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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嘴嗜血,池淺王八多!
2011/04/02 10:22:15瀏覽9887|回應112|推薦62

這兩天,台灣的媒體鬧騰得很厲害,各個眼框發紅,滿布血絲,整個臉龐的肌肉青筋暴起,張著一隻隻血盆大口,從喉嚨裡發出豺犬特有的嘶犼聲,一路獰笑著,張牙舞爪著,往馬總統的身上撲過去,恨不得剝下他的皮,吃盡他的肉,吞乾他的血。

且道,咱們這位總統究竟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竟是惹得這群媒體人,還包括一票藍綠政客,若干綠營外圍寫手,竟是興奮得連著三天滿處上竄下跳,一個個活像群鼠發現一大塊生肉般的搶上前去爭食?

不過就為了提名一個頗具爭議性的邵庭長,去當大法官嘛,不是?按理,這事兒在本案發生第二天,邵庭長自己知道惹人嫌,立刻就請辭提名,而總統也撤回了,就司法或行政的實務層面來講,並未發生「立即而危險的損害」,本該到此為止。

哪知台灣的媒體卻是藉此,不但見縫插針還興風作浪,楞是在這件蔫掉了的提名作業上大作文章,反正陰天打孩子,閒著也是閒著。

再說了,前一陣子,為了報導日本海嘯導致的核災害,沒有一家傳媒,不是被憤怒的民眾罵得滿頭包的,這下好,苦主換人做,不找你馬英九討回這筆帳,還能找誰討去?

殺!

自此,在媒體的一窩蜂炒作下,不但邵庭長一生在法律專業上的努力,盡化為塵土,就連推薦他的司法院賴院長也被罵得滿頭包,就別說總統連連道歉,媒體還是不買帳的持續追殺到底。

事實上,如果檢視邵庭長的被媒體貼上「恐龍法官」的標籤,主要還在於發生在 2007 年的三歲女童性侵案,在一、二審分別被判 4 年半和 7 年 2 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結果讓擔任合議庭庭長的邵燕玲法官,判決發回更審,引發掀然大波。

這事兒怪就怪在這裡,媒體的無知也無知在這裡,要知最高法院在處理上訴案件,單純只限於法律審,並非實質審判; 也就是說它只管高等法院審判案件的適法性,一旦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於法有不妥適之處,自是可依其職權做出發回更審,以為救濟的處分。

按理,這樣的案件本屬司法訴訟的一環,還在走它該走的過程,與本案不相干的外界本無從置喙,否則司法動輒受到干預,何來獨立審判可言?

但在民粹已然成風的台灣社會卻不是這樣,媒體一不看判決書,二不管法官權責,三不甩最高法院的審理本質,卯起來就硬是給邵燕玲庭長扣上一頂「恐龍法官」的天大帽子。

罪名是,不顧社會大眾的認知與情感,與民意脫離甚遠。

這話乍看之下,乖乖,好大的罪狀啊,可你只要用點腦筋就不難發現,這根本是媒體在放狗屁,是刁民惡棍在干擾司法!

為何這麼說?

道理很簡單,莫非法官在審判任何一樁案件之前,都得先做民調不成?過半數的民眾說放人就放人,說處死刑就處死刑?是這樣嗎?果然如此,要刑法、民法以及相關的訴訟法何用?

這就是台灣媒體集體的理盲濫情,總以為民意最大,民調最能代表人民認知的風向,殊不知什麼事情只要到台灣就會變質,就會被惡意炒作。結果西方運作有常的民主制度,楞是到了台灣,就變成媒體洋洋得意的民粹惡習。

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這幫龜孫子養的,最大的本事就是眾口爍「污」;容或再怎麼有理,一時之間也是百口莫辯,只好打落牙齒和血吞。

不然,還能怎麼辦?

所以,在我個人的看法,不但邵庭長冤枉,就連賴浩敏院長,乃至總統、副總統無一不是民粹的犧牲者。抱歉,我這人從不搞「政治正確」這玩意兒,我也不信媒體、名嘴這個邪,就真的邪到底,沒這回事兒!

這讓我想起60 年前,發生在美國當代大文豪海明威身上的悲劇。

1950 年,時年 51 歲的海明威推出了他大家已等了好多年,卻始終不見人下樓的新作《渡河入林》。不意書甫一上市不久,立刻招來各界罵聲,普遍認為這位寫出《戰地鐘聲》、《戰地春夢》的偉大小說家,已然被酒精毒害了大腦,已然江郎才盡,《渡河入林》是一本徹底失敗的作品。

「他玩完了,再也寫不出一句漂亮的英文了,哪怕是一句都好。」

彼時備受媒體和輿論打擊的海明威只好選擇離開美國,在一片訕笑聲中逃到古巴去。可是只不過兩年,不服輸也不服老的海明威,再度捲土重來,出版了他一氣呵成寫就的最偉大小說──《老人與海》,並以此榮膺 1953 年的諾貝爾文學獎。

如果大家讀過這個中篇故事,就會知道小說中的老漁夫,實在指的是海明威本人,而他在大海中所對抗的鯊魚群,正是時下嗜血的瘋狂新聞媒體。

「你們可以打倒我,但無法打敗我!」

海明威透過這本書,正式向世人如此慨然宣告。

底下,是他當年得獎後委託美國駐瑞典大使所發表的摘要致謝詞,其中含意不但道盡小說家的創作辛酸,就算置換成今日台灣的政治場域,也足以讓我們悵然良久。

「作家所書寫的作品,總有些內容不是人們馬上就能理解的,從某方面而言,這毋寧是作家的幸運。不過最終,人們畢竟還是會理解這一切。有了時間的考驗,再加上各人的技藝良窳,就會決定一個作家最終是名垂青史,抑或被人遺忘。

「寫作無論如何是一種孤獨的生活方式, ….. ,寫作必須是單獨完成的,一個好作家每天都必須正視現實──他嘔心瀝血寫出的,可能會是傳世不朽之作,但也大有可能遭人遺忘,你只能寫、寫、寫。」

諸位讀完後,只要把海明威這段話中的「作家」換成「政治這一行」,就會感同身受。就這觀點來講,讓我們一起為馬總統加油,為他打氣,不要被媒體、名嘴和綠營的一群混帳打倒了,要堅持下去。改革,改革,越受挫越要堅持自己的改革方向。

再過若干年,媒體是會被遺忘的,那些說三道四的名嘴和綠營政客也會被遺忘,如同世人在今天依然緬懷海明威的文學偉業那樣,卻把那些信口雌黃的媒體業者給扔進歷史的垃圾桶中,再也無人聞問。

這就是歷史的正義、歷史的公道。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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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50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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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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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女童真正想法而是邵的想法這才是荒謬之處
2011/04/06 09:30

雖然發回更審判決書裡有「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文字,但看文要看整篇原意,不可斷章取義,判決文的整段文字如下「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

你自己好好看清楚,不要只選你要看的部分,如果用你的方式來檢驗古今中外所有的判決書,幾乎可以說百分之99的判決書都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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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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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荒謬?
2011/04/06 00:49

性侵定義如何先不討論,至少我們可以討論吳有無對女童猥褻~~~

女童哭喊「不要」,既不是「不要因為你是我阿嬤朋友就胡來」的意思,也不是「不要對我強制性交」的意思,就只是單純因為感覺疼痛才哭喊「不要」。(一、二、三審判決書都是如此描述),而且也比較符合三歲女童的狀況。

我不是說女童真正想法而是邵的想法這才是荒謬之處

舉例而言,設某審判決書:..........某甲為向父母借錢不遂殺父母刀手段兇殘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駁回更審:.....父母有無抵抗?殺父幾刀殺母幾刀?借多少錢?請重審?....

豈不荒謬?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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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你還真會天馬行空
2011/04/05 15:10

女童哭喊「不要」,既不是「不要因為你是我阿嬤朋友就胡來」的意思,也不是「不要對我強制性交」的意思,就只是單純因為感覺疼痛才哭喊「不要」。(一、二、三審判決書都是如此描述),而且也比較符合三歲女童的狀況。

==================

到底是性侵未遂?還是性侵得逞?或是尊重其意願?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048193

因為一、二審與最高法院都採信女童的證詞,所以我們這裡就暫不討論女童證詞是否真確。

女童證詞說「當嫌犯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 女之性器時,女童因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嫌犯即行住手」。(請大家不要再以女童只有三歲多,不懂得拒絕來評論此案)

當嫌犯因女童說「不要」後就住手的行為,到底是「性侵未遂」,還是「性侵得逞」,或是「尊重女童的意願」?

依法論法,我個人認為這應該分兩成部分來討論。
第一部份是嫌犯前段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 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行為時,若女童未表示「不要」,則嫌犯之行為不符合刑法221條「違反其意願」之要件,但嫌犯此行為若符合刑法第十條的性交法律要件,則嫌犯觸犯刑罰第227條(對未成年為性交猥褻罪)。
第二部分則是指嫌犯欲以手指、眼鏡及吸管插入女童下體的行為,我個人認為,嫌犯在女童哭喊「不要」後,即停止其行為,應該解釋為尊重女童意願,反之,若女童表示「不要」後,嫌犯還繼續其行為,則可認定嫌犯已違反女童意願。

一審與二審以及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見解也各有不同,一審認為嫌犯「性侵未遂」。而二審則認為嫌犯「性侵得逞」,最高法院則原則同意二審的見解,認為嫌犯「性侵得逞」。但因一、二、三審並未分別詳述第一部份與第二部分,所以所以無法完整解讀法官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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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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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你在鑽牛角尖啦
2011/04/05 14:34

性交有兩種:一種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一種是一方不肯,另一方強行進行的「性侵」行為。

所以如果是乘機性交也會出現兩種,乘機就是利用機會,所以會出現,一方利用機會想要進行性行為,另一方可能會答應(一般男女關係)、可能會不答應(性侵)。

而所有的「性侵」行為,都是因為另一方並未同意,而一方偏要的「強制性」行為,也可解釋為「違反當事人同意」的性行為。

所以法官寫的「違反女童意願」只是描述「性侵」行為,而不是整個判決文的重點,重點在於「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嫌犯真的有性侵行為」,卻被記者描述成,法官的措詞是說嫌犯「並未違反女童意願」,所以才造成輿論嘩然。

這是文字解讀的錯誤導致的整件理盲濫情行為,記者抓不到重點所致,而所有的情形,我的文章已經深入探討,由淺入深去解釋:諷刺的司法改革、去他的社會觀感(十八歲以下請勿觀看) ,請您重新了解整個事件經過,包括女童的性侵,及法官的判決引發的社會盲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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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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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基於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竟基於對A女為乘機性交之犯意
2011/04/05 11:57

這案子到底吳有無嫌疑原本不是我關心的

就讓司法與社會大眾去探討吧(此案應會再重審 ,i guess)

********************************************

我關心的是卲被取消提名的關鍵

(不久可能會有另一風波出現,就是6歲女童在圖書館被性侵案重審的結果,視目以待吧)

這案件與下列議題有關,也是邵被取消提名的關鍵

兩位請提出高見

這案子,邵與另外那四位法官認為,1,2審判決不可以這樣寫︰

「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

應該這樣寫︰

「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乘機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等方法,對A女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

換句話說女童是哭喊:「不要」因為你是我阿嬤朋友就胡來

而不是說:「不要」對我強制性交

二者存在很大差別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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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你要提出質疑點不是不可以,但請你先看一二審的原判決文,不要指鹿為馬亂質疑
2011/04/04 20:30
 

1. 女童有無被性侵?母親(或阿嬤)的觀察最清楚,因為母親天天有在幫女童洗澡,    因此這事件我99%相信有性侵存在,何況有醫師的強而有力輔證

你少胡扯了,如果母親(或阿嬤)的觀察最清楚,那又何必驗傷?更何況,證人自己都在TVBS上說,女童母親帶女童去醫院是為了看診,不是去驗傷。也就是說,女童母親根本不認為女童被性侵。至於看診醫生也只是認為疑似被性侵,加上事後的驗傷也只是採用疑似被性侵的用詞。

2. 既然99%有性侵存在,我也相信兇手99%是吳,

你第1點的論調就大錯特錯,第2點的論調更不用說,更是大錯特錯。

a. 因我無法相信那四分鐘(或更短)會有別人有機會取代吳性侵

你真是死不認錯,早就一再跟你說了,所謂的四分鐘指的不是性侵的時間,而是載女童回家的時間+性侵的時間。

b. 四分鐘或更短的時間回家幹嘛?有甚麼事必須回家一趟?

你是太笨了,還是喜歡硬坳?
因為判決書說嫌犯在自己家中性侵女童,既然如此,當然要證明嫌犯有載女童回家,不是嗎?

因此法官說四分鐘無法幹那事,對我來說是加深他的嫌疑

c.Lucifer 說麻將至少打二三小時何必四分鐘匆忙解決?這說法更加重吳嫌疑   甚麼事比那檔事更急著半小時趕回去?

實在看不懂你在表達什麼!

d. 監視器時間可能是法官對吳的維一有利證據,如果監視器是他朋友安裝的 (我     不確定),  那是不足採信的我疑點是: 19分與43分是否真正當時的19分與43分為何不採用超商的監視錄影? (牽涉七年的徒刑案件何以不採用超商的監視錄影?而只採用易竄改的朋友安   裝的監視器) PS:當然如果那監視器不是他朋友安裝的請略過 d.

判決書都已說是路口監視器了,你還死鴨子嘴硬,懷疑是嫌犯朋友安裝的。

e. 證人說是一小時,此點甚易查證,我相信也是經過另外四牌友默認        小孩出門大約戰局剛開始,回來若是南風底,那麼時間是一小時        這個生理時鐘比那43-19=24 準確得多不知法官有無向四位牌友查證?我想是沒有,台灣的法官沒那麼smart

法官就算沒那麼smart,但也沒你笨啦,更不會跟你一樣只憑想像來判案。
如果真如證人在TVBS上說的有一小時,法官早用此來駁斥嫌犯提出的錄影帶證據了。

PS:慶幸你不是法官,要不然會有很多無辜的人倒大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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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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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99%有性侵存在
2011/04/04 19:52

如果frank060606永遠先扣住有性侵的這頂帽子做前提,就根本無法理性去思考,把真正客觀的證據全都漠視,認定別人做假。

監視器是路口監視器,TVBS有照出來,不是友人家自己的,更不可能還為了這個去做假,拍攝當時時間早就在畫面上面,不可能事後再找女童去重拍修改設定吧。

槓上開花說的沒錯,如果真被性侵,絕對不可能只拉褲子,沒有任何疼痛流淚的舉動,而且還在被性侵的五分鐘內看到。假設嫌犯只是自慰,那就不構成性侵。不管是監視器時間、女童的疼痛反應、驗傷報告單都只有指向一點--女童根本未遭受到性侵的行為。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牽涉到女童的貞潔、嫌犯的清白、法官的能力,必須被加以澄清,但是現在卻有人到處說別再二度傷害女童,要大家停止討論,用鄉愿姑息的態度來設法把整件事情壓下來,讓人無法苟同,從頭到尾,我們沒提到女童姓名,也沒拿女童照片出來指指點點,何來二度傷害?清白跟真相,才是要追求的重點,鄉愿只是造就更多愚昧的大眾,被濫情繼續左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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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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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沒那麼smart~~~~~
2011/04/04 16:16

1. 女童有無被性侵?母親(或阿嬤)的觀察最清楚,因為母親天天有在幫女童洗澡,

    因此這事件我99%相信有性侵存在,何況有醫師的強而有力輔證

    (當然我說的性侵是指任何歹念的接觸)

2. 既然99%有性侵存在,我也相信兇手99%是吳,

    a. 因我無法相信那四分鐘(或更短)會有別人有機會取代吳性侵

    b. 四分鐘或更短的時間回家幹嘛?有甚麼事必須回家一趟?

       因此法官說四分鐘無法幹那事,對我來說是加深他的嫌疑

     c.Lucifer 說麻將至少打二三小時何必四分鐘匆忙解決?這說法更加重吳嫌疑

      甚麼事比那檔事更急著半小時趕回去?

     d. 監視器時間可能是法官對吳的維一有利證據,如果監視器是他朋友安裝的 (我     不確定),

        那是不足採信的我疑點是: 19分與43分是否真正當時的19分與43分

        為何不採用超商的監視錄影?

        (牽涉七年的徒刑案件何以不採用超商的監視錄影?而只採用易竄改的朋友安   裝的監視器)

     PS:當然如果那監視器不是他朋友安裝的請略過 d.

      e. 證人說是一小時,此點甚易查證

         我相信也是經過另外四牌友默認

        小孩出門大約戰局剛開始,回來若是南風底,那麼時間是一小時

        這個生理時鐘比那43-19=24 準確得多

        不知法官有無向四位牌友查證?我想是沒有,台灣的法官沒那麼smart~~~~~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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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我沒回答你,而是你自己至今還不願面對所謂的四分鐘指的是不足幹什麼!
2011/04/04 11:11

1. 吳帶女童回家四分鐘幹嘛?喝口水?洗把臉?不會吧!!再說四分鐘幹得了甚麼事?告訴你快槍俠只需十秒,這點你們還沒回答?

誰說我沒回答你,而是你自己至今還不願面對所謂的四分鐘指的是不足幹什麼!
我再說一次,如果下則的報導無誤,所謂四分鐘不足,指的不是性侵時間不足,而是指剩下4分鐘左右,嫌犯要再把女童載回家+性侵,時間太緊迫,不可能。

拜託你不要一直引用錯誤的資訊一再的問沒營養的問題,可以嗎?

http://news.msn.com.tw/news2116780.aspx

2. 女童可能驚嚇看到眼鏡,吸管,那話兒,...etc.,於是描述出被三樣性侵    其實也許只是其中一樣性侵,無需四分鐘    三歲女童思維能多清楚?

回答同第1點。

3.眼鏡本來就非銳物,吸管轉角處也非銳物不知那驗傷報告是說甚麼晚糕?又能當甚麼無罪證據?
4. 醫生已認為到了報案程度,足見傷害之嚴重,否則大可不管嫌事

第3、4點,我一併回答。
是誰告訴你,診治醫生報案就必定是傷害很嚴重,診治醫生只要發現有疑似被
性侵的可能就必須報案,再來正式驗傷、調查是否有遭性侵的事實,不是嗎?

一、二審的原判決文,也僅說「女童雙側小陰唇內側擦傷紅腫之傷害,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以才會有更一審「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之說。

三歲女童的相關判決文整理如下: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048193

5. 你們幫女兒洗澡是怎麼洗?用鋼刷刷下體?我也是父親,我不會這麼樣洗

你在去看一、二審的判決文,驗傷單指的所謂傷痕是必須用剛刷才能造成的嗎?

6. 你們是希望沒事的女兒硬要凹被性侵?
     (尤其吳不像大戶人家,也榨不出油來
     何況吳與證人是朋友,證人無需誣陷他)

誰告訴你,說謊就一定是為了詐財,以你來說,我都已告訴你四分鐘指的不是性侵時間,而是載女童回家+性侵的時間,可是你不也一直在強調四分鐘已足夠性侵了嗎。
又,你明明沒看過發回更審的原文,可是你一開始不也回答我說「你看過原文」嗎?請問你又為何說謊?

     還是希望被性侵的女兒抓出兇手?

我倒想反問你,如果你的女兒真的被性侵,你是希望抓到真正的兇手?還是隨便找一個代罪羔羊出氣?

7. 女童長輩指點?萬一女童在庭上: ....我媽教我說的........那多糗?

說謊出糗又不是新聞,難道你不知道謊話最多的地方就是法院嗎?真的認為,被告、原告、證人說的都不會說謊

(法官目擊 大人引導小孩作證)被指性侵男童 少年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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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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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多糗?
2011/04/04 07:04

Lucifer/浪兄

法官判決很多是自由心證的, 但如果心證超出常理太多,當然引起反彈

1. 吳帶女童回家四分鐘幹嘛?喝口水?洗把臉?不會吧!!

    再說四分鐘幹得了甚麼事?告訴你快槍俠只需十秒,這點你們還沒回答?

    (55歲的男人如果糖尿病,血壓高.......基本上是快槍俠)

2. 女童可能驚嚇看到眼鏡,吸管,那話兒,...etc.,於是描述出被三樣性侵

    其實也許只是其中一樣性侵,無需四分鐘

    三歲女童思維能多清楚?

3.眼鏡本來就非銳物,吸管轉角處也非銳物

   不知那驗傷報告是說甚麼晚糕?又能當甚麼無罪證據?

4. 醫生已認為到了報案程度,足見傷害之嚴重,否則大可不管嫌事

5. 你們幫女兒洗澡是怎麼洗?用鋼刷刷下體?我也是父親,我不會這麼樣洗

6. 你們是希望沒事的女兒硬要凹被性侵?

     (尤其吳不像大戶人家,也榨不出油來

     何況吳與證人是朋友,證人無需誣陷他)

     還是希望被性侵的女兒抓出兇手?

7. 女童長輩指點?萬一女童在庭上: ....我媽教我說的........

     那多糗?

    

    以上第六點心證是關鍵-----------i  guess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4 07:17 回覆:

你懂自由心證的真正意含嗎?不懂,就別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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