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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10 17:20:54瀏覽2287|回應4|推薦69 | |
本文原寫於今年九月十三日,時甫從法緒課堂返宿舍,利用午餐時間假筆電草成。本課程指定教科書為鄭玉波先生《法學緒論》一書,鄭先生文筆雅暢,兩年前拜讀其《民法總則》即愛不忍釋,今得以其書在中央受教於朱春生老師,良以緣也。 * * * * * * * * * * 昨晚睡前讀過《老子》前十五章後,便以專氣致柔的嬰兒心上床入睡。今早睡足後,想到圖書館換書,但又覺得該去聽選中的課究竟如何,以便最後加退選時有所憑藉。幸好,雖然在袋中裝幾本書準備隨機落跑,但到綜教館後,我仍乖乖聽完一整堂課,否則損失可就大了。 這堂課是《法學緒論》,開在通識課中,由於先前對法學有些興趣,讀過點資料,所以第一堂課上起來還能吸收。朱老師說他在中央開這門課幾十年了,也見過不少因不懂法律吃虧的案例。和人打官司,要能講出「關鍵字」,若不懂、不會講,法官不會主動幫你講的。在法庭中,話多沒有用,重要的話一句就夠。 * * * * * * * * * * 老師說他以前暑假在家無聊,吹冷氣又心疼電錶,就到法院旁聽,既省電費,又可學到點東西。有次師旁聽到一樁離婚官司:夫以妻有精神疾病為由,主張婚姻自始無效。妻則是請求離婚(即認為婚姻已成立在先),要求給付贍養費。然妻無錢聘律師辯護,在庭上顯得勢弱。朱師一動惻隱,私下問該女已結婚多久?答曰368天。於是請該女寫委任狀一紙,由朱師代出庭。 當日,夫方律師依然滔滔不絕;朱師只說:「據民法,婚姻無效之除斥期間為一年」法官即說:「辯論終止,改日宣判。」正是因這關鍵的「除斥期間」四字,為該女徹底扭轉局勢。朱師幽默地說,聽到關鍵字時,法官眼睛都亮了。於是我再次體會到,話說對了的力量有多大。先前,夫聘請律師辯護,其勢凌人,妻則勢單力薄,只能在庭上聲淚俱下,以情相求。面對這樣糾纏之局,法官雖會讓當事人盡言,但畢竟無從為判,因無除斥期間四字之力也。這故事彷彿是「以柔克剛」的具體表現,簡單一句話,勝過千言萬語,此境何其淵哉! * * * * * * * * * * 朱師提到一「八卦」消息:好幾年前,在中央前門圓環下的中大路旁,有個地方角頭老大,想要蓋一豪宅。蓋豪宅原沒問題,但其宅出口處接到中大路,毀壞了中大路邊所種的木棉花和花道,校方憤其不事先知會,就一狀告到法院。 後來,校方勝訴,老大必須把路恢復原狀。但車輛出入確殊為不便,於是好言請求校方放行。校方原只是希望得到尊重,便也欣然同意,老大事後樂捐學校十餘萬元,對學校充滿感激。朱師說:這結果雖很和平,但該老大吃虧。事實上,只要老大主張他有「地役權」,房子裡面沒路可以出來,法院一定會判給他路。如果唯一出口勢必要從中大路來,須毀花道,頂多照地價賠給學校,學校必須讓地給他。照地價賠,可能不到一萬元,又於法有據,不欠人情,只可惜他不懂法律。 * * * * * * * * * * 朱師又舉例:有群高中生在檳榔攤附近向路人勒索,拿著起子威脅說:「給我100元,不然捅你!」路人恐懼之餘,依言交出金錢,高中生不知事態嚴重,便在檳榔攤旁嘻嘻哈哈。路人趁機到派出所報案,高中生被抓了去。朱師說「小偷-搶劫-強盜」此乃三級罪,偷竊罪最輕,搶劫次之,強盜最重。法院以其年少無知,判搶劫罪、各十個月。不久後,同一路段又發生高中生搶劫案,只是這回被搶的是一位老兵,法官在庭上問:「他們拿起子對你,你怕嗎?」老兵說,自己曾經南征北討、與戰無數,還怕毛頭小子拿這玩意兒相對?因此高中生被判無罪,以被搶者無懼之故也。 * * * * * * * * * * 師最後結論是,法律其實正是在講究文字,關鍵在於使用者能否精確使用對的文字。功夫到的人,看法院判決書,去溯查所用原法條,一個法條裡面會有好幾個構件(要素),分解並計算出有哪些要素後,一一核對所判情境。如果法條中有十構件,該情境符合其九,但有一要素不相符,則不能用該法條判其罪。上完這堂課後,我對學法的必要性更加認識:懂法律的人,保護自己也幫助他人,學法律的過程中,所學的除了是法律知識以外,也是在學「尋找重點」、「解決關鍵」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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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