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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該有更積極的想法及作為
2011/11/28 21:39:13瀏覽233|回應0|推薦2

公務員應該有更積極的想法及作為

日前內人的小時好友Sofia女士來電,詢問有關申請簽證方面的法令,原來是她父母都已八、九十歲高齡,因她沒有弟兄,只有兩個妹妹,其中一個已失蹤多年,另一個住加拿大東部,而她本人住在加西。為了照顧父母起居,近數年來她姊妹兩人輪流回國照料,常在台小住三個月至半年。她父親年紀較大,又得了失憶症,故她徵得日籍夫婿的同意,決定在父母有生之年,回國長住侍奉,其孝心確實感人,且頗難能可貴!

 

由於筆者退休多年,深怕相關法規或已修正,故建議她打電話直接向外交部主管同仁洽詢。因她早年取得日本國籍時,已依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故無法像取得加拿大國籍的妹妹一樣,再以國人身分持憑我國護照回國定居。因此,她洽詢後得到的答覆是,除了「以應聘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外,別無他途!他得到這樣的答覆後,失望之外,當然也相當驚訝!既有正當理由,又有實際需要,既合情又合理且不違法,為什麼要「作假」呢?

 

其實,申請回國定居侍奉父母尊親,與申請父母尊親出國團聚,理由同屬正當,且是普世價值,何況「老人照護」已是當今各國都面臨的嚴重問題。有人意願出力照顧,歡迎應是為恐不及,豈可漠視峻拒?或有人認為父母尊親應該投靠兒女子孫,兒女子孫不必遷就父母尊親,此種想法看似有理,但是未必合情!蓋父母尊親年老體衰,出國投靠,未必都能適應,故不應認為父母尊親一定須出國投靠;反之,允宜鼓勵兒女子孫回國照料。何況,兒女子孫雖有意願回國照料父母尊親,未必人人都能做到(因或須放棄國外工作,並可能離棄配偶子女),故對有意願回國照料父母尊親者,理應予以鼓勵與協助。本案Sofia女士原係我國籍者,因父母年邁,乏人照料,經徵得其夫婿同意,意願返國侍奉照料,於理於情,應可准以「侍奉父母尊親」為由,發給居留簽證,以成全其孝心。筆者認為類此情形者應可考慮發給居留簽證之其他理由及做法如下:

 

第一、                開放以「侍奉父母尊親」為由,發給居留簽證,既未違反法律習俗,更不危害國家重大利益。

第二、                國內老人雖多,但其中外國國籍者無幾,故擬以「侍奉父母尊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之外國國籍人士必然不多。

第三、                雙重國籍以及因故已喪失我國籍而僅有外國國籍之人士,其意願放棄國外工作,並離棄配偶子女返國照料父母尊親者,人數亦必然相當有限。前者原則上可以國人身分持憑我國護照返國定居,至其擬以外國籍身分持用外國護照者,以及因故已喪失我國籍而持用外國護照者,倘以「侍奉父母尊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原則上應予照准,給予方便與協助,不必怕開例,更不必怕援例。

第四、                對於以「侍奉父母尊親」為由申獲居留簽證者,得限制渠不得在國內工作,且居留期限以其父母尊親健在期間為限。

 

早年國人均須具有適當事由才能獲准出國,筆者奉派出國服務期間,目睹國人常以假「應聘」事由出國留學,又以假「考察」事由出國觀光,故對國人動輒作假,而公務員竟然視若無睹,甚至暗示或鼓勵作假之現象,無不深感莫名。回國後鑒於政府已開放國人出國觀光,乃推動修正「護照條例」相關規定,取消出國「領照事由」,並將護照效期由三年延長為十年;後來得緣承辦簽證業務期間,又修正相關法令規定,並編印中文「外國人來華入出境及居留須知」及英文「外國人入出及居留中華民國指南」,免費分送各界參考。上述作為雖均微不足道,但是筆者深切體認,唯有公務員不斷研議革新,才能帶動國家社會進步與發展。因此,至盼所有公務員守法認真之外,應該有更積極的想法及作為。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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