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臣曾國藩名文「原才」:「風俗之厚薄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之所嚮而已…恐一不當,以壞風俗而賊人才」。曾國藩以「一二人之心之所嚮」作為移風易俗的根本,事實上,「一二人之心之所嚮」也與經濟之盛衰大有關係,觀察行政院長江宜樺啟動的這波內閣改組,尤其令人感受深刻。
台灣經濟在政府遷台之初,可說是處於風雨飄搖之際,後因韓戰爆發,改變美國對台政策,在軍事上與經濟上大力支持;韓戰結束後,美援逐漸終止,台灣面臨經濟發展的「儲蓄缺口」,從而有郵政儲金定額以內(目前為100萬元)利息免課綜所稅之規劃。隨著動員儲蓄,龐大的郵政儲金轉存央行,不但是當時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也是央行提供資金辦理優惠貸款(例如「國產自動化設備優惠貸款」),振興產業的利器。此外,外貿方面由「進口替代」,轉型「出口擴張」,讓台灣產品接受國際市場考驗,奠定出口帶動成長的基礎。
至於李國鼎更被譽為台灣科技產業的推手,台灣今日的半導體產業,即是在李國鼎規劃下奠定基礎。當時的行政院開發基金奉令投資台積電,至今國發基金(由開發基金與中美基金合併)仍是台積電的最大單一股東。至於當時的開發銀行─交通銀行則奉令投資聯電,「晶圓雙雄」都是政府部門「一二人」先見之明的成果。孫運璿以台電總工程師背景,擔任經濟部長、行院長等要職,協助蔣經國總統擘劃推動「今天不去做,明天要後悔」的十大建設。趙耀東則以「人事權自主、會計權自主、採購權自主」的「中鋼公司特別管理辦法」,讓中鋼不至受限於繁複無彈性的政府法規,至今中鋼仍是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標竿國營企業。這些先賢們正是「經濟之盛衰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之所嚮而已」的明證。
尤其引發外界關注的是,政府組織再造之後,法定的獨立機關,只剩下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機關。這些機關之所以是獨立機關,乃因其個別成員(委員)都需要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院投票表決通過,從而其組成成員已具有民意基礎,故各該機關為獨立機關。許多人誤以為央行與金管會是獨立機關,事實上在法制上,二者都不是;惟傳統上因二者行使職權相對具專業性,因此被誤以為是獨立機關由來已久。
除了將保守、消極、無為的閣員「三振出局」,另一個更須思考的問題是,現在馬政府的行政團隊,可有昔日獨當一面,領導財經部會齊心開創新局的領袖人物。以當前台灣面臨越來越發艱困的處境,更需要執政者敞開胸懷,挖掘能力卓越、格局寬闊的政務官,帶領台灣脫離「悶經濟」。回顧台灣經濟發展史,「經濟之盛衰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之所嚮而已」,啟用並支持傑出人才發揮所長,為台灣再創榮景,應是執政者無可推卸的責任。
台南方小弟遭無業男曾文欽利刃割喉,凶嫌落網時說:「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引起社會譁然。孰料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出爐的判決,竟果真與被告預言相符,民憤四起殆屬必然。法官認為他隨機殺害幼童的惡行,仍有教化可能,因此判他無期徒刑;但其結果卻是司法天平再度傾向加害人,被害人家屬泣訴司法已死,社會正義的防線更形同潰堤。
除了方小弟外,男童王昊被母親同居人凌虐灌毒致死、葉小妹遭性侵殺害;3名死者的幼小生命,都慘遭喪心病狂的被告以殘酷手段剝奪,但法官認為判決凶手死刑太過,3案被告最重只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3件備受矚目案件的判決,都深深刺痛被害者家屬的心,他們無力抗拒冷酷的司法制度,只能期待社會的奧援,但即使有人、有團體出來發聲,但抗議者悲憤難平,被抗議者卻麻木不仁,司法不僅離司法為民的目標愈來愈遠,甚且已逐漸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
社會對類似違反人民法感的判決,存在極大的不滿,民眾無法接受為何殘酷虐殺無力反抗的孩童者,卻能逃過死刑制裁,法官們若非無感於被害人所遭受的死亡磨難,就是無視於社會的氛圍,否則怎麼會做出這麼「瞎」的判決。
王昊與葉小妹的案子均已由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故而即使王昊的姑姑靜坐、絕食,希望等待公道到來;抑或是社會團體與民意代表要循救濟管道為被害人家屬討公道,但事實是,2件判決都已成定局,已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救濟,原因是,合議庭的判決並無違背法律之處,檢察總長即使認為量刑不妥,也沒有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
讓人覺得「離奇」的,應是方小弟命案,凶手在落網當時,就說台灣法律不會判他死刑,果不其然,台南地院的判決與他的推論一樣,他被判無期徒刑;判決一出,社會反應強烈;想起凶手曾說:「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他為了想吃免費的牢飯,才計畫殺害兒童,「因為兒童比較沒有抵抗力,比較好殺」,如果殺1個沒被抓到,還會殺第2個。我們無法預測,如果他將來能獲自由,是否會再濫殺無辜,可是,那段冷血談話,卻令人驚悚難忘。可是合議庭的法官,卻絲毫未能感受其行之不可寬宥。
猶記檢察官起訴本案之時,為了怕法官受限國際人權公約的約束,特別強調曾男蓄意殺害方小弟,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故而具體求處被告死刑。而法務部也為了曾嫌「傳達」的殺1人不會判死刑,隨即執行了曾思儒等6名死囚的槍決,其中,有4名死囚也各殺1人,司法官員事後不諱言,此舉是為了以正視聽,糾正曾嫌可能造成的錯誤價值。可是檢察系統的作為與社會的反應,法官完全感受不到,司法再度背離人民的情感。
綜觀曾文欽案的判決理由,合議庭認為他長期受相關精神疾病所苦,父母離異,中下智能,生長在封閉環境中等,且沒有前科,所以認為他並非完全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故判處無期徒刑。
但問題是,檢察官曾請專業單位鑑定,曾某在犯案時,精神狀態沒有問題,而與他有類似情況者,不知凡幾,法官以此論斷,豈非給作奸犯科者,留有逃生門之後路?另以曾嫌研判自己罪不至死,彷彿料中法官不會判死,還真叫我們看不出來曾某的智能,到底比誰低?
外界不解的是,何以檢察官認為曾文欽的犯行,已達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而合議庭法官獨具「慧眼」,看出他尚有教化向善的可能?
依照刑法57條所列的10項量刑標準,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的品行、智識、生活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等,均是法官量刑應全盤考量的事項,台南地院的判決,顯然未全面審酌各項情狀。
我們並不是認為法院不可以判殺人者無期徒刑,而是質疑合議庭的法官在判決之前,是否認真審酌被害人慘死的無辜及其家屬永難抹滅的傷痛,以及加害人惡行的凶殘程度及犯後是否真具悔意?法官對這些事實的判斷,是否符合一般人民的經驗法則?
方小弟的案子,目前只是一審判決,全案還可上訴,在犯罪事實不變的前提下,上訴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必須要能說服社會,如果法官依然只是根據抽象的法律規範,自由心證給量刑找合理解釋,那麼,人民期待司法的實質正義,將會是一項奢求。
毒犯槍殺小隊長 死刑改判無期 遺孀心寒:司法已不能保護人民
台南市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肅毒時遭毒犯李國麟開槍射殺;一審被依殺人罪判死刑;但台南高分院依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改判被告無期徒刑。
林宏星的遺孀林怡華得知判決後表示:「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已不能保護人民,我不知道該相信什麼!」。她說:「就像方小弟割喉命案,被告曾文欽被判無期徒刑,台灣司法根本不能保護被害人!」
判決指出,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追查李國麟(43歲)販毒集團,去年4月12日上午,林宏星率3名偵查佐持搜索票前往台南市官田區一處出租學生套房,準備進行逮捕行動。李國麟拒捕,隔著房門朝警開了10槍,其中4槍沒擊發,1槍打中林宏星左胸,林中彈送醫不治;警方還擊23槍,李的左腹和左大腿各中1槍,送醫撿回一命。
檢察官認為李國麟在槍擊被害人傷重命危之際,仍多次對警方嗆聲、挑釁,毫無懺悔之心,建議法官量處重刑。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死者已數度表明警察身分,且被告租屋處為2樓,本有跳窗逃逸機會,竟在屋內對員警嗆聲挑釁,且射殺員警,罪無可逭,依殺人罪處死刑。
本案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同被告的犯罪事實,對於被告認為一審判刑太重,二審合議庭認為有理,並強調被告尚非無教化遷善的可能。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又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台南高分院根據上訴理由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白河分局偵查隊長郭乃榮獲悉二審改判李國麟無期徒刑,覺得很遺憾,將與檢察官研究,「一定要為林宏星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