人,其20分之一就是二萬五千人。然而,嘉南大圳設立的請願書,僅只少數的區長作為代表簽名而已,一般的土地所有者是不太喜歡嘉南大圳設立的。[4]

 

由於,這「公共埤圳」是官方推託責任的欺騙設計,該水利組合名為「自治」,其實「官治」一切,由台南州知事退職者出任其管理者,組合幹部多由土木局調用,故日本學者曾直指該工程與事業,實為總督府「直屬的」「子會社」的獨佔事業[5];所以,總督府所謂的「成本」,只片面地強調了官方的支出部分──我們沒有主體性的台大教授們當然就只注意官方的「土木事業年報」,不會關切民間在大圳工程上,被官方有意忽視的巨大成本──於是隨著日人就膨脹了日據下我農民淨收益。

本節起我們將採取自身應有的主體性態度來考察史實,不再跟隨台大教授們的總督府觀點進行論述。

 

對於該論文抄襲日本官方資料,其描述關於大圳成本問題時有三段重要論述:

一〉

最早的計畫是以六年的時間來興建,總事業費用預計為4,200萬元,其中總督府的補助金額為1,200萬元,其餘由嘉南大圳組合下的組合員負擔。……19219月,由於日本關東大地震,使得原先嘉南大圳的建設計畫在1924年時被迫修改,工事施行期間延長至1929年,整體事業經費也增加至48,163,005元。」〈該論文,頁26

二〉

大圳的興建成本發生在先,收益發生在後,…大圳工程一開始,大圳組合就像銀行及國庫借款。向國庫借款的小部份免付利息…其餘需付利息部分,年利率大抵在5%上下。以『土木事業統計年報』所載昭和十三年度之數字為例,嘉南大圳計有尚未清償之十二筆借款,起始年最早是1929年,最晚是1937年,名目利率介於4.3%5.3%之間。」〈頁25~26

三〉

成本之計算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1920~30年之興建成本,第二部分為1931年以後之維護與經營成本。我們假設1920~30年之支出屬於興建成本,其金額引自各年度之決算數字,……1931~40年之支出,性質上屬大圳之維護與經營成本。大圳開始通水後,農民須繳水費〈水租〉。以昭和九年度為例,水租收入為1,063,751.82元,特別水租為1,799,866.46元,兩者合計遠高於表六之維護與經營成本。……上一節計算出大圳區域內平均每甲耕地的收益為760.62元。嘉南大圳工程的淨益顯著大於零……由以上的計算,我們所得到的結論是:嘉南大圳工程是一項正確的投資決策,投資之報酬由區域內的農民共享。」〈頁27

 

上面第一段,大教授們展示了他們對於大圳史實的基本認知,其描述十分簡明扼要;然而,很遺憾的是,該段描寫著如何使「組合員負擔」的兩百餘字的重要論述,不僅與其高徒的碩士論文的相關部分,高度雷同,並且連錯誤也相同──不過,由於高徒何鎮宇在該論文中也署名了,所以應該沒有「著作權」上的抄襲問題;然而,那是任何真正讀過近代日本史的朋友應該都不會犯的錯誤──那著名的「關東大地震」實際乃發生於1923年九月,而該論文竟然可以不僅整段內容與其高徒的碩士論文,幾乎字字相同,並且將該重要時間,同樣誤為1921年!這樣的學術論文上的抄襲問題,對比於當前被各界強調的自然科技論文之學術倫理問題,是否更為荒誕?或許早已暗中笑死了許多外籍學者,尤其是增加了日本學者對我學術界的衊視?

 

第二段,則顯出該論文作者處心積慮地是在隱匿我先民曾經歷的巨大悲劇之史實了──是那樣的官方高利貸的利息才會沉重地讓我們嘉南地區發生賣子女以支付大圳水租的真實悲劇:請看當年我先民的怨訴──

年賦金二千九百萬元之中,由國庫借入一千七百餘萬,年利是六分半,對於稱為國家的大事業,國庫貨附金的利子當然是要免除,麼反徵收如此的高利?尚有一千一餘萬是由勸銀通融的,年利定為八分二。現時勸銀貸附於民間的個人,大多是八分以下,對於特殊會社也有僅取三、四分的例外。嘉南大圳如何要借入八分二的高利,真是莫名其妙啊!當局如肯盡力,對國庫借入金的利子赦免……勸銀的利子最少也可以降下三分。如此計算一年中的支出減少,國庫約110萬元,勸銀約35萬元,攏共得以輕減地主的負擔約150萬……就是每年100餘萬元的維持費,也未免太濫用,嘉南大圳並不是一種的慈善事業,怎麼一味收容官界的老朽……若用新進人物,再加節省冗費,經費只要現時的半額就夠用了[6]

 

倘如該論文所及而估計,不顧此處史實,原來1930年我先民之公開抗爭,使得官方不得不才改訂自1929年起日本對大圳的貸款契約,其所隱匿1929年以前的利率差,將讓該大圳工程的「興建成本」少估了多少──如上引資料,就在1928年,是否至少就少估了150萬元?

第三段,則作者論述得似乎十分順理成章──由於他們和許多主流學者一樣,絕對不敢懷疑日本官方的資料;然而,真的如其所說的,史實中真有那「水租」與「特別水租」兩者合計遠高於「維護與經營成本」的情況麼?──還有那所謂的「平均每甲耕地的收益為760.62元。嘉南大圳工程的淨益顯著大於零」與「我們所得到的結論是:嘉南大圳工程是一項正確的投資決策,投資之報酬由區域內的農民共享。」──其中所強調的「農民收益」,不需要考慮與「農民淨收益」的差別嗎?

所謂「嘉南大圳工程的淨益」又是什麼?應該重視的,只在是否「由區域內的農民共享」麼──如果史實竟是「共慘」的話,怎麼辦〈依據日本官方留下來的史料數據,我台先民的歷年平均死亡年齡以1908年最高,為27.2歲,在1930~1939年間,平均死亡年齡竟只在22.8歲上下盤旋,真是「共慘」啊〉?

 

這些學者所謂的「共享」根據的是什麼?他們除了曾經獲得學位外,他們真的都是有著研究問題能力的學者嗎?

 

在此,我們要指出,依其所分為「興建成本」與「維護與經營成本」兩部分,我們要先強調在民間成本方面來考察:

 

其一、所述「興建成本」中漏計入的民間項目───

我們前已曾指出,那是在該論文所引用的「根據『土木事業統計年報,嘉南大圳1935年度的灌溉面積為133,392甲,故平均每甲所負擔成本之現值為476.82元。』之官方資料外,應該另計入的是「土地無償徵收」、「農作物沒有賠償」與「無償勞動」的興建成本。那是在省文獻會出版的「八田與一傳」中可以見到的──

從昭和二年五月開工,中小送水、排水水路,則是以受益者負擔形式,以村落組織為單位,分為1,900餘個所謂實行小組合,提供勞力興建水路。若未能提供勞力可以金錢代之,由組合代為施工。此種提供勞力作法,頗引起農民不滿,特別是有送水、排水路經過之農田的地主,因組合既不補償用地費用,連種植農作物也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嘉南大圳組合是在不顧這些農民強烈不滿的情況下強行施工的。[7]

根據官方說法,該工程之大圳部分〈不計烏山頭水庫部分〉,其長度為給水設備之「給水路」幹線與分支線,全長1,368公里;小給水路全長7,400公里;排水設備之排水路全長960公里,小排水路6,000公里;防水堤228公里,防潮堤104公里。所有送水與排水路所需土地若以平均寬度為六公尺〈含幹支線與中、小水路與其兩側所留小路,到管線末端才縮到一公尺之內[8]〉計,則所占用的土地為9,636甲,其土地成本應該計入該興建成本中。根據我們前述所認知的平均地價計算,每甲時價至少應為626圓,總計為6,032,136圓。此應該增計入興建成本之中。

 

此外,徵收土地時應該還要計入地上物,設其全為農作物;根據上述的工程前的農作物平均計之,當時,每甲水稻8.1石,甘蔗4.3萬斤,雜作67.89元,魚池20.98元;依時價水稻每石16.86[9],甘蔗每萬斤73.8[10],平均計之,即〈136.56 + 317.34 + 67.89+ 20.98/4=135.69/每甲〈在前表中每甲收穫額僅為90.47元,由於本研究不信任日方資料,故自行計算之〉。此處9,636甲土地上的地上物之補償,試以半價計之,可得653,754.42元;這是民間在興建大圳時所負擔的另一應該計入而未計入的「興建成本」。

另外,還有「無償勞動」,其成本很難估計;但是以四十萬人,每戶五人,則為八萬戶,每戶派出一人,設其大水路之公工需時30[11],小水路需時五天,此「無償勞動」,每天以一元計,即共需要興建成本280萬元。這應該加入該興建成本之中。〈十年工期,公工暫估計30天,其史實可能更長,若有資料再改〉

最後,農民的工作,在勞動上,乃是須要充分休息與營養補充的「重勞動」,其日夜寒暑不分的每天「無償勞動」,大多是「超額勞動」〈關於日據下的「無償勞動」,不只是此項,還有每年春秋兩季的修護道路與修補防風林,也是「無償勞動」。〉;由於所需的營養補充不足,所以,我台人當年在產業進步下,遂有前述的平均死亡年齡由27.2歲下降到23歲左右盤旋不振的悲慘狀況;這樣我先民所負擔的「成本」,不知應該如何計入?

 

其二、「維護與經營成本」中應列而未列的項目

我們前已多方面指出日本當年官方資料不值得信任的問題。

請看作者毫無批判能力地所照本宣科的漂亮文字──「以昭和九年度為例,水租收入為1,063,751.82元,特別水租為1,799,866.46元,兩者合計遠高於表六之維護與經營成本。」──由該論文如此超級肯定的語氣而輕描淡寫地描述,似乎這些學者真的以為當年大圳的「水租收入」與「特別水租收入」就包含了所有大圳歲入的全部,真的足以墊付大圳運作時的歲出部分,並且完全不知道自從大圳完工之後,由於設計錯誤而簡直「後患無窮」的史實,因而,就更嚴重地低估了維護與經營成本?

我們翻開當年台南州歲入歲出預算資料,歲入部份確實有「水租」與「特別水租」的項目,分別在「經常門」與「臨時門」;但是在該兩項目下,前者另有特殊施設經營費、雜收入;後者則在另有雜收入外,更有費用、補助金等項目;如果這幾位台大學者所強調的「水租收入」與「特別水租」的合計真已遠高於維護與經營成本,當時官方的年度預算,何以在兩水租之外,還要另列上述其他的項目呢。

請看官書昭和九年度「台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上台南州的「公共埤圳」的歲入與歲出的各項真實資料──在昭和九年歲入經常門的資料中,有上述的兩項,即,特殊施設經營費54,434元,雜收入50,619元;在臨時門,則有費用212,445元,雜收入60,282元,補助金96,970元;總計言之,在兩水租外,其另有474,750元的「歲入」;如果真的兩項水租的收入已經足夠的話,其他項目何來?──以及何以該一論文所強調的遠高於「維護與經營成本」的歲入,竟然在該年度完全花完而沒有結餘──真只是會計上作帳的習慣嗎?──如果確實只是作帳的習慣,那麼究竟該兩項收入是夠不夠開支呢?

不過,細察官方在該年「歲出」的經常門列出的事務費、會議費、徵收費、事業費、特殊施設經營費、建物管理費、雜出、預備費,在臨時門列出借入金償還、徵收費、臨時事業費、災害復舊費、雜出等;卻完全未見到該論文所說的那「兩者合計遠高於表六之維護與經營成本」之線索。

此外,就所知,在成本分析中,通常都應該把固定資產成本根據使用年限分攤成平均費用,學界給這樣的成本名為「折舊」,我們的大圳工程是否也應該提列在每一年的維護與經營成本中?──這個完工不到半年就被地震震損壞330尺的烏山頭水庫,完工七年就由於當初錯估河水含沙量而淤積了死水位以上一成的水庫工程,是否應該為了其容積遽降與安全性,縮短使用年限,並將之提列作為來自資本折舊的「維護與經營成本」的一部分?

史實如此,堂堂學者竟能夠全然不顧這些史實,真是太信口雌黃了吧。

 

至於,大圳「後患無窮」的問題,那應該是當初維護與經營兩方面的設計皆有重大疏忽之故,簡言之,其設計應該有責任充份考慮如何共同把水資源順利而充足地分配給各農戶;但是,該大圳在所設計的維護與經營上的主要問題至少有三:

 

其一是水量不足,並且浪費──該大圳有九成以上的渠道底面竟沒有鋪水泥,據稱該漫長的渠道讓每年流失水資源達供水量的五成以上──八田技師是真的不知道水道越長,越會漏水,是當年東京帝國大學的教授漏了教導,還是另有居心,打算日人來台務農後,再鋪設不遲──由上述1920年官方曾經透漏「迄今但收一季之田,〈將〉可以收兩季」的消息上看,如果沒有該一漏水五成的設計,似乎確實可能實現,真是為何如此設計啊。

 

其二是美其名為「使用者付費」──其實,只有在可「自由的抉擇」的情況下,「使用者付費」才是一合理的制度;而該設計竟是透過日式保甲制度強迫我農民接受「三年付水費而供水僅一季」的惡質安排──這是與日式保甲制度下,日人不需參加保甲一樣,日本製糖會社社有地不需參加該「三年輪作制」,只有我台農民才不可不參加的「三年輪作制度」。更重要的是,這「使用者付費」,總督府只承認他所收入的兩項水租;平常民間更需要負擔由地方警察透過保甲組織而要求民間付出的保甲臨時費──包含龐大的小溝渠的維護費與工役罰金──此項目金額不進入總督府的帳目中。

 

其三是其原始設計荒唐──竟然不僅沒有考量到南台灣的地質,也沒有充分配合地區的氣候變化;地質使河水多泥沙,據1937年的實測,實際含沙量竟達預估之兩倍以上;這使得大小渠道易於淤積,我農民義務維護渠道順暢不易,且完工僅七年,烏山頭水庫在死水面之外,已經淤積一成,以至於到1938年不能不就立刻考慮新的水庫工程[12];此外,在氣候上,完全未考量氣候變化,因而,我們可在戰後所出版的1945年版的官方資料「台灣統計概要」的第九篇「水利土木」之第二節「嘉南大圳」的「公會財政現況」中描述了下述的史實──

嘉南大圳之主要工程於昭和五年四月竣工,自六月開始區域內之灌溉工作。包括烏山頭貯水池、給、排水路、橋樑等各種設施以及各項附屬構造物均由嘉南大圳公會直接管理養護。唯以後因年年風災、水患之關係,約需50萬元始能修復…。故至今仍有巨額負債之該嘉南大圳公會,誠有不少困難與不安。……埤圳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以一甲土地一年徵收八圓之水租作為財源。昭和11年度以後,為加強各項既設構造物之修補改善工程之需要,逐次調高水租,至昭和17年度已調高至一甲土地一年徵收水租十四圓。……公會水租收入無法達到預算之目標,以致公會財政困難,故公會之經營,除儘力節省事務性經費之開支外,同時致力於貸款利率之降低及償還期限之延長。[13]

 

想想1945年版的「台灣統治概要」中,所見的史實是如此,加上前述1934年,在大圳完工三、四年後,還有「北港溪以南的地區,土地買賣及租佃價格不但沒有上升,而且還下降……」的史實,更可讓我們知其確有重大疏失;但是,該論文的負責教授怎能只以官方所謂「土木事業統計年報」中曾有某些數據,就草率地以所謂「大圳開始通水後,農民須繳水費〈水租〉。以昭和九年度為例,水租收入為1,063,751.82元,特別水租為1,799,866.46元,兩者合計遠高於表六之維護與經營成本。」〈頁27〉論斷當年的史實──想想,如果真的兩者合計遠高於維護與經營成本,何以往後還需要在逐年提高水租[14]之後,還說該公會財務困難?──史實原來是如此地「後患無窮」啊。

換言之,直到日據時期結束的1945年,該大圳的硬體工程的維護與經營問題並未如設計者八田與一之設想而獲得解決,反而由於該大圳是農民無自由選擇權下的「使用者付費」的所謂「公共埤圳」,不是「官設埤圳」,使得其實際往往在出動日警[15]及其所掌握的日式保甲制度的高壓宰制下,而成為我農民必須負擔的極重成本。

 

兩位教授所高調的總督府的實際成就,據稱近年被所謂「申請世界文化遺產運動」提為推動該運動的主要論文,然而,其史實真相乃是如此!──我們學術界論述學術著作的抄襲或欺騙問題,最後往往強調貽笑國際的問題,才會受到我們學界的重視;然而,像這樣大圳工程的惡質史實,竟透過這樣毫無主體性的論文向世界宣揚,我們國人究竟應該怎樣省思,才能有積極的意義呢?

本文針對兩教授的論文,逐節批判,故不能不引出許多資料。也因此,文章篇幅頗長,敬請原諒。。故本文待續。


[1] 台南圳工事」,台灣日日新報,1920/2/28

[2] 1918年,地方表示,若確能達到「荒野變美田」之理想,民間願意每甲提供經費一百五十圓,支持官方計畫。此數字根據灣裡地區提出的請願書。然而,就所知,該請願書的由來,時在那悲慘的噍吧哖事件後,「實際上,這麼多在請願書上署名、蓋章的農民,大多數是經說服或地方警察人員半強制要求下,才在請願書簽名、蓋章的。

[3] 總會糾紛的新紀錄!嘉南大圳組合總會  數次休憩到深更尚難通過  附條件於騷擾裏糊塗閉會」,台灣新民報,1931/3/14

[4] 引自「關於嘉南大圳的各種問題」,收入「葉榮鐘早年文集」,晨星出版,頁178

[5] 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帕米爾書店,頁58

[6] 嘉南大圳要如何講究輕減地主的負擔?借金利子要降下  經常費可以辦減」、「台灣新民報」,1930/10/4

[7] 八田與一傳」,陳文添著,頁99

[8] 根據資料,北幹線7.3公尺寬,其加上兩岸用地應該寬達十公尺以上;南幹線寬4.5公尺,應加上兩岸用地;其末端雖窄,但應也有岸與田相隔;此外,若以防水堤、防潮堤言,其堤岸所需之地恐更寬;而中水路之用地應接近六公尺,只有小水路用地最少;故此估為平均六公尺。

[9] 由於未查到1920年資料,這是1922年台灣南部的米價,與往後四年相較是第二低的價格;想來應該不至於高估,故用之。

[10] 引自「日據時代台灣經濟的演變」,張漢裕著,收入「經濟發展與農村經濟」,張漢裕博士文集〈一〉,頁435;將島上甘蔗1919~20年與1920~21年之每千斤收購價,平均而得。

[11] 此數字參考當時的工役的道路工程,因其規模較大,而其工期較長,而略增其工數;該類史料可見於「……道路已著手開築了……保甲工最好利用,雖有反對的人們,終是當不起警察方面的威壓。最近有幾個不肯贊成的,都被濫用違警例種種的名目拘留去了。負擔該路的範圍共有十三保,每戶平均需出役十二工。以保為單位分劃工事……概分為三、四等級,一等每戶須負擔十五元左右,二等半額,三等又是二等的半額,最貧窮的每戶也要負擔一元以上。比之戶稅還要厲害。……」〈築路問題  內地人自由寄附  台灣人義務的負擔……保甲制度的危害」,台灣新民報,1931/3/21。〉「勞動服務,大家都要去做,內容是修路造橋,不做會被打,有的人勞動一個月都沒有回來,自已帶一個碗公去吃飯,勞動是義務,採輪流調動,有時要去二至三個月。」〈廖南山先生語;引自「台南縣鄉土史料」,省文獻會印行,頁647~648。〉

[12] 這就是曾文水庫之由來。該水庫於1965年動工,完成為1972年;它沒有自身的灌溉系統,完全利用日漸淤積、接近報廢的烏山頭水庫作為行水區,借嘉南大圳的原有渠道從事灌溉。可說烏山頭水庫由於地震損壞與淤積嚴重而其壽命僅得四十二年。

[13] 「台灣統治概要──1945年」,山本壽賀子著,大社會文化事業,1993,頁310~312

[14] 就所知,1930年至1934年之間,水租沒有提高是由於當時民間對大圳當局之各項作為已極度不滿,當時的史實,如前述是從昭和二年五月開工,中小送水、排水水路,則是以受益者負擔形式,以村落組織為單位,分為1,900餘個所謂實行小組合,提供勞力興建水路。若未能提供勞力可以金錢代之,由組合代為施工。此種提供勞力作法,頗引起農民不滿,特別是有送水、排水路經過之農田的地主,因組合既不補償用地費用連種植農作物也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嘉南大圳組合是在不顧這些農民強烈不滿的情況下強行施工的。」;尤其,1930年與1931年是受到世界經濟大恐慌影響最高的時期,真是民不聊生;1932年,日人幾乎取締了所有的社運;但要到1934年島上的社運民氣才稍被官方社會教化運動壓制;1935年,官方又推出欺騙性的「地方自治」;即就在該年兩項水租都開始上升。〈當年我先民對於地方自治的主要批判點,就是民間權益為增加而稅負增加了〉

[15] 關於日警的作用,其運作詳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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