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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學術論文」的問題──關於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古慧文、吳聰敏『嘉南大圳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批判──〈4〉
2014/09/23 09:06:01瀏覽489|回應0|推薦14

 在上節已審視了兩位台大教授怎樣承襲自己學生的碩士論文的荒唐錯誤;或許那些錯誤可以說是非本行的錯誤,因為那似乎僅是屬於對於歷史史實的無知;但是在本節中,我們所見到的卻是關係到對於世界經濟史,以及實際經濟活動上的無知,兩位教授實在應該更是難辭其咎的──以下請細看它們的研究──

第五節、對其「總督府與農民的淨收益」之批判

前面四節,我們已經分別批判了該論文的前四部分;

在其第五節裡,該論文是藉著其前面「似是而非」的各「研究成果」,來建立與鞏固兩教授對於台灣總督府的肯定論;

一〉

本文的計算等於是假設土地稅收的增加,全部是來自農業生產收益的上升。」〈頁29

農民的收益,直接來自農產額的增加,第三節的估算為……成本方面,我們以第四節計算出1920~1930年間的興建成本扣除國庫補貼的差額,便得農民負擔的興建成本。……同節估算的維護成本全數由農民負擔,……再考慮前揭稅金的增額,農民的稅後淨益為……。總督府與農民合資興建嘉南大圳,結局為雙贏。」〈頁31

二〉

以上的計算結果與文獻中『大圳咬人』之說矛盾。……經過以上保守的估算,農民平均的稅後淨收益既然仍為正數,「大圳咬人」應非普遍現象。」〈頁31

三〉

前面第四節計算嘉南大圳成本時,假設總督府僅補助大圳之興建經費,大圳完成之後,政府即未提供其他補貼,各年之營運與維修經費由農民所繳之水費支付。但事實並非如此。……」〈頁32

本節上述所引之內容,此批判如下:

上面第一小段,我們要提問,其所謂的「假設土地稅收的增加,全部是來自農業生產收益的上升。」,在當年的殖民體制下,這是真實的現象嗎──這樣一個應該是自由政經體制下的財政觀點,使用在當年殖民宰制的體制上,真的合適嗎?此外,更加上,我們已指出他們在「興建成本」的論述上,有漏列「土地徵收」、「作物補償」與「無償勞動」等等應做而未做的種種疏漏;在維護與經營成本上,不僅有「水庫快速折舊」的成本,還有重要的「農民自有勞力」之成本問題等等;在該論文中都存在著嚴重的漏列現象;設計者有如此多的缺失,其所謬稱「總督府與農民合資興建嘉南大圳,結局為雙贏。」,是否當然就是一個極為可疑的命題?

上面第二段,所謂「大圳咬人」,其意涵為何,該論文曾兩次提及其名詞,但是一直對其種種不幸史實,未加描述;讀者應知「大圳咬人」,是指興建時期的「土地無償徵收」、「地上物無補償」「無償勞動」,也是指被編入大圳組合後,應屬於維護與經營時期的、永遠的「無償的自有勞力」、「鬻妻賣子的日警威壓」等等;就所知,那真的不是普遍現象麼?不談理論,請用理性想想,或是透過我們感性中的「農村曲」的哀怨想像;每戶農家都有自身要負責的水道,不可淤積,不可損壞,而那因錯估〈?〉含沙量、設計極長而坡度極小的水道,在我們地震帶的嘉南地區,將逼使我農民日日夜夜,不分寒暑地,以「巡田水」為念,那是怎樣「咬人」的「無償勞動」啊──那興建期間的「無償勞動」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特定的工作;通水後則是日夜不停、寒暑不分地負責通暢、維護與修繕──這不是「普遍現象」,是什麼?幾位教授真的「保守」估算嗎──或該所謂的「保守」,其實是指他們為總督府「保守」了這重大的秘密啊?

上面那第三段,是本論文很讓人驚訝的轉折──突然轉出所謂的「事實並非如此。……」,只是讀者能耐心讀到這裡嗎?這一小段話語,是在一標示著「官設或民營?」的題目之下。然而,該簡單的一句,直述「第四節計算嘉南大圳成本時,假設總督府僅補助大圳之興建經費,大圳完成之後,政府即未提供其他補貼,各年之營運與維修經費由農民所繳之水費支付。但事實並非如此。」,這是直接把前面第四節計算嘉南大圳成本時的重要假設,一手推翻;一般論文怎能容許這樣地前後矛盾,又怎能容許不把第四節改寫,而在該論文的開篇時,還開宗明義地使用著該錯誤的所謂「創造了總督府、農民、糖廠三贏的局面。」的「三贏」結論?!─為何如此?或許這就是當代我們島上學術界大牌「學閥」的意義?

 該節的全部內容,主要在努力透過「土地稅」與「所得稅」收入的增加,能夠支付1920~1930年間總督府曾經公開提出的大圳興建成本,來肯定總督府當時的投資是有利的決策──這裡完全改變了過去他們在1997年指導何鎮宇的碩士論文時的重要結論──「總督府投資嘉南大圳的淨利益為負值,顯示可能有其他的政策目的與動機[1];同時,該節又罔顧史實地運用把農作「稅後收益」定義為農民的「淨利益」的方式,來肯定其所謂的「總督府與農民合資雙贏」與強調「大圳咬人不是普遍現象」的說法。

他們的研究錯誤地建立在其所謂的「農民的收益直接來自農產額的增加,」「土地稅的稅基是農地之收益」,這類今天的常識性觀點上;使它們隱匿了殖民統治之下,農產額的增加,常會在過勞之下發生,往往造成農民的「負收益」的史實;以及今天人人應該知道,「土地稅的稅基是農地之收益」,但是,在日本政治傳統中對於農民「不要飽,也不可餓死」的原則下,其統治下的真正稅基應該說是日本警察苛虐的效率才對;那是我們前面所提及過的,此特引我先民的論述說明──

嘉南大圳設立…對於負擔金以及水租未繳納者,……利用台灣人崇拜祖先的心理,抄封其祖先的神主牌。被抄封的人由於受到祖先遭受恥辱之心,有人乃鬻子而以其金錢繳納未繳費用。……對其他未繳納水租者,警察便對其人施以壓力,使之出售家具、動產、耕牛等,繳納水租,凡此事實,不一而足。還對於每天出外做活掙錢糊口的人而未繳水租者,警察禁止其外出,致使他無法糊口,不得已鬻子繳納水租,始准外出掙錢。諸如以上述之橫蠻手段徵收各項租稅者,並非只限於嘉南大圳之水租。其餘稅金之徵收也採用這種手段。……」[2]

換言之,這樣的史實真相怎可以用兩教授所說的「農民的收益直接來自農產額的增加,」或「土地稅的稅基是農地之收益」來含混!殖民者的財政手段如此,嘉南大圳乃是在這樣的手段之下建立與營運的。在這樣的史實下,總督府對於民間的任何投資,在收支平衡的數據上,怎會有失敗,何須費心神論證呢?

此外,我們要再指出,該節的小標題「淨收益」,該論文由於沒有深入史實,因而,誤以為他們所高估提出的農作收益繳稅之後,就是農民的「淨收益」;完全忽略了該「淨收益」並非「真正的淨收益」,因為,我農民不但還有前述巨大的無償勞動,作為嘉南大圳的軟體設計部分,也是日式保甲制度中規定的維持溝渠通暢、修護損害的義務,由日警高壓主持進行該制度──這是每戶農民都必須面對的「大圳咬人」的主要枷鎖──由興建期間到大圳完工通水之後,是各自以被宰制的型態存在著。

維護與經營時期,農民不須離家很遠,但是,不分寒暑,晝夜都必須「巡田水」,防止其淤積、堵塞與損壞──此外,代表總督府權威、可更有力控制水資源的日警〈日據下稱為「大人」〉,還不時會較過去更有力向地方提出「不樂之捐」,名為「寄付金」,為了警察宿舍、派出所、武德殿的修建,或其他如迎新、送舊的名目,而提出其「樂捐」的要求──這些當然都不在總督府的收支帳目中,卻在民間的真實成本之內。

因此,大圳通水後,我農民所能得到的「淨收益」,哪裡是扣除稅捐之後的「農作收益」?真正由大圳帶來的「淨收益」,除了還應該扣除前及來自「品種改良」的收益外,更應該要扣除上述長期「無償勞動」[3]的「自給勞力」與不定期的「不樂之捐」吧。

該論文在本節末,其小題為「官設或民營?」;對於當初總督府設立大圳的立意如何,本是可以討論、也是值得探究的事;然而,頗可驚訝的是該論文竟然完全昧於當時我島嶼社會的史實,以當時不可能存在的所謂「市場經濟」立論,強調民間管理在效率上的優越性,尤其,該論文不僅對日本的民間部門的實力提出肯定,還提出了「清國時期民間興辦大規模埤圳的例子,認為民間部門自行興建並非不可能」的說法;相對的,為了強調著「市場經濟」中,反對政府介入公共工程的爛調,竟不惜推翻自身在前面所努力強調的大圳經營良好的說法──轉出他們自稱「猜測」的所謂「長期而言,政府介入嘉南大圳興建與營運之淨利益應該是小於零。」[4]〈意即指其前述頌揚總督府功績之所見,應該只是短期的現象〉。

這裡我們或可慨歎其轉折,自圓其說之巧妙,然而,就史實言,則更見其無知與虛假───以下應該是官方當年介入該工程史實的三方面理由:

一〉在官辦或國辦實業的世界經濟發展史中,永遠都是為了與強國競爭,甚至今日高調市場經濟的美國,當年之採用德國國家主義經濟學,都是為了對抗當時強大的英國而開始的。換言之,官辦是一自由的抉擇,也是面對強國壓迫或巨大壓力時,弱國一種迅速的對抗。當年台灣總督府在決策期間應該也受到了這類的巨大壓力。

二〉在台灣採取長期高壓宰制的總督府,自1912年,中國革命成功以來,民主國對於君主國的衝擊,在我們島上引起了一連串的騷動,經過1913年羅福星事件,到1915年的噍吧哖事件;一次比一次株連得更廣;這噍吧哖事件的殘酷鎮壓,就發生在嘉南平原上,查考當時的官方資料,台南廳的農業人口在1914~1915年間消失了二十萬人以上;據稱,當時該案件,官方全未獲通風報信,只是偶然地發現的;事件後,據稱16歲以上男子都被屠殺[5];當年的情況是

後來我讀中學時,去過噍吧哖事件發生屠殺的幾個村莊,果然看到這幾個村莊只有老弱婦孺,沒看到幾個成年的男人,這印證大屠殺確有其事。[6]

然後,新任安東總督立刻要求地方官要嚴守官箴,這當然是其時官方感到民間仍存在巨大的憤懣而造成的。

三〉東京當局在1918年日本發生了著名的「米騷動」後的決策──那是由於當時日本的工業化發展,農村人口流失,稻米產量不足,恰遇侵略成性的日閥西伯利亞出兵,造成糧價上揚,嚴重衝擊日本社會[7];台灣稻米增產成為當時的「使命」──當時被稱為「世界最大刑案」的噍吧哖事件,剛過不到三年。

在這樣的情勢下,「官設」是「國策」迅速反應時局的必要做法;民營只有在平常時期,萬般逐漸演化的情況下才是可行的。更何況,該問題嚴格說來,對照史實,當年1916年動工的「桃園大圳」才是真正的「官設埤圳」,嘉南大圳工程並非「官設埤圳」,他是官方所稱只負責監督責任的所謂「公共埤圳」,兩位教授不顧這樣的歷史背景,只是為了向今天言論市場上的「民營化」與「主體性」的顯學靠攏,就提出這樣的「學術」觀點,是否可笑?是否無知或虛假,甚至,其實只是「以學術為名」的欺騙?



[1]

[2]引自「關於嘉南大圳的各種問題」,收入「葉榮鐘早年文集」,晨星出版;頁178。其文作者未詳,見於葉氏的舊稿中;葉氏曾任日據下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書記長與著名的「台灣新民報」的主筆;其所收集的資料應該有其重要性,故引用之。

[3] 這裡所指的「無償勞動」,是僅指嘉南大圳完工後的維修部分;一般農家原有的「無償勞動」,還不在其內;例如,農村的道路維護,防風林的修補都在外;當時的史實是「鄉村產業道路,每年春秋都要修繕,防風林道也要修補,這些義務工作,……每戶負擔25公尺寬,30公尺長。……這些工作對俊江來說是非常大的勞動,經常因體力不足,而無法在限期內完成,因而常被保正〈村長〉或管區警伯訓責,為了在限期內完工,只好常請人代工協助。」「台灣少年吔」,許安靜著,法蘭克福工作室,頁26~27

[4] 這段「猜測」之詞,可見於原論文,頁32

[5] 此說應該是有根據的,但是也有其例外,例如,當時若十六歲以下,已經剪髮的,或日語流暢者,或與日人常有往來者,仍可能無事。那自然是居民之極少數。

[6]「楊逵回憶錄」,王世勛筆記,收入「楊逵的文學生涯」,陳芳明編,前衛出版,頁146

[7] 該是日本著名的暴動事件,因歐戰中的景氣帶動日本工業化,資本家獲得發展;但農村人口流失,米價上揚,社會不安;至1918年八月,因內閣不顧民眾撤廢米之輸入關稅,且風傳三井物產與鈴木商店等囤積居奇,大事投機,使物價高漲達戰前之兩倍;終於由鄉間婦女之請願而引起全國各地的暴動事件。事件中,全國媒體支持民間,全國到處發生搗毀米店,襲擊官署的騷亂事態,導致官方出動軍隊鎮壓;事件中被檢舉的民眾達八千多人,被起訴者6,000多人;至該年末,其中處徒刑者,2,600餘人;當時情況嚴重者33個市,104個町,97個村;出動軍隊之處有17縣,60個市鎮,參與暴動民眾達1,000萬人以上。此事件不僅導致了當時主政的藩閥內閣倒台,也使得組閣權終於由藩閥轉入於政黨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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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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