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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17:32:21瀏覽505|回應0|推薦13 | |
前面五節,我們儘量客觀地考察兩位教授的論文各節;指出它們各方面的謬誤;
本節我們要審視的是兩位學者在這裡如何能夠廻護日本糖業資本家的地位──總督府大力地完成了嘉南大圳,在完工前,我們民間就不斷地怨訴著自身每下愈況的處境‧‧‧
由於,先民們更發現製糖會社的社有地與樸耕地都有「不參加三年輪作」的自由,他們曾經憤怒地指責,嘉南大圳的設計,不只是保護糖廠,更指前及他們所受到長期的、無法擺脫的種種苛虐負擔是──
──「大圳咬人」!
現在讓我們繼續來看,
兩位著名的教授是怎樣為殖民者辯護的‧‧‧
第六節 對其「嘉南大圳對於糖廠的影響」之批判
嘉南大圳對於糖廠有何影響,當然是一個可研究的問題,然而,與其說他是個經濟問題,其實不如說是個行政執行力的問題──是個官方如何向農民施壓與能否反抗的問題;只是該論文卻把這種殖民地行政的高效率,當作是所擬定經濟政策的成功;這是個日本統治者頗為得意的「成就」。因此,該論文頗重視這個部分──也因此,在此論文中,兩位教授並不關心日據下日資糖業對於我先民的苛虐──不像他們曾經歷日據下的師輩如張漢裕教授在其發表的「日據時代台灣經濟的變遷」的論文時,雖其研究仍有嚴重疏失[1],但至少指出我蔗農在1930年之後的十二年間,有八年是每甲收入不敷成本的[2]──然在兩位教授合作的該論文中,他們絕不會關懷這個問題。 以下,儘管,本研究不滿於這樣的所謂「學術」,但是在我們傳統「善始而敬終」的態度下,仍願把該論文的第六節,做相當的考察。〈案,原論文本節深涉於兩教授過去關於設想數理經濟模型的論文,該模型距離日據當時的經濟史實太遠,致根本錯誤;故於此只能做相當的考察〉
一〉
「嘉南大圳跨越十四個甘蔗原料採集區……早期的學者多認為大圳有保護日本糖業資本的效果。本節從甘蔗的買收條件、甘蔗供給函數、蔗田單位面積產量等面向檢討大圳對於糖廠的影響。……如果糖廠必須以較優惠的條件收購灌溉區的甘蔗,這表示通水之後,糖廠因擔心這農會轉作其他作物,必須在交易條件上讓步。反之,若灌溉區內的買收價格較區外為低,則支持了矢內原等學者的看法,表示三年輪作制有效限制了米作的栽種,糖廠無須顧忌甘蔗的競爭作物,可以較低廉的價格買收甘蔗。……在嘉南大圳興建後,糖廠的買收條件並未見系統性的變化。」〈該論文,頁33〉
二〉
「嘉南大圳通水後,台南州各種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大大提升,農民因此會重新選擇作物以期提高收益。……農夫播種甘蔗以前,糖廠已發布期貨契約,……農夫對於未來的價格有『靜態預期』……甘蔗的相對面積受到相對價格的影響。……討論日治時期台灣的甘蔗供給函數時,發現農民對於1930年代初期景氣的復甦有很好的預期。……已預期到1932年的米價會自谷底攀漲……確認台南州甘蔗的供給的結構性改變是來自其域內灌溉設施的改善,而非受到全島一般性因素之影響……本小節的分析顯示,大圳通水後,部份蔗作會轉作水稻,以致台南州甘蔗相對面積縮減,對糖廠不利。這與前人所謂『大圳可為糖廠確保一定面積之甘蔗』之看法正好相反。」〈該論文,頁34~35〉 三〉
「綜合本節之分析,嘉南大圳並未明顯地圖利糖廠。糖廠買收契約中,大圳區域的甘蔗價格並未出現系統性的優惠情況。由於灌溉的的改善,農民可以轉作水稻,在相同的買收條件下,願意繼續為糖廠種甘蔗的農地反而減少了……總結起來,糖廠輕微受利。……」〈該論文,頁37。〉
此第一小段,開宗明義地提及了日本學者所自承的糖業帝國主義的基礎「原料採集區」的根本制度,然而,離奇的,是在該文往後的論述中,竟然絕不重視,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說明該一對於我蔗農的重要限制,與其內藏有「魔鬼」的細節──規定在所屬區內的農地,其甘蔗被指定只能賣給同一製糖會社[3],卻扯了一大堆次要的或錯誤的史實;然後僅提出其所謂「矢內原等學者的看法,表示三年輪作制有效限制了作物的栽種,糖廠無須顧忌甘蔗的競爭作物,可以較低廉的價格買收甘蔗。」或「如果糖廠必須以較優惠的條件收購灌溉區的甘蔗」之類;這真是高明巧佞的學術權威!
此第二小段,前段高明巧佞,在此除了故技重施,仍然使的是舊招式,我們除了要指出,此所稱的「農民預期」,其實並不存在;由於稻米的商品化,地主[4]在自用外,其多餘的米必須輸出日本,農民必須遵照地主的該要求才能獲得佃耕權,同時,甘蔗通常必須深耕,種植後就不合適改種稻,所以,米農通常沒有選擇權,無須「預期」;所謂「理性預期」,應屬誇大。至於,其所謂的「確認台南州甘蔗的供給的結構性改變是來自其域內灌溉設施的改善,」──然而,真的有什麼所謂「結構性」的改變嗎,硬體的「嘉南大圳」與軟體的「三年輪作」所帶來的是怎樣的改變?
況且,接在前段「早期的學者多認為大圳有保護日本糖業資本的效果」之後,強調其所強調的那所謂的「與前人所謂『大圳可為糖廠確保一定面積之甘蔗』之看法正好相反。」;然而,如前述,要「保護日本糖業資本」絕非真的必經那所謂「為糖廠確保一定面積之甘蔗」的一途徑,試想雖與該途徑不同,若能夠「確保糖廠獲得所需原料甘蔗的供應量」且「壓低收購成本」,才真正能「保護日本糖業資本」吧?若只是「確保一定面積之甘蔗」,真的就必然能夠保護日本糖業資本了嗎?會不會還有生產過剩的情況呢!
此第三小段,強調「嘉南大圳並未明顯地圖利糖廠」;其內容有點像是俗諺所說的「黔驢技窮」,重複著前述關於「買收契約」「甘蔗的供應函數」「蔗田的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之類;認為這就證明了其所強的所謂「並未明顯地圖利糖廠」。 對於本節,我們要強調的仍然是該論文忽略了當年的史實,因而製造出所謂「圖利糖廠」的問題意識;史實中,真實的問題是,勃起中的日本糖業帝國主義獨霸下的島嶼,如何面對1918年日本東京國策的壓力?那是耕地有限,國策上內地的工業化,大量農民轉業投入工廠,必然需要殖民地的糧食增產,才能維持其工業化的順利發展;那麼日本糖業資本主義在島上將可能與帝國當局國策產生對峙之局,而資本家是否能夠維持自身利益的問題。
因而,這時的問題,主要不是該論文所說的「圖利糖廠」,而是相對於來自國策的糧食生產壓力,如何「維護糖廠既得利益」,才應該是我們研究時應該考察的主要史實!
其次,我們要指出重大的、不應該避而不談前述的「原料採集區域」與其細節之問題;這是在大圳建設以前就已經長期施行,大圳通水後繼續運作的宰制性規定。我農民的耕地被官方規定,在某區內所種植的甘蔗必須販售給所規定的某糖廠;沒有第二個人可以成為該區甘蔗的買家;在該論文中,不提此宰制性的重大原則與其實際細節,僅說「收購灌溉區的甘蔗」,好像沒有此一宰制性的重大規定存在似的[5]。
然而,史實究竟是什麼?1930年以前的「原料區域限制政策」,在大圳通水後仍繼續施行;在該宰制下,當時我台蔗農曾在「台灣新民報」的「蔗作座談會」上公開的哀訴如下[7]:
「現在蔗農民的生活狀態,實在達到窮窘極點,照現時的蔗價,尚難得維持家計,尚且這回糖業聯合會決定降低原料代,這樣的辦法,實使蔗農民陷入死地的。」〈原料代,即原料收購價;本年稍早,該日資糖業聯合會決定每千斤收購價平均降低三、四成,原平均價為4.35元[13]。〉
「台灣蔗農差不多變成製糖會社的農奴……甘蔗價由製糖會社任意規定,蔗農就得唯命是從。還有,自己栽培的甘蔗未賣給製糖會社前是屬於自己所有權的,但事實卻如果自己拔起一根起來吃,被發現就得課以兩、三百罰款〈而甘蔗一根的價錢卻不值一分錢的〉」[15]
另外,則應看前述當年台灣大學前輩教授張漢裕的相關論述──我們可以由其提供的高雄地區資料考察──高雄地區只有一項「原料採集區」的限制,不像嘉南地區還要更加上一「三年輪作」的限制:
「因為原料區域制度的限制,買者只有一個,就是完全的購買獨佔。在這條件之下,買者可以指定價格,價格當然離去成本原理而低於生產成本……據前台灣製糖會社1930~42年在高雄一帶之調查,每甲甘蔗生產成本每年平均582日圓。……這十二年間有八年是收入不敷成本,而剩有盈益的只有四年……」[18]
上述張教授資料讓我們知道日人公開承認了八年入不敷出;然而,史實只是如此麼?──我們要知道,此數據是高雄的參考資料,其不僅尚未計入嘉南大圳「三年才輪一季水」對於台南蔗農的限制,且尚未計入該論文所提及,稱為「自給勞力」之「無償勞動」的沉重負擔;根據我台學者涂照彥之研究米作生產費中,每甲自家勞動佔比例高達25%[19],若由此比照計入生產成本;也就是該數據中含有應扣除的成本,即實際收益較該數據更低不少,才是日據下的實情──請對應本文前及1925年我先民對於殖產局公布之「台灣農民生計費每人一日為二角錢」。因其遠低於我先民實際生活之所需,而被我先民指為「目的在於替製糖會社辯護甘蔗收貨價格之偏低」──也就是如果把這些應該扣除的生產成本與實際生活費部分扣除,那十二年中,除了前述的八年的收入不敷成本外,至少還有兩年,即1937年的每甲587日圓,與1940年每甲596日圓,應該一定也不敷成本,就是十二年中,至少有十年入不敷出了。
對於當時的我先民言,最不幸的乃是上述團結反抗之不可能。 那是1930年,大圳完工通水之年,也正是台灣總督府加緊鎮壓社會運動之年,此後一兩年間,在我島上社運界,「台灣民眾黨」被強制解散[20]、台灣農民組合、台灣共產黨,與「新文化協會」轉成的「台灣大眾黨」等紛紛受到日警的檢舉;社會運動上只有被視為「叩頭請願」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活動著,但仍被日警如臨大敵地對待[21];在社會被那樣的全面宰制的局面下,農民運動當然已不再有發展的社會條件;應該可以說,我們若肯就上述張教授所引用的台灣糖業會社的資料,想像比其更悲慘的結果[22],那應該就是在往後時局裡,我農民們的實際處境了。
[1]事實上,我農民的實際收入遠低於張教授當時引用的公開數字,例如,在曾經擔任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秘書長的葉榮鐘編輯的「日據下台灣大事年表」中,葉氏就在1925年項下記錄了一條史實──「殖產局發表台灣農民生計費每人一日為二角錢〈統治者騙人的魔術,目的在於替製糖會社辯護甘蔗收購價格之偏低〉〈可見於該年表之頁204〉。就本研究所知,這是任何真正研究者必須深入考察的基本問題。 [3] 該制度規定該區生產的甘蔗,全部必須賣給特定糖廠,這是糖廠的義務;不過,該規則對於該義務的細節並未規定,任由糖廠決定;例如,秤重時必須依糖廠的要求大量切除根與莖葉,廠方認為糖分不足的部分,還有故意延期採收,降低可利用率的,且棄置部分不准農戶利用;而採收時的工人由廠方僱人,工資則由農民收入中扣除。於是就常發生市場糖價低時,廠方切除部分太高以及秤重時往往會發生「三個保正八十斤」的惡質偷重情況。詳情可見於後。 [4] 當時我們的地主,處境十分悲慘;由於教育上被鼓勵的是子承父業;因而僅被准許並鼓勵永遠寄生在土地上,不能不居於廣大佃農的對立面;在1912年以前,它們的資金主要只能投資於土地;1912年之後,我台人的資本才被准許能夠組成公司,進行企業活動,但是其實際負責人必須由日本人出任;但是他們鼓勵我先民參加日本股市炒作的金錢遊戲;因而,地主名流因此蝕本衰落與破產者不少。 [5] 不過,應該指出,1996年,這兩位教授曾經共同提出一篇「論米糖相剋」的論文,其中就曾經根據官方的法規高談闊論過這個問題;經本研究考察,原來一面是兩教授缺乏研究的洞察力,似乎完全沒有關於「魔鬼躲在細節裡」的警惕,所以,在該研究中很容易地就被日人公布的規則欺騙了;另一面,應該是如兩位教授所自白,他們是為了驗證其所謂的「經濟模型」,就硬以忽視我們先民的真實處境的方式,把日本官方公布的數據塞進一個不適當的模型裡;他們只是為了驗證其所謂的「市場均衡模型」,並不是真的關心我們先民的處境;〈該論文,頁1、23〉此外,該文的結論中竟稱許日據下糖業經營的效率,更是不值得識者一笑了。http://homepage.ntu.edu.tw/~ntut019/ltes/SUGAR.pdf [6] 當時,在本區內少數台人能獲得自由者,都被視為特權;例如,著名的台南仕紳黃欣,當時就曾被如此被描述著「御用紳士黃欣盜用排水,加以使用卻不罰。」「去年四月左右,於非放水期,卻偷偷地排水給黃欣的所有地,有這麼一件史實。」〈見於「葉榮鐘早年文集」,晨星出版,頁177。 [8] 相類似的怨訴說法很多,例如:「大正九年編入嘉南大圳區域……一般農民明知甘蔗之無利,……無奈受嘉南大圳之強制輪作法,三年播種一次水稻……」引自「小農民十大苦況」,「台灣民報」,1925/12/27。「大圳工程竣工後,當局因恐波及糖業政策,就用三年輪作制度,受指定灌溉區的土地單得是年晚季的灌溉……農民繳納三年水租,方得一季的灌溉……」引自「北港產物賤 租稅多 民苦痛難言」,台灣新民報,1930/6/14。「假定三年輪作是絕對的好,則無論誰人的土地,宜當一律慫恿嚴守;但是事實上則不然,社有地一任相繼蔗作,獨對民有地強制執行。」引自「嘉南大圳通常總會 指謫三年輪作之不法」,台灣新民報,1932/4/9。 [21] 據當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書記長葉榮鐘之記述,面對1932年九月,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的代議員選舉,該盟曾經動員宣講,因出版題為「嘉南大圳代議員選舉問題」的小冊子,宣傳單三萬張,鼓舞水利組合的組合員參加該選舉,如何爭取組合員之權利,作為訓練民眾自治能力的機會;沒想到,該活動在投票前夕,竟受到日警的搜查,上述的數百份小冊子,全被沒收。參見於「台灣民族運動史」,自立晚報版,頁476。 [22] 1936~37年,台南州與高雄州的個人平均稻米消費量,前者為每日336公分,後者為每日398公分;而據稱1938年,十一歲就學的陳碧奎回憶,當時在台南州北港郡水林庄、也就是前述北港溪以北的農家生活,仍然是「農民生活極為貧窮,即使像我們這種有好幾甲耕地的農家,也需要人手幫忙,當然無法讓孩子到學校讀書,畢竟生活是比上學重要啊。」,可以為例〈引自「赤手空拳──一個『少年工』的故事」,陳碧奎口述,陳慧証整理,前衛,頁52〉。
本文長,下周內貼出研究的完結篇「結論」,歡迎批評指教。 [1]事實上,我農民的實際收入遠低於張教授當時引用的公開數字,例如,在曾經擔任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秘書長的葉榮鐘編輯的「日據下台灣大事年表」中,葉氏就在1925年項下記錄了一條史實──「殖產局發表台灣農民生計費每人一日為二角錢〈統治者騙人的魔術,目的在於替製糖會社辯護甘蔗收購價格之偏低〉〈可見於該年表之頁204〉。就本研究所知,這是任何真正研究者必須深入考察的基本問題。 [3] 該制度規定該區生產的甘蔗,全部必須賣給特定糖廠,這是糖廠的義務;不過,該規則對於該義務的細節並未規定,任由糖廠決定;例如,秤重時必須依糖廠的要求大量切除根與莖葉,廠方認為糖分不足的部分,且棄置部分不准農戶利用;而採收時的工人由廠方僱人,工資則由農民收入中扣除。於是就常發生市場糖價低時,廠方切除部分太高以及秤重時往往會發生「三個保正八十斤」的惡質偷重情況。 [4] 不過,應該指出,1996年,這兩位教授曾經共同提出一篇「論米糖相剋」的論文,其中就曾經根據官方的法規高談闊論過這個問題;經本研究考察,原來一面是兩教授缺乏研究的洞察力,似乎完全沒有關於「魔鬼躲在細節裡」的警惕,所以,在該研究中很容易地就被日人公布的規則欺騙了;另一面,應該是如兩位教授所自白,他們是為了驗證其所謂的「經濟模型」,就硬以忽視我們先民的真實處境的方式,把日本官方公布的數據塞進一個不適當的模型裡;他們只是為了驗證其所謂的「市場均衡模型」,並不是真的關心我們先民的處境;〈該論文,頁1、23〉此外,該文的結論中竟稱許日據下糖業經營的效率,更是不值得識者一笑了。http://homepage.ntu.edu.tw/~ntut019/ltes/SUGAR.pdf [5] 當時,在本區內少數台人能獲得自由者,都被視為特權;例如,著名的台南仕紳黃欣,當時就曾被如此被描述著「御用紳士黃欣盜用排水,加以使用卻不罰。」「去年四月左右,於非放水期,卻偷偷地排水給黃欣的所有地,有這麼一件史實。」〈見於「葉榮鐘早年文集」,晨星出版,頁177。 [7] 相類似的怨訴說法很多,例如:「大正九年編入嘉南大圳區域……一般農民明知甘蔗之無利,……無奈受嘉南大圳之強制輪作法,三年播種一次水稻……」引自「小農民十大苦況」,「台灣民報」,1925/12/27。「大圳工程竣工後,當局因恐波及糖業政策,就用三年輪作制度,受指定灌溉區的土地單得是年晚季的灌溉……農民繳納三年水租,方得一季的灌溉……」引自「北港產物賤 租稅多 民苦痛難言」,台灣新民報,1930/6/14。「假定三年輪作是絕對的好,則無論誰人的土地,宜當一律慫恿嚴守;但是事實上則不然,社有地一任相繼蔗作,獨對民有地強制執行。」引自「嘉南大圳通常總會 指謫三年輪作之不法」,台灣新民報,19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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