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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陳師孟開的 當法官也信仰「西瓜主義」香港旺角騷亂 1人判4年9月 太陽花「分而判之」 欺小怕大?
2017/04/11 18:25:20瀏覽335|回應0|推薦0

 

郭瑤琪的名人啦啦隊…這7大「金句」太驚世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02026?from=udn-hotnews_ch2

2017-04-14 08:00聯合報 記者胡宥心周佑政/台北報導

陳水扁執政時代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以受賄賂罪判決8年定讞,監察院近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提起非常上訴。民進黨立委昨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感謝監察院,還稱「目前無人能夠制衡法官,但有監委發揮作用」,與日前喊砍喊殺「割盲腸機關」(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判若兩人。

不過,從郭案爆發以來,曾經挺郭瑤琪的政治人物不少。郭瑤琪去年出書談自己「冤獄」,連蔡英文總統也寫親筆信對郭案表示「不捨」,還為此引發一些爭議。民進黨的一致團結,令人印象深刻。

除了昨天開記者會的立委和蔡總統外,還有哪些綠營人士曾聲援郭瑤琪?聲援郭瑤琪時,又出現過哪些「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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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在2014年初入獄服刑,入獄前召開記者會喊冤。當時尚未擔任台北市長的柯文哲也曾到場聲援。他說,「當司法判決讓人覺得像樂透,司法怎會有尊嚴?」看人要看一生紀錄,郭瑤琪的為人,「在外面問一問都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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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證實自己推薦陳師孟擔任監委,因為「新監委上任後,第一個要求調查的對象就是檢察總長顏大和」。而郭瑤琪丈夫彭光輝聲請提非常上訴遭駁回,駁回的檢察總長,正是顏大和。

對於郭案,陳師孟說,「如果郭瑤琪有罪,就是我這個70歲的人眼睛瞎了,如果她是無辜的,就是那17位判她有罪的法官完全瞎眼,良心被狗吃掉。」他還發動「寄茶葉罐給顏大和」行動,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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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還只是說眼瞎,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更近一步。談起郭案,他說從北市府到行政院,和郭瑤琪共事20年,「不敢說自己最清廉,但是大家可以相信,我絕對不會亂講話」,他以人格保證,郭瑤琪絕對不會貪汙。「郭瑤琪會貪汙,打死我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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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民進黨立委,但黃國昌挺郭瑤琪不遑多讓。在出席陳師孟舉辦的「寄茶葉罐給顏大和」行動時,黃國昌說看到判決結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竟然可以判有罪,顏大和面對司法疑慮,態度隨便、懦弱,「更加印證了台灣的司法亟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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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恆煒認為,郭瑤琪的冤獄是政治誅殺,是東廠錦衣衛對付忠良,凸顯台灣卻對人權毫不重視,還說「台灣司法跟中共司法沒有太多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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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說,前總統馬英九上任展開司法追殺,「郭案冤獄,莫此為甚」,立法院除了把特偵組廢掉之外,「司法改革正義就從郭瑤琪案開始」,揪出不肖檢察官、反動司法人員,整個國家才能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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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藝人彭文正指出,郭瑤琪案是違反程序的判決,竟然還遭受許多不法打壓;駁回非常上訴的文書內容錯誤百出,「司法真的太超過」。他說對於此案,「我不是要干預司法,我是要顛覆司法」

郭瑤琪案的前世今生

郭瑤琪是被控於台北車站招商標案中,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父子2萬美元,因貪汙罪被判刑8年定讞,2014年1月8日發監執行。2016年1月15日,郭瑤琪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依最高檢統計,郭瑤琪2014年入監服刑後,黃世銘、顏大和兩任檢察總長,已審核過郭案6次非常上訴聲請,全部駁回。新政府520上台後,郭案2度聲請非常上訴,也遭駁回。

對於這次監察院報告,顏大和表示,目前沒看到相關資料,未來調查報告將由最高檢察署交給檢察官承辦,了解並認定是否需提起非常上訴,再上簽呈由檢察總長來核決。

雖然已經判決定讞,在政治影響下,此案的法律程序顯然還沒走完。但不管最後結果如何,藍綠對於司法的死活,必定又會對此案有一番不同的見解。

 

 

 

 

聯合/法院不是陳師孟開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2402353?from=udn_ch2cate6643sub7338_pulldownmenu

2017-04-14 02:31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太陽花兩案,一案以「公民不服從」判無罪,另一案則是「帶頭的無罪,附從的受罰」。這兩個判決,堪稱拍案驚奇,也令人痛心疾首。

司法獨立是台灣民主轉型的最後難題之一,其中尤以排除政治因素影響最為緊要。平情而論,馬政府八年應該是司法部門最不受政治干擾的時段(除王金平柯建銘關說案)。但蔡政府上台後,司法首長之任用有明顯政治傾向,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更公開將箭頭指向「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整個司法部門儼然又籠罩在政治陰影之下。這兩項判決,難道是司法界自甘淪為政治侍從的徵兆?

攻占官署如今儼然已成街頭運動的「基本消費額」。大家都說:太陽花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但是,當蔡政府與法院共同歌頌「公民不服從」的同時,卻見行政當局不斷增強阻擋「公民不服從」的配置,架設刀片拒馬;唯一目的,就是要力拒陳抗者攻占官署。

君不見,教育部的保全哭著對攻入的群眾說:「求求你們不要進來!」君不見,層層警力防阻柯建銘辦公室被陳抗者攻占;君不見,上百名警力防阻黃國昌辦事處被陳抗者攻占……。請蔡政府及法院解釋:同樣是陳抗者,為何不容他們實踐「公民不服從」?

司法獨立,必須要每一位法官都有脊椎骨。司法部門不能只因陳師孟的一句狠話,就良知泯滅,將幾十年來司法獨立的努力毀至前功盡棄。

法院不是陳師孟開的。

 

 

 

聯合/當法官也信仰「西瓜主義」

2017-04-12 02:42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2397598?from=udn_ch2cate6643sub7338_pulldownmenu太陽花學運分子破壞拒馬,攻占行政院,有人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 本報資料照片分享

台北地院對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部分作成判決,計十一人有罪,另學運領袖魏揚等十人則無罪。比起先前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者全獲判無罪,這次的判決對於所謂「公民不服從」,則採取了否定的態度,形成「一個運動,兩種判決」。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判有罪者均是不知名的參與者,學運領袖則完全豁免。司法的「西瓜效應」,在此一覽無遺。

喬治.奧威爾在《動物農莊》中的名句:「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描述的正是這種景象。一場學運,有人發號施令,享受光環,變成英雄;有人衝鋒陷陣,熱血沸騰,卻成為罪犯。太陽花學運三周年剛過,從連續兩個判決結果看,只驗證了台灣「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合法』」的事實;至於服貿或《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被忘得精光,又要算在誰的帳上?

台灣民主雖被誇示為讓鄰國「羨慕到流口水」,但司法官看政治臉色辦案的情況,卻始終不曾停止。閣揆林全一上任,第二件公文即批示對太陽花入侵行政院全部「撤告」,等於對此案作出了政治赦免的宣告。此一氛圍明顯籠罩了隨後的審判,讓法官心中的司法天平失去了對準的目標,而有了這兩次失衡的判決。

基本上,我們並不認為學生抗議示威觸犯了什麼法律「天條」,而必須用多嚴厲的手段給予制裁。我們在意的只是,對於這麼一次政治、社會、法律因素夾纏的運動,司法官要如何釐清其不同頭緒,從法律人的立場來判別其間的是非與輕重。事實上,在任何民主國家,霸占國會及公署當然都是妨害公務、違反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不可能不加追究。馬政府無法在第一時間設法排除國會占領,已經是公權力失職;而政黨輪替後,蔡政府又企圖透過政治提示將占領行動合法化,這勢必造成日後警方執法的困難,也為法治帶來嚴重的後遺症。但遺憾的是,從接連兩項判決看,法官們似乎都樂於接受這樣的暗示,寧可犧牲法治,來迎合政治。

比較兩次判決的結果,北院第一次對占領立法院的廿二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其說詞尤其讓人感到扭曲。那次判決,法官援引「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政治概念,來美化抗爭行動。而且,在明知適用牽強的情況下,法官更為太陽花的「公民不服從」量身打造出適當性、必要性、關聯性、狹義比例原則等「七大要件」。為了伺候政治,不惜刻意扭曲法律;也難怪,如此委曲求全的判決,被外界譏為法官「造法」。

或許懍於公論難犯,北院法官在後續審理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件時,雖然也有被告企圖引用「公民不服從」的說法以求脫罪,但此一邏輯並未為法官接受。法官認為,衝進行政院占領公署,並不合乎「行使抵抗權」的要件;而抗爭者破壞公物、推倒警察,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就該科刑究責。兩相對照,第二次判決對「公民不服從」的認定並未一面倒,多少顧及了公權力執行的尊嚴。

但遺憾的是,前後兩次判決,對於那些為首號召行動、指揮造勢的學運領袖,全部都輕輕放過;最後遭到判刑(其實只是輕判)的人,則全是名不見經傳的邊緣分子。這樣的「選擇性」,除了令人有「抓小放大」的感覺,更讓人覺得司法不僅在為某些特殊分子擅開「巧門」,甚至是在替政府「論功行賞」。正當蔡政府在召開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司法改革之際,這兩次判決,是應該視為恰如其分的合格演出?或者應看成必須改革的陋習?

如果法界竟奉行「西瓜主義」,如果法官判案通曉「靠大邊」之道,司法就不可能真正的獨立。兩次太陽花學運判決,皆出現「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合法」的現象,即可看出在當今政治氛圍下,誰是台灣動物農莊裡的貴族階級。

 

 

 

香港旺角騷亂 1人判4年9月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239540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2017-04-11 01:18聯合報 香港特派員李春/香港報導

去年香港警方因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拘捕多人,並將分別以暴動罪起訴其中38名男女。當時有人縱火焚燒計程車。 美聯社

 

香港旺角騷亂案,香港公開大學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被控參與暴動及縱火燒計程車,昨被香港區域法院重判四年零九個月,法官認為,不論犯案原因及出發點有多正確,都不可以挑戰法律。年輕人挑戰法律,就要勇於承擔責任。

二○一六年春節,香港鬧市因小販擺攤買賣爭議,引發警民衝突,最後出現示威者使用木板、磚頭、玻璃瓶、垃圾桶等雜物攻擊警方,縱火焚燒雜物阻擋警察推進,警員兩度對空開槍示警。

卅二歲的楊家倫沒有犯案紀錄。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騷亂中,被指放火燒計程車,被香港警方指控參加暴動,香港法官憑一名紐西蘭籍教師在現場拍下的照片及楊的生活照,根據「暴牙」特徵,認定楊是縱火者,上周裁定楊的暴動及縱火罪成立。

昨天楊家倫在港區域法院被判刑四年九個月。是旺角暴亂事件中,第二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也是判刑最重的一宗。旺角騷亂首宗案件,是三名用玻璃樽擲向警員的被告,被判監三年。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說,案情發生地點在旺角鬧市,涉及社會秩序穩定,需要重判,否則社會會付出慘痛代價,只有嚴峻刑期才可以對犯案者「當頭棒喝」。法官並認為,不論被告認為犯案原因及出發點有多正確,都不可以挑戰法律。年輕人挑戰法律,就要勇於承擔責任。

 

 

法官:襲警是犯罪 理當科刑

台北地院日前審結太陽花學運318占領立法院案,創司法先例引用 「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被告犯罪動機與目的都與公眾事務有關,將黃國昌等人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但323攻占行政院案,2名被告許順治、李冠伶主張毀壞公物有抵抗權,是因抗議服貿、公民不服從,卻遭合議庭駁斥抵抗權不可阻卻違法,法秩序不容破壞,將被告判決有罪。

審理占領立法院案的審判長許泰誠,受命法官文家倩、陪席法官張少威,認定太陽花學運的被告符合「公民不服從」,相關意見表達不具實質違法性,包括拆卸立院招牌都有其正當性,因此全部判無罪。

攻占行政院案的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程克琳、法官姚念慈、唐玥,卻有不同見解,他們認為以抗爭服貿協議程序,就率爾攻占行政院,然後以抗議、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為由,做為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依法論法,無法逃避刑罰究責。

判決中提出多項質疑,包括服貿協議真的是馬政府未經授權而私與大陸協議?立法委員有權限可以就該協議進行逐條審議?如果未經立院逐條審議,而經宣布視為審查送院存查是否侵害民主憲政?

合議庭並質疑群眾侵入行政院抗爭,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難道台灣已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的方式?縱然宣布服貿協議已審查完,但如有爭議,立委仍得提出協商處理,也可透過大法官釋憲處理爭議。

合議庭認為,當體制內還有中立途徑可解決紛爭或救濟,衝進行政院占領政府機關無法行使所謂的抵抗權,也不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概念」,被告到政院抗爭,不得主張抵抗權、反抗權。

他們語重心長地說,法律是經由民主多數決而產生,在法秩序必須追求民主及法程平性的前提下,法秩序不能宣告與多數決相悖的行為合法;群眾持油壓剪破壞警方架設鐵拒馬上的鐵鍊,將員警推倒,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就該科刑究責,無法阻卻違法。

法界人士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但不能凌駕法規範,夜襲中央辦公處所,造成執法人員受傷,再以公民不服從合理化行為,無法獲得刑罰寬恕。否則如反對年金改革,都可主張公民不服從,衝進政府機構、干擾警方執法,把公權力晾一邊,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安定性。

(中國時報)

 

 

 

三年前太陽花這一闖 政院損失二千萬

2017-04-11 02:2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95407?from=udn_ch2cate6638sub10987_pulldownmenu太陽花學運分子從立法院轉進行政院,政院二樓辦公室內許多設備遭破壞。 本報資料照片分享

太陽花學運分子從立法院轉進行政院,政院二樓辦公室內許多設備遭破壞;行政院清點盤損初步原查出損失三百萬元,後來陸續清點、修復後,行政院代表出庭證稱,行政院損失超過二千萬元。

學運分子攻占行政院始於二○一四年三月廿三日晚間七時許,攻占行動到翌日清晨近六時因被警察驅離而落幕,前後歷時十一小時。

行政院前秘書長李四川於二○一四年五月五日向台北地檢署提出的訴狀內容,行政院共列舉廿八項公物被毀壞或被竊,聲稱受損金額大約三百萬元。

司法查辦展開後,行政院後來檢附復原清單、核帳明細給法院,並再次遞狀陳報公物遭破壞的情形,原本估算的盤損大幅倍增,行政院代表出庭時說,被破壞的公物後來陸續復原,但行政院共花費二千多萬元,財損比外界想像中來得大。

 

 

太陽花「分而判之」 欺小怕大?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395391?from=udn-hotnews_ch2

2017-04-11 00:32聯合報 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太陽花學運分子破壞拒馬,攻占行政院,有人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 本報資料照片分享

繼台北地院作出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事件判決之後不久,同院關於攻占行政院事件的判決也宣判了。上回全部無罪,這回則是被控煽惑犯罪的無罪,毀損行政院大門或拒馬以及妨害公務的獲判數月有期徒刑,但均得易科罰金。

根據北院發言人的說法,無罪理由是他們當時不滿服貿爭議而發表言論、呼口號以激勵民眾士氣,並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至於毀損的人雖辯稱「行使抵抗權」,但法官並不採信,認為他們本可透過釋憲等救濟管道解決服貿紛爭。如此說理看似名正言順,其實不然。

台北地院的法官們之間顯然存在著見解差異。前一庭的法官把「公民不服從」拿來當作占領國會無罪的護身符。這一庭的法官不信這一套,但又不願重判,於是找出了「分而判之」的理論,縮小打擊面,單單處理行動比較過火的幾個。

「公民不服從」在台灣竟然會被若干法官無限上綱到這種地步,確實是荒謬之至。梭羅地下有知,恐怕也會輾轉反側。這位美國哲學家當年之所以想到不服從,原因是不齒滅絕人性的黑奴制度,他的反制之道則僅是拒絕納稅而已。馬政府的服貿協議利弊誠然見仁見智,但是有殘酷到那個地步嗎?即使有,人民可以因此就占領立法院嗎?相較於拒絕納稅,無論有無傷人,攻進兩院的行為實際上都是訴諸暴力。

這一庭的法官很清楚:任何法案本有爭議,只要有人不滿,就可以占領國會,結果必然是國家永無寧日。太陽花可以占領,「八百壯士」何嘗不可?反對同性婚的更是如此!然而,他們似乎是顧忌到全部判決有罪的反彈聲浪,所以還是輕放了其中的「首謀」角色。

我唸了法律近四十年,很遺憾地必須說法學在台灣經常被當作詭辯的工具。以法官來說,他們經常會有「先下結論,再找理由」的邏輯思維。要找到理由其實不難,多翻書就可以查到要找的理由。即使說理難以服人也不管,反正有個樣子就好了:我依法審判,你能怎麼樣?就本案來說,情況正是如此。這些呼口號與動手的很明顯地都屬同一夥,犯意的聯絡必然有,即使不是共同正犯,也是主犯從犯的關係,如何可能把他們一分為二?

「分而判之」的處理方式難免予人「欺小怕大」的印象:不管是第一次判決的當事人還是這次無罪的魏揚等人多屬知名人物,得罪了他們或許會招惹某些倡議司法改革的親綠人士的怒氣。把這些人跟那些不知名的劃分清楚,引發的抗議與反彈或許會小一點。我這麼說當然沒有具體證據,但是法官不是什麼公平正義的化身,要杜絕悠悠之口並不容易。

 

中時社論》上訴太陽花 挺住檢察獨立原則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409002552-262101

太陽花運動被控妨害公務刑事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被告完全無罪判決,社會普遍感到訝異與高度質疑。此案的起因,是有為數不少的民眾因為不同意立法院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程序及結果,以集體行動排除警察的阻攔,闖入議場、占據議場,癱瘓國會議事數十日,成為世界矚目的奇觀,後來又強行闖入行政院,恣意不肯離去,當局動用警力驅離,始告終結。如此一場影響重大到改變了台灣政局的政治群眾運動,在法律上如何評價,絕不只是涉案者所關切的問題,更涉及國家法治精神與憲政原則,事關重大。

現在初審法院做出了法律見解引發高度質疑的判決,我們要問的是,檢方會不會上訴呢?

首先,本案是一個法理爭執遠大於事實爭執的案件。任何人閱讀地方法院的判決,都會發現本案一個關鍵問題是:闖入立法院與行政院的被告,是否能夠成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的罪名,「無故」2字如何詮釋?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地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使用了「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解釋被告闖入議會與行政院,不是「無故」侵入建築物。

法院將純屬學說上的「公民不服從」理論,作為侵入建築物正當的理由,這是從未在任何司法先例中出現過的、標新立異的法律見解,實在啟人疑竇。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了關於公民不服從的7個認定標準,問題是這樣的7個標準,為什麼就足以讓公民不服從成為本案阻卻犯罪成立的理由?

即使以為公民不服從是個相關的概念,那麼,有沒有其他的要件存在呢?譬如公民不服從的主張者都同意,公民不服從必須是和平的,但是不服從的標準型態應該是不作為,不作為也才會是標準的和平行為態樣;像是群眾集體硬行闖入機關的「作為」行動態樣,難道也能算是和平的公民不服從嗎?

對於檢方而言,地方法院採納公民不服從理論來解釋什麼不是、什麼才是「無故侵入」,難道不會感覺受到法院突擊嗎?服氣嗎?以後凡是不滿意立法院議事、感到已無其他方法改變而必須闖入國會自力救濟,才能阻止國會行動的人們,都可以如法炮製嗎?檢方願意將這樣一個版本的公民不服從理論,從此奉為圭臬嗎?

如果以上各項問題,檢方的答案都是「俯首稱是」,那自然就是不上訴;否則,檢方就應該針對此一法律問題提起上訴,別無其他選擇!

同樣重要的是,用公民不服從的方法表達公共意見,在場所上有沒有不同的選擇呢?譬如說可以闖入總統府或是總統官邸嗎?可以闖入軍營嗎?可以闖入飛機場中的跑道嗎?要提出公民不服從的抗議,為什麼不能在可供公共集會的廣場、公園或是街道上表達呢?廣場、公園或是街道不都是政府有義務提供民眾表達意見的適當場所嗎?

為什麼一定要闖入供議會議事的議場或是供辦公使用的建築物呢?闖入國會之後,不論是否因為得到了議長的同意而得以繼續停留,又有什麼正當理由要闖入行政院的辦公室與建築物呢?這些都是法院判決中沒有交代、卻都是足以改變判決結果的重要問題,檢方難道沒有任何可以支持上訴的法律疑問或是異見可以提出嗎?

檢方更該思考的一個道理是,太陽花案涉及因為太陽花運動而當選的現任國會議員,無罪判決頗能印證落選被關、當選過關的社會想像;輿情也很快出現法院是在政黨輪替之後,偵測政治風向以迎合並討好當局的觀察與評價。這是對司法缺乏信任而足以影響司法公信的一種社會觀感。

下來同樣的問題則是,檢方會不會揣測上意、甚至接受行政指令而決定不上訴了呢?檢方人員向以獨立行事的司法官自許自居,本案出現這樣罕見而又在法律見解上引起極大爭議的判決,對於行政部門、特別是日後警方執法的取捨,更是具有重大指標意義的議題,檢方如果竟然真是放棄上訴,恐怕就更要坐實司法其實還是接受政治指揮的社會確信了。

太陽花運動所引起的司法案件,極富政治性而動見觀瞻。在這麼重大的案件中,法院竟然運用一種沒有實證法基礎的學說,形成足令全社會跌破眼鏡的判決結果,也許很有司法擔當,但也因為太不尋常而絕難避免政治判決的疑慮。一向對於無罪判決不肯甘服的檢方,如果放棄上訴,那將會完全摧毀檢察系統可以獨立於政治運作的司法想像。此事會不會就如此這般地發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占領行政院 太陽花學運分子11人判有罪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95376?from=udn-relatednews_ch2

2017-04-11 02:2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賴佩璇張宏業/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時,毀損行政院大門,還有襲警等行為,行政院長林全雖撤告,法院依妨害公務及毀損公物判十一人有罪。 本報資料照片分享

「太陽花」學運分子攻占行政院案,台北地院昨天就學運領袖魏揚等八人遭檢方指控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判決無罪,黃茂吉等人損壞公物,林唐聿等人襲警,共十一人分別被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判決有罪,分別處三至五個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昨天的判決,對照十一天前的占領立法院案,相同處,是煽惑他人犯罪的起訴法條法官皆不採納,不同處,是前案以「公民不服從」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立委黃國昌等廿二名被告全獲判無罪;本案合議庭認為,即使服貿協議送立院存查程序惹議,仍可透過立委協商或大法官釋憲等方式處理爭議,體制內可解決紛爭或救濟,相關人士的違法行為,不應與所謂的抵抗權、反抗權相提併論。

太陽花占政院案,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右)獲判無罪,十一人被判三到五月,魏揚聆判後表示,全體被告都應無罪。 中央社分享

魏揚無罪 「應該全體被告無罪」

判決指出,法律是經民主多數決而產生,法秩序不能宣告與多數民主決相悖的行為合法。

針對攻占政院案的判決,台北地檢署表示收判後研究是否上訴;律師團表示遺憾,將與被判有罪被告研究上訴,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雖獲判無罪,但表示應該全體被告都判無罪。

攻占行政院共分四罪名,其中,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的魏揚、陳廷豪、許立等八人,合議庭認為,他們或在臉書媒介散布不滿的言詞,或在群眾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喊口號,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判決無罪。

妨害公務:「蓋布袋」偷襲警察

因妨害公務遭判有罪者包括陳建斌、黃國陽等八人,法官認定,他們惡意阻攔衝撞員警、出言辱警,與警發生危險推擠,在員警維持路口淨空時襲警,甚至「蓋布袋」偷襲警察,八人分別判處三到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毀損公物:破壞拒馬、政院大門

社運人士許順治被控占領立法院、攻占行政院涉煽惑他人犯罪、損壞拒馬,他在占領立法院案中全獲判無罪,但在占領行政院案中,法官認定他損壞公物,判有期徒刑四月,李冠伶也因破壞拒馬判刑四月;黃茂吉被檢方依普通毀損罪起訴,行政院長林全雖撤告,法官調查後認定,黃反推行政院中央大樓大門,導致大門不堪使用,侵害的是國家法益,不能撤告,判黃五月有期徒刑。

檢方另起訴指控王晟亦、郭修豪竊取濃煙逃生包四包、防毒面具,涉加重竊盜罪,法官認為他們並無將財物據為己有的犯意,判二人無罪。

太陽花學運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爆發,學運分子五天後由立法院轉戰行政院,檢警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侵入住居陸續起訴一三二人,行政院長林全上台對一二六人撤告,被撤告者中有人另涉非告訴乃論罪,台北地院繼續審理,其中八十七人在本案因撤告或死亡獲判不受理。

太陽花學運兩案判決比較 圖/聯合報提供

 

 

天堂不撤守:陳長文》318學運判決,憲法與刑法多板塊擠壓的斷層

林飛帆陳為廷學運一審判無罪 續推理念
因318太陽花學生運動遭起訴但一審獲判無罪的學運領袖林飛帆(前左2)、陳為廷(前右2)31日聆判後表示,運動未結束,繼推理念,要求執政黨儘速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3月31日

2014年學運期間,筆者投書不贊成學生攻占立法院,而認為循民主程序、投入選舉才是正途。學運結束3年有餘,經政黨輪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仍遙遙無期,兩岸進展停滯。

隨著上個月底台北地院判決占領立法院的行為無罪,再度引發各界討論。筆者暫不擬評論判決,一來是判決書尚未公布、檢方起訴書亦未公開,筆者難以論斷法院無罪心證的妥適性。再者,待一審判決書公布後,檢方若上訴,尚須至少經二審法院審理;本案值得社會各界去慎思明辨。

我們可從以下問題出發:不支持占領立法院,便認為應以《刑法》處罰嗎?

北院認定攻占立法院是「象徵性言論」,並以「公民不服從」作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判決遭到了質疑。因為,政治學談的「公民不服從」,是指一群人為了「抗議不公義的法律或政府行為」,基於「道德良心」而採取「違法行為」喚起多數人認同,行動者也預期自己會受法律懲罰。

基於上述定義,有人直觀認為:處罰行動者是天經地義。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道德力量也是法律正當性的基礎,而法治(rule of law)不同於法制(rule by law),是一套不斷追求「止於至善」的活法體系。法治之可貴就在於國家的每一人,都體認到「合法」非等同於「正當」;時常對於「合法性」保持警戒與不完全信任,是法治國家重要的命題。

因此,現代意義的公民不服從,不只是「個人基於道德良心」,更應包含「公民擁護憲法價值」而行動。亦即,公權力可能披著合法的外衣(或因現行法律跟不上時代而僵滯)而違法或不當行使權力,不服從者雖然形式上違反法律,但可能是為了捍衛法秩序中更高位的憲法價值。因此,法秩序加以兩相權衡後,不必然會得出「不服從者違法」的結論,進而促使為政者謙遜反省、更新舊有的法秩序。

針對這一大哉問,去年《中研院法學期刊》有深度論辯。刑法學者薛智仁〈刑法觀點下的公民不服從〉論文,回答了些疑問,並以「憲法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而非如同北院採取政治學上的「公民不服從」概念來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薛老師的主張刺激了傳統刑事法學的討論,也獲得了公法學者如廖元豪老師的肯定。

那麼, 318究竟是「捍衛民主」或「反民主」?具不具正當性?

兩位學者都同意「公民不服從,不必然違法」,也同樣「以言論與集會自由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一、薛智仁將「318占領立法院」作為「象徵性言論」分析,主張應採「個案利益權衡」,結論是無罪。二、廖元豪指出「個案利益權衡」的缺失,簡單來說,當各界對於學運發生的原因、訴求、正當性、行為必要性等認識,有相當大的差異時,如果法院要採取「個案利益權衡」,應採取哪種事實評價的版本?這會不會形同於恣意選擇出「法院喜好的言論」?

為了避免法院以自身的主觀看法權衡言論,廖老師認為應回歸我國大法官解釋及美國實務有關言論自由的理論。並認為在此標準下,毀損、侵入住居或妨礙公務等刑法規定,都不是為了管制言論,而是出於其他正當目的,占領行為顯然不能因為主張言論自由而不罰。

我們陷入兩難:「個案利益權衡」導致結論大幅倚賴對個案情狀的評價,提高了法官恣意的可能性。我們可想見,這有衝擊民眾對法治信心之弊病;但若放棄個案權衡,未來又能否細緻調和多元價值衝突、因應民主升級的需要?

有沒有更好解方?這沒有簡單答案。青年學者思辯交鋒值得肯定,可惜未看到實務界資深人士提出看法。

除了上述刑事政策的爭論外,不論喜不喜歡318學運,我們必須承認:台灣的代議民主制度,在許多民眾心中早已面臨常態的結構性失靈,加上公民社會透過網際網路加以連結,已明顯改變公共參與及政治的樣貌,也衝擊了民意的形塑與探求、民主審議與問責結構。不同世代對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存在不同想像。這對於二戰後才蓬勃發展的憲法基本權理論是一個斷層;而對發展自18世紀的傳統刑法釋義學(晚近實務才漸被更多灌注憲法價值)更是一大挑戰。

對1987年解嚴的台灣,在時代催逼的能量釋放下,幾大板塊擠壓所匯集衝突點斷層之一,就是「公民不服從」定義及評價的變與不變,這會是許多國家面臨的新題目。318學運只是台灣現實的爆發點。

板塊的持續擠壓不會停止。因此,比「判決有罪無罪」更重要的是,藉此從多面向,進行對民主、法治、社會的全面反思,以準備回答民主制度新一波升級的答卷。

否則,衝撞與斷層,不會到此為止。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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