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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14:09:02瀏覽10910|回應2|推薦11 | |||||||||||||||
【有關法律途徑的補充說明 ~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指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程序。 看到「訴訟」兩個字,就知道這是要對方打官司的意思,要繳一些裁判費,也會花當事人一點時間(從起訴到判決,約一、兩個月以上),但因為法官會下判決,所以糾紛的解決不過是早晚的事。 只要取得確定的終局判決(連同確定判決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經由各種管道(例如:稅捐機關)查報到債務人的財產後,一樣可以透過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因為只限於跟「錢」有關的訴訟,所以打小額訴訟官司,就租賃糾紛而言,和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的程序類似,大多是運用在請求給付租金、請求返還押金或支票跳票,請求給付票款的時候。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原則上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財產權的訴訟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或該條第2項各款法定事件涉訟時所適用的程序。 除了和金錢有關的紛爭外,在租賃糾紛中,例如: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法律關係,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雖說是「簡易」訴訟,比起打「普通」訴訟的官司,程序當然是快一些,但從起訴到判決,通常也要花上三、四個月的時間(這還不包括當事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再提起上訴的時間),想想一場官司纏訟下來,還是挺累人的哩!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第7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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