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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世美逼迫秦香蓮簽字思考法治議題 |
| 在地生活|高屏 2026/09/25 22:31:04 |
從陳世美逼迫秦香蓮簽字思考法治議題 在楊懷民先生的facebook粉絲專頁,看到他分享以前演出《包青天》裡的駙馬爺陳世美,逼秦香蓮簽下休書的場景。 《包青天》原是中視八點檔,首播的時間是民國82年到83年(藝璉國小一年級)。我記得,中午會重播一次,有時吃午餐,邊配電視的《包青天》重播。 最近,因為新聞提及,原已淡忘的陳世美的故事,又浮上心頭。楊懷民老師是當年飾演陳世美的演員,轉播片段,是回顧當年演出。 我在學校當公民科代課老師,上課曾借用平板,請學生思考與查詢新聞報導中的法政資料(即法規條文或政府公告文字)。今日,我重看陳世美強迫休妻,也立即想到:他的行為,涉犯何種法條? 陳世美先將年幼的子女與秦香蓮拉開,造成秦香蓮恐懼與不平,然後逼她在已經寫好的休書上簽字。秦香蓮認為自己並沒有犯”七出”之條,堅決不願簽字。陳世美卻強壓她的手於休書上蓋印,以斷絕夫妻情分,給公主一個交代。 經與AI討論及整理,找到可能觸犯的法條。有關陳世美拉離秦香蓮母子,造成秦香蓮母子心理痛苦,這部分,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另一部分,陳世美強按秦香蓮之手簽下休書,同樣可能是強制罪,另也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在民法上,由於秦香蓮並無同意離婚的意思,休書上的手印是遭受強暴所致,若在現代我國,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的要件,應為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之情形,其離婚無效。 此外,由於陳世美與秦香蓮是夫妻,當然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稱家庭成員,陳世美的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庭暴力。如果秦香蓮穿越到現代,她可以請求的救濟,包括:申請保護令及提起刑事告訴,若陳世美違反家暴保護令,則另有違反保護令的刑責。 可惜,秦香蓮不能任意穿越至現代。古代與現代,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最大的差別,在於人治與法治。皇權至上的古代,駙馬有罪,若皇家選擇隱忍寬恕,平民如秦香蓮,絕非對手。幸而,她遇到硬頸剛正的包青天,但包拯在此案也是費了很多心力,才能實現正義。 法治,在現代民主國家,是必須的。要求守法,是預防,制裁不法,是矯治。很多人對”提告”這事,避諱唯恐不及。我自不認同”濫訴”,但如果某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即使情堪憫恕,也只是法官量刑時的考慮,對提起訴訟的人而言,仍是保護自己的正當途徑。 我們只能要求自己,具備法治的意識,依法而行。如果偶然或不慎觸犯規定,則學習坦然接受違規應有的結果。申訴、告訴,都是當事人救濟權利的管道。怎麼能期待他人權益受損卻默然不語? 然而,我也明白,法律有最後手段性,尤其是刑法。一件事情,如果可以在體制內溝通,實在不必要動輒啟動冗長程序,彼此折磨。以學校之間的衝突而言,若是在校長室能夠溝通,何必要對簿公堂?學校或機關內的主官,能否以智慧調停,避免興訟,其實也是一種人事考驗。 查諸從前已見報的職場或校園霸凌事件,受害一方,通常在體制內並未獲得有效協助。受害一方最後對體制內溝通失去信心,轉而尋求民意代表或新聞媒體協助發聲,或者循司法途徑。已經受到的傷害,也許不能完全彌補,但嘗試自救的努力,通常不會完全白費。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是想說:對於某些會議,某些調查的存在之必要,我個人的立場是認同。如果調查結果有問題,請循司法途徑伸張正義。而申訴機制允許弱勢一方匿名,保護弱勢者,我學法政出身,會比一般人,更覺得有必要。弱勢者要具名,往往就是縮頭,縮頭與伸張正義互為矛盾,唯有給予盾牌,弱勢者才能夠長膽量。 我關心校園及職場霸凌事件,願為弱勢者發聲。盼法治的精神,常在我國實現。知法守法,能面對不法的制裁,是法治國家國民應有的自我要求。 高雄市議員參選人(第十選區,前鎮.小港)張藝璉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 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初等考試錄取者 司法特考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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