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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嘴嗜血,池淺王八多!
2011/04/02 10:22:15瀏覽9889|回應112|推薦62

這兩天,台灣的媒體鬧騰得很厲害,各個眼框發紅,滿布血絲,整個臉龐的肌肉青筋暴起,張著一隻隻血盆大口,從喉嚨裡發出豺犬特有的嘶犼聲,一路獰笑著,張牙舞爪著,往馬總統的身上撲過去,恨不得剝下他的皮,吃盡他的肉,吞乾他的血。

且道,咱們這位總統究竟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竟是惹得這群媒體人,還包括一票藍綠政客,若干綠營外圍寫手,竟是興奮得連著三天滿處上竄下跳,一個個活像群鼠發現一大塊生肉般的搶上前去爭食?

不過就為了提名一個頗具爭議性的邵庭長,去當大法官嘛,不是?按理,這事兒在本案發生第二天,邵庭長自己知道惹人嫌,立刻就請辭提名,而總統也撤回了,就司法或行政的實務層面來講,並未發生「立即而危險的損害」,本該到此為止。

哪知台灣的媒體卻是藉此,不但見縫插針還興風作浪,楞是在這件蔫掉了的提名作業上大作文章,反正陰天打孩子,閒著也是閒著。

再說了,前一陣子,為了報導日本海嘯導致的核災害,沒有一家傳媒,不是被憤怒的民眾罵得滿頭包的,這下好,苦主換人做,不找你馬英九討回這筆帳,還能找誰討去?

殺!

自此,在媒體的一窩蜂炒作下,不但邵庭長一生在法律專業上的努力,盡化為塵土,就連推薦他的司法院賴院長也被罵得滿頭包,就別說總統連連道歉,媒體還是不買帳的持續追殺到底。

事實上,如果檢視邵庭長的被媒體貼上「恐龍法官」的標籤,主要還在於發生在 2007 年的三歲女童性侵案,在一、二審分別被判 4 年半和 7 年 2 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結果讓擔任合議庭庭長的邵燕玲法官,判決發回更審,引發掀然大波。

這事兒怪就怪在這裡,媒體的無知也無知在這裡,要知最高法院在處理上訴案件,單純只限於法律審,並非實質審判; 也就是說它只管高等法院審判案件的適法性,一旦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於法有不妥適之處,自是可依其職權做出發回更審,以為救濟的處分。

按理,這樣的案件本屬司法訴訟的一環,還在走它該走的過程,與本案不相干的外界本無從置喙,否則司法動輒受到干預,何來獨立審判可言?

但在民粹已然成風的台灣社會卻不是這樣,媒體一不看判決書,二不管法官權責,三不甩最高法院的審理本質,卯起來就硬是給邵燕玲庭長扣上一頂「恐龍法官」的天大帽子。

罪名是,不顧社會大眾的認知與情感,與民意脫離甚遠。

這話乍看之下,乖乖,好大的罪狀啊,可你只要用點腦筋就不難發現,這根本是媒體在放狗屁,是刁民惡棍在干擾司法!

為何這麼說?

道理很簡單,莫非法官在審判任何一樁案件之前,都得先做民調不成?過半數的民眾說放人就放人,說處死刑就處死刑?是這樣嗎?果然如此,要刑法、民法以及相關的訴訟法何用?

這就是台灣媒體集體的理盲濫情,總以為民意最大,民調最能代表人民認知的風向,殊不知什麼事情只要到台灣就會變質,就會被惡意炒作。結果西方運作有常的民主制度,楞是到了台灣,就變成媒體洋洋得意的民粹惡習。

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這幫龜孫子養的,最大的本事就是眾口爍「污」;容或再怎麼有理,一時之間也是百口莫辯,只好打落牙齒和血吞。

不然,還能怎麼辦?

所以,在我個人的看法,不但邵庭長冤枉,就連賴浩敏院長,乃至總統、副總統無一不是民粹的犧牲者。抱歉,我這人從不搞「政治正確」這玩意兒,我也不信媒體、名嘴這個邪,就真的邪到底,沒這回事兒!

這讓我想起60 年前,發生在美國當代大文豪海明威身上的悲劇。

1950 年,時年 51 歲的海明威推出了他大家已等了好多年,卻始終不見人下樓的新作《渡河入林》。不意書甫一上市不久,立刻招來各界罵聲,普遍認為這位寫出《戰地鐘聲》、《戰地春夢》的偉大小說家,已然被酒精毒害了大腦,已然江郎才盡,《渡河入林》是一本徹底失敗的作品。

「他玩完了,再也寫不出一句漂亮的英文了,哪怕是一句都好。」

彼時備受媒體和輿論打擊的海明威只好選擇離開美國,在一片訕笑聲中逃到古巴去。可是只不過兩年,不服輸也不服老的海明威,再度捲土重來,出版了他一氣呵成寫就的最偉大小說──《老人與海》,並以此榮膺 1953 年的諾貝爾文學獎。

如果大家讀過這個中篇故事,就會知道小說中的老漁夫,實在指的是海明威本人,而他在大海中所對抗的鯊魚群,正是時下嗜血的瘋狂新聞媒體。

「你們可以打倒我,但無法打敗我!」

海明威透過這本書,正式向世人如此慨然宣告。

底下,是他當年得獎後委託美國駐瑞典大使所發表的摘要致謝詞,其中含意不但道盡小說家的創作辛酸,就算置換成今日台灣的政治場域,也足以讓我們悵然良久。

「作家所書寫的作品,總有些內容不是人們馬上就能理解的,從某方面而言,這毋寧是作家的幸運。不過最終,人們畢竟還是會理解這一切。有了時間的考驗,再加上各人的技藝良窳,就會決定一個作家最終是名垂青史,抑或被人遺忘。

「寫作無論如何是一種孤獨的生活方式, ….. ,寫作必須是單獨完成的,一個好作家每天都必須正視現實──他嘔心瀝血寫出的,可能會是傳世不朽之作,但也大有可能遭人遺忘,你只能寫、寫、寫。」

諸位讀完後,只要把海明威這段話中的「作家」換成「政治這一行」,就會感同身受。就這觀點來講,讓我們一起為馬總統加油,為他打氣,不要被媒體、名嘴和綠營的一群混帳打倒了,要堅持下去。改革,改革,越受挫越要堅持自己的改革方向。

再過若干年,媒體是會被遺忘的,那些說三道四的名嘴和綠營政客也會被遺忘,如同世人在今天依然緬懷海明威的文學偉業那樣,卻把那些信口雌黃的媒體業者給扔進歷史的垃圾桶中,再也無人聞問。

這就是歷史的正義、歷史的公道。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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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50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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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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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在更進一步補充
2011/04/04 01:48

請看2分40秒處,證人許小姐說,嫌犯離開時間快要一個小時,李滔詢問有看時間嗎?不是在打麻將?許小姐回答,沒有,她沒有打麻將,她在「樓下」等,女童回來一直抓褲子,4分14秒李滔再問,有一些不尋常的情形,許小姐再強調女童一直再抓褲子,所以嫌犯叫她不要在外面脫褲子,李滔再問事後呢?許小姐說事後就沒事了。

從以上兩點,再配合之前的監視器畫面來印證。

1.許小姐在樓下外面等,根本沒看時間,是以主觀認知「等很久」的感覺,而監視器完整拍到畫面時間。

2.若嫌犯要用戰鬥澡速度性侵女童再帶回家,性侵完畢騎車的路程是2:10到超商加2分30秒回家,等於性侵完4分多鐘後回到許小姐家,女童只是「抓褲子」,卻不會因為被性侵而大哭或含淚?(說真的,我女兒小時候想上廁所也是抓褲子)。而且之後就「沒事了」....挖哩咧,當性侵是買糖果就可以不痛了喔。

3.看醫生時醫生報案,這種性侵案,一定會立即作驗傷報告,而驗傷報告沒有尖銳物侵入傷,只有表面磨擦傷,類似洗澡過於用力,如果要在兩分鐘內強硬性侵女童,怎麼可能性器沒有破皮紅腫的侵入傷?配合時間來看,沒時間也沒侵入傷,甚至也沒哭沒含淚,這是甚麼「性侵案」?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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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斯底里的媒體
2011/04/04 01:28
看看幾年來的臺灣社會,銀老是否覺得擔憂?在多年媒體的偏差宣傳下,我們的下一代已經漸漸走向“無法無天“的地步。一個記者到底能懂多少法律條文?法官的素養難道竟比不上記者?那些日夜苦讀法律的學生,拼命考上資格的律師、檢察官和法官,要放在哪裡?老李和民進黨對談灣最大的戕害,不只是偏執的台獨思想而已,而是他們完全讓臺灣教育崩解,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強詞奪理。。。實在是罄竹難書啊!日本教育所謂的恩、義,人與人之間的份際、尊重,到了台灣這塊“前殖民地“,根本不需要推行,民進黨對台灣的教育,就是殖民地的教育,對待“次等人“的教育,他們的跟隨者不需要什麼思想、教化,只要能幫他們呼口號,鬧事,達到他們的目的就可以,这和紅衛兵有什麼不同?為什麼台灣社會不能齊聲譴責媒體?臺灣人真的要當次等人嗎?民進黨的公義只給自己的支持者,而這件案子裡的老翁,難道不能有公平的機會?根本沒有所謂人權、人的價值嗎?為什麼對清清楚楚的貪污犯陳錢總統,他們拼命要求司法人權?法官要求“查清楚“到底又有什麼錯?因為,法官、老翁、女童、都不是這些人關心的,這個案子只是鬥爭的工具而已!最重要的是,這個案子和馬英九到底有什麼關係?提名大法官,不是需要所有的流程走完嗎?司法院長的推薦,要馬英九負什麼責?媒體和綠色網軍已經到了歇斯底里的地步了!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4 07:01 回覆:
罵得好,謝謝您。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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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2100新聞畫面
2011/04/04 00:31
請從5分24秒處開始收看,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到的時間,嫌犯載女童於12點19分09秒、12點19分40秒友人住家附近、12點43分0秒、12點43分33秒。
嫌犯離開證人家出現在監視器時間是19分09秒,然後載女童先去友人家,有監視器畫面,時間19分40秒,之後離開友人家去超商買東西,然後回證人家,監視器畫面43分0秒及43分33秒,全部時間約24分鐘。法院調查,有9分26秒左右的空檔,再扣掉回程2分32秒車程,約有6分56秒的時間去超商買糖果,合乎時間考量。
而TVBS記者從超商再繼續騎車到嫌犯家中,要花2分10秒,來回要4分多鐘,所以現在上樓性侵加自慰再下樓時間,不到三分鐘,需要這麼拼命嗎?反正打麻將沒有兩三小時也打不完,幹嘛性侵要這樣像洗戰鬥澡一樣?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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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覆其他問題
2011/04/03 23:49

2. 醫院醫師報警女童被強暴,醫師說謊是要負責的,(更重要的是醫生沒必要說謊)

   妳說女童沒被性侵妳有醫師專業嗎?

重點在於醫師的驗傷單上面寫的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按法院的解釋,女童驗傷報告,只有外傷,就是因為這份驗傷報告,讓最高法院認定與犯罪事實不符合,證據不夠週全,必須再詳細調查。

3. 吳4 分鍾不能做那事,那麼4 分鍾內必定有另外犯案者,誰?可能嗎?

所以我說女童至今還是處女,根本沒有性侵事件發生。

4. 三年後另外醫師的傷痕報告妳相信嗎?我是不相信這鬼報告

    我不信除了報警醫師之外另外有醫師看過傷痕而且三年後還記得那麼清楚

拜託,是打從一開始的驗傷報告單,誰說是三年後的傷痕報告,就是一開始的驗傷報告單寫上面的說詞,遭到最高法院質疑,才要求進一步查證「客觀證據」補強,更一審才會把監視器詳細調查嫌犯跟女童出現的時間點,實地模擬,抓出空檔時間4分鐘的。

5,一定要那話兒完成整個過程才叫性侵嗎?

麻煩您要問問題,先把狀況去了解一下,女童說是眼鏡框、吸管、手指插入,然後又看到阿伯的「鳥鳥」有「鼻涕」似的東西,所以1.嫌犯有用異物插入女童性器;2.同時還自慰成功,流出「鼻涕」,其他請看我前面說的模擬畫面,請用想像來思考,4分鐘做得到嗎?記得還要爬到二樓,脫褲子、性侵加自慰、清除鼻涕跟女童處女膜破裂的流血,穿好褲子,下樓騎車。

6. 至於女童與阿媽與其他證人的證詞,我就不多說了

其他證人有一個很重要的證詞:女童回去只有拉褲子而已,請您模擬,拿您的大拇指完全插入您的「屁眼」,感受那種痛楚(記得要一分鐘左右時間完全插進去,其他時間還要用眼鏡框、吸管,還得自慰兼收拾善後),小女童只有三歲,性器會比您的屁眼還沒彈性,加上處女膜被侵入破裂,能否不痛到大哭或含淚?可以在被性侵後,不到20分鐘回到證人家,只是拉褲子而已?

抱歉,因為大家都只看表面,不去深入思考,我只好用最粗俗的方式說明,如果還無法了解,我也沒辦法了。至於實際模擬被性侵的痛苦,男士還可以同時自慰,試看看四分鐘一邊自慰一邊性侵女童如何做到(當然痛不在您身上,好吧,可以分開做,一分鐘去戳屁眼,然後一分鐘去自慰)。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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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銀大哥,重覆PO回應
2011/04/03 23:19

今天陪父親回南部掃墓,無法立即回覆frank060606的疑問,現在先把第一個問題回覆,這個問題早在這一篇文章剛開始就立即回應的,不過可能大家沒時間回去看前面的留言,所以再PO一次。

先請大家原諒我的粗魯。

這些理盲濫情的人,為了強化他們認定三歲小女童一定有被性侵的傷害,所以連法院說明,有監視器影像紀錄也不接受,昨天2100全民開講,還把法院說明的監視器時間念出來,然後找記者實地騎摩托車去調查,後來說就算是不到五分鐘的空檔難道就不能性侵?三歲女童即便說拿眼鏡框、吸管、手指來性侵的說法,是被大人誤導污染證詞,那小孩說阿伯下面有流出像鼻涕的東西這可不會是大人教的吧。

現在好笑的來了,把監視器影像時間扣除路上騎車時間,剩四分鐘,一個55歲男人,可以同時把三歲女童脫褲子、插異物、還同時自慰,只要四分鐘,不知道三歲女童是植物人乖乖躺著被人一手性侵、另一手自慰,而且這55歲男人還速度過人,四分鐘內同時插異物還能同時快速到高潮;或是這55歲男人有三頭六臂,可以兩手抓住小孩,兩手性侵,另兩手搞自慰,三個頭一個看小孩一個看自己,另一顆頭還可以看時鐘快速解決。

最好笑的來了,訪問的證人說他們離開不是只有半小時內,而是一小時內,所以時間又多出半小時可用,那就更好笑了,不但這位男子可以在家裡性侵女童,還能搞出分身,出現在監視錄影帶中,天哪,這55歲男子是豬八戒化為人形藏在人間嗎?可以這樣神奇?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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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試著代為回答看看
2011/04/03 21:28

1. 4 分鍾不能做那事?

請看我前面所PO的新聞,4分鐘指的不是性侵的時間,而是指嫌犯要把女童載回家加上性侵的時間。

2. 醫院醫師報警女童被強暴,醫師說謊是要負責的,(更重要的是醫生沒必要說謊)   妳說女童沒被性侵妳有醫師專業嗎?

建議你先去搞清楚,醫院看診醫生報警是肯定說女童被強姦,還是女童疑似被強姦。

3. 吳4 分鍾不能做那事,那麼4 分鍾內必定有另外犯案者,誰?可能嗎?

回答同第一點。

4. 三年後另外醫師的傷痕報告妳相信嗎?我是不相信這鬼報告
我不信除了報警醫師之外另外有醫師看過傷痕而且三年後還記得那麼清楚

是誰告訴你傷痕報告是三年後的醫生做的?三年後再驗還會有傷痕嗎?還有,醫院都會有紀錄的,醫院的回復不會是憑醫生的記憶。

5,一定要那話兒完成整個過程才叫性侵嗎?

當然不是這樣,但也沒具體證據證明嫌犯性侵女童。

6. 至於女童與阿媽與其他證人的證詞,我就不多說了

既然你不多說了,我也不知從何代為回答。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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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篇報導內容無誤,請搞錯的人,至少先向馬英九看齊,道個歉
2011/04/03 20:10

http://news.msn.com.tw/news2116780.aspx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判定有罪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的陳述,法官調查的結果,發覺被害人這名幼女,在警察局,先後的說詞,有不同的情形。」

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嫌犯帶著女童離開打牌現場時,去了超商買糖果,還去朋友家晃一晃,才返回打牌處,前後30分鐘的扣除掉挑糖果、結帳、騎車等紅綠燈的時間,只剩下4分鐘左右,嫌犯要再把女童載回家性侵,時間太緊迫,不可能

=================

女童證詞前後不一,主要不是指案發當時與一、二審或更一審時的證詞不一,而是指案發當時在警察局的兩次供詞,此兩次供詞時間間隔理應不會太久。所以沒有所謂的時間相隔太久記憶不清的問題存在。

還有所謂的四分鐘只的不是性侵時間,而是指嫌犯要再把女童載回家性侵的時間不夠。

如果此篇報導內容無誤,請搞錯的記者、瞑嘴、網路評論員們,至少先向馬英九看齊,道個歉。如果你們連這點都做不到,自己捫心自問,還有資格批評願意道歉的馬英九嗎?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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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那些茉莉花玫瑰花只是廁所蛆,不值一提
2011/04/03 14:07

銀兄

報抱歉敝人在這議題上得罪不少人

兒童是國家資產,這觀念要深植每人心中,這國家才有資格邁入已開發國家

基本上長輩顧打麻將,把兒童交給別人帶,已是犯下二大離譜事件

馬哥這次處理得迅速漂亮,值得鼓掌

至於民進黨那些茉莉花玫瑰花只是廁所蛆,不值一提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3 16:29 回覆:
大家就事論事討論,沒什麼得罪不得罪人的,謝謝你。

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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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槍俠30秒就夠~~~
2011/04/03 13:50

Lucifer,

請回答我問題

1. 4 分鍾不能做那事?

    我告訴妳快槍俠30秒就夠

    神快槍俠0秒就結束

2. 醫院醫師報警女童被強暴,醫師說謊是要負責的,(更重要的是醫生沒必要說謊)

   妳說女童沒被性侵妳有醫師專業嗎?

3. 吳4 分鍾不能做那事,那麼4 分鍾內必定有另外犯案者,誰?可能嗎?

4. 三年後另外醫師的傷痕報告妳相信嗎?我是不相信這鬼報告

    我不信除了報警醫師之外另外有醫師看過傷痕而且三年後還記得那麼清楚

5,一定要那話兒完成整個過程才叫性侵嗎?

6. 至於女童與阿媽與其他證人的證詞,我就不多說了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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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法官
2011/04/03 12:12

邵燕玲法官是有爭議的法官,馬政府及時改掉是對的

馬政府道歉也是對的,不像阿扁民進黨硬拗死不認錯

燒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民進黨和台聯黨人,現在在大陸做生意,事情很戲劇化

美國有一個案件,一個小女孩描述的被人性侵害,多年以後被推翻

我就被一個三歲的侄女冤枉過,2005年,我和三歲的侄女去朋友家玩,先去買一些東西,她要吃果凍,我沒有賣給她,因爲嫂子囑咐過,不要讓她吃甜食。

回來以後,三歲的侄女誣告我,説我打她,她媽媽問她,姑姑打你什麽地方啦?她説,姑姑打我頭,打我屁屁。誣告我讓我哭笑不得。

三歲的小孩是會說謊的。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3 16:28 回覆: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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