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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請求房客遷讓房屋的訴狀要怎麼寫?】
2009/11/19 14:52:13瀏覽39524|回應12|推薦16

張三980106日與李四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張三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000000000樓房屋出租予李四,租賃期間自9721日起至982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48,000元。

原本雙方一直相安無事,沒想到租期屆滿後,李四並未遷出租賃房屋,亦未再給付租金,張三曾於9712月及981月間先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李四是否續租並另訂新約,如不續租,則將終止租約並請李四遷出,惟李四置均之不理。

張三因未將租約公證,不得已~決定對李四提起訴訟,請問張三要如何撰寫這份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民國0000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K123456789

  住:台北市0000000000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出生日期  不詳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35792468

  住:台北市0000000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李四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00000000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982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00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9716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00000000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李四,租賃期間自97201日起至982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租金應於每月1日前繳納。

二、詎料自9821日租期屆至,被告既未遷出系爭房屋,亦未給付租金;原告曾於97126日以台北成功郵局台北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是否續訂新約,惟被告置之不理;9816日原告再以台北成功郵局台北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對被告為預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遷出系爭房屋,此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980201日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48,000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0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5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5倍之違約金即240,000(計算式:48,000元 X 5倍=240,000)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288,000元。

六、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七、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98      00       00   

                          具狀人:李 四        (

                          撰狀人:

這個訴狀通常是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會用到。適用簡易訴訟的程序,除了在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紛爭可加以利用外;在其他租賃糾紛中,例如: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等法律關係,也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這樣的一份民事起訴狀,如果官司是希望自己去打,只有狀紙的部分才委由律師代為撰寫的話,可能也要花上一萬多塊錢。

有需要的讀者,在參考了以上的範例說明後,應該可以試著自己撰狀,那荷包省下來的錢,就可以拿去吃大餐囉!希望包租公、包租婆都能順利收回房子,這份訴狀範例若能備而不用,是再好不過的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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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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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出租的房子漏水該誰修?】
租賃:請求房客給付積欠之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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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
2017/08/09 13:46
因為租約期間曾因聲音過大而導致被房東提前解約!但是房東卻說若是在限定時間未搬遷的話便以遠端鎖門不讓進出!所有個人財物家當都在裡面!除了要搬遷以外不得自由出入!但是租約內卻並未並未提到要使用遠端鎖門!這樣子是否已侵犯個人隱私權?那麼我的押金就這樣被全部拿走了嗎?我嗎?並未積欠租金!難道就沒機會討些押金回來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10 15:18 回覆:

身為房客的你是否涉及違約而房東得終止租約並請求你遷出租賃房屋?

留言光提及聲音過大?似乎語帶保留,本人無法判斷房東光因此舉就足以主張終止租約要房客搬家

此係大前提,應先釐清。

如果房東無理,後面對房客鎖門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妨害房客行使權利的一種態樣,

有涉及妨害自由之嫌。

好聚好散,建議雙方不妨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後,利用調解的機制解決本件租賃糾紛為上。

以上說明~請參酌


RUBY
2016/02/29 18:30

你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是房東遇到惡房客,租她的兩年內,我飽受租客騷擾與謾罵,我一直忍到租約期滿。但現租期已到。房客硬不搬遷,推託一堆藉口說她住租屋處時遇到管委會不合理對待,要我賠他63萬精神損失,現我已照你說的提出法院訴訟。我想知道的是..我提出訴訟獲勝的話,我能拿為租約上所說的,5倍房租的賠償金嗎? 

(yiying11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3-01 21:17 回覆:

你提起民事訴訟,除了請求房客遷讓房屋外,有針對違約金的部分也提出求償的主張(訴之聲明)嗎?如果沒有,那你要追加這部分的聲明再去繳納裁判費嗎?且法院審理後,一般實務上~也未必會如數判賠5倍的高額違約金,因為法官也要考慮誠信原則與有無顯失公平的比例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酌


感安
2015/12/17 12:24
共租房客有3人,沒有房客身分證字號,這麼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2-21 21:21 回覆:

向房客要求提示啊!

這在訂約時本來就該做的;反之~房客也有權利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雙方訂約時,都沒也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對於出租的房東來說,不是存有一定的風險?

不出事就算了,出了事,怎麼辦?


杜朵朵
2015/02/18 18:19

您好

     1.請問第一年有簽租賃契約,第二年續約時要不要再簽一次?

     2.請問若第一年租賃契約有到法院公證,第二年或以後續約需不需要再公證一次?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2-26 00:30 回覆:

定期租賃到期,雙方租約即告消滅;自應另行簽訂,一般人說是續約,但不另簽書面租約,如何判斷租期?

所以要再另簽一份新租約;同理~有公證之需要,也要再次辦理租約公證。

以上說明~請參酌


ann
2014/08/02 12:15

你好

     本人有一屋於四月三十日到期,未到期前不斷電話及簡訊詢問是否續約,好不容易才得到回應說要但只到年底,我主張依前例訂立合約租賃關係才成立其亦贊成,但要約定簽約時間時,電話不接、簡訊不回只在簡訊確認前往時回去工地沒空,在我方確認其有意使成不定期租賃關係時在六月底寄出存證信函,聲明不定期租賃關係不存在其所匯之金額為賠償金,並請其於八月一日交還房子以便自住,但到期仍未搬走且不開門,之前其有說要依法辦理,那我現在可以提告嗎?

 

                                    ann

(yangshing.1962@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8-04 19:27 回覆:

建議你先向租賃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看看對方是否願意就調解之程序解決雙方租賃爭議,以免訟累!

以上說明~請參酌


容容
2013/03/24 23:26
請問我是房客,租賃了ㄧ間店面且公證,合約三年,現已租滿26個月,因身體受傷,無法再繼續做大動作的工作,因此回自家住處從事花藝教學,且也與房東討論過,將原租處以盤讓方式頂出,房東也同意,待好不容易的有人願意來盤店了,房東卻因為嫌對方未來營業時間過晚,而不願出租,讓我的盤店交易錯失,事過約14天,房東ㄧ直來電及簡訊,催我去公證解約。原可以盤出的將近四十萬的生財器具,現在ㄧ毛也沒有,且房東未經過我允許,也自己帶人去看店,ㄧ面也在做招租的動作。請教您,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謝謝您!(tt35616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3-25 10:35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正常的情況下,你把店面頂給第三人後,最好是由第三人與房東另簽新租約,你與房東終止原租約退場,三方同時進行最好。

你的留言提及房東一直催促你去"解約",理論上應該是催促你提前終止租約,這表示你和房東間的租約關係尚未終止,如今~房東又嫌欲接手的新房客未來營業時間過晚而不願出租,...準此~房東新約未簽成,如果你和房東間的舊租約還有效存在的話,房東現已進行的招租動作,可能涉及違約。

房東招租違不違法或違不違約?姑且不論,但房東比你急~應該是對你有利的事實,如何善用這一點,好讓你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才是你要思考的重點。

你因為生財器具部分未能順利轉讓第三人而受有損害,此節,這部分的損害是不是要全由房東負責?我認為這裡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你既然問到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我的建議是~

去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看看吧!當然~這種各退一步,委曲求全的法律機制,也要有設定底限的心理準備。至於怎麼談?就看雙方提出的調解條件如何而定,比較說~房東是否願意買斷生財器具或是找人(中盤商)來估算,並願補點差價(如果有價差的話)?

試一試唄!  祝~ 否極泰來


心心
繼承不動產.遷讓房屋
2012/08/13 15:14
hi~想請教您一件事~我爸娶了個大陸人,我爸走了後,經過法院訴訟我們繼承了全部土地及建物,但大陸人還繼續住在這裡,要先寄存證信函先催告請她搬離嗎?若還不搬離,是不是要去法院申請遷讓房屋的訴訟?這須要請律師嗎?遷讓房屋要如何寫?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3 20:29 回覆:

你好~如果你們已取得父親生前所留之該不動產所有權全部,那麼我會建議你們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遷讓房屋,若對方置之不理,法律程序可以考慮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

這裡~我無法教你如何撰狀,請求遷讓房屋之訴的寫法,在格式上和基於租賃關係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的訴狀類似,但因為法律關係不同,訴狀的事實及理由要寫的內容也不同,我的文章中沒有相關的範例,建議你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買狀紙時,順便向櫃台服務人員洽詢,他們會指導你如何撰狀。

如果仍覺不便或麻煩~當然花錢請律師是不得已但卻是最好的方法,請律師可以全權委任律師去打官司,但收費較貴;也可以只請律師撰狀,自己打官司,收費自是相對便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有問題~可再留言。  祝  否極泰來


Jenny
再請教一下
2012/08/11 21:10
您好,非常感謝您之前的回應,想再請教一下,現在對方已經積欠4個月租金了,所以我們想重寄一份存證信函,請問我可以在同一份存證信函中表示要以押租金抵扣租金+催告+終止契約嗎?又起訴時起訴狀中要寫出已經抵扣押租金嗎?以及起訴狀中有需要表示請准宣告假執行嗎(因為看過有人這樣寫)?非常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2 04:05 回覆:

你好~

存證信函當然可以表明一切你要說的內容,一方面是寫給房客看的,另方面也是作為將來訴訟中的呈堂證供,這在我寫的書中或部落格相關文章裡都有提及。

此外~本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在訴狀中的"事實及理由"中再說明一下已扣抵押金的事實,也不差那幾個字,寫上去無妨,記得附帶提及佐證資料的存證信函即可。

另訴之聲明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是為了避免被告利用上訴程序延遲訴訟的確定,所以寫了當然是比較好,一旦一審勝訴,無待本案確定,便可進行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


jenny
請教有關遷讓房屋問題
2012/06/30 17:01

您好:真的非常感謝您的一系列文章,對遇到租賃糾紛的我們真是幫助匪淺。

在此,想請教一下,如果房客欠租已達2個月,那時我們已發存證信函催繳租金請求遷讓房屋及表達文到後七日內如不繳租金則租約終止不另為通知之意,也有送達成功。但存證信函發出後,家人才想到房客有交押租金(約2個月房租),請問,此時還可以直接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嗎?(有聲請過調解但對方未到),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7-01 18:13 回覆:

實務上~法院認為房東在租約到期前,因房客未繳租金而要提前終止租約,仍須扣抵押金後欠繳之租金已逾兩期租金加總金額後,才能期前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喔!

你可能要再算算扣抵後是不是符合少前述的說明,再決定是否現在要起訴,免得被法院駁回這部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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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11/02/25 16:42
請問一下我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可以適用此方法嗎

親戚住在我家多年 5年以上了 搬進來時沒簽訂租約 口頭也沒有 所以算是不定期租約
房租 沒付過一次 
水.電5年來只付過不到五千塊
我查過得知要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自住方式 趕走他
後來我去打免費法律諮詢 他說先叫我弄清楚 到底是借住還是不定期租約 兩者有何不同
另一家的法律諮詢叫我先寄存證信函該如何撰寫...幫幫我阿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02-26 00:09 回覆:

聽你的說法,一點也不像租賃關係,住了五年只有付過水電費

也沒約定租金如何給付?也沒押金等等與租賃有關的約定

看起來比較像是無償使用借貸的關係,換言之~ 借住是不付錢的;借住要付錢的,就成了租賃,很好區分。

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前提是租賃,因此~ 如果不是租賃關係,就不會有這一條的適用。

依無償使用借貸的關係而言,未訂期限,房屋所有人隨時都可以請求借用人遷讓房屋,建議你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如果對方不搬遷,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存證信函的寫法類似本文,只是不是租賃,算是借住。提供簡單的範例如下供參:

本人提供所有位於00市00路00號之房屋予台端無償借住迄今,今擬收回自用,請於文到0日內遷出,以免訟累。

大概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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