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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13:21:52瀏覽75157|回應26|推薦41 | ||||||
簡易訴訟程序,原則上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財產權的訴訟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或該條第2項各款法定事件涉訟時所適用的程序。 除了和金錢有關的紛爭外,在租賃糾紛中,例如: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法律關係,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雖說是「簡易」訴訟,比起打「普通」訴訟的官司,程序當然是快一些;但從起訴到判決,通常也要花上三、四個月的時間(這還不包括當事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再提起上訴的時間),想想一場官司纏訟下來,還是挺累人的哩! 茲以房東最常碰到的租金金額超過2個月未付,並已以存證信函表明終止租約而房客仍未搬遷的案例,說明簡易訴訟的訴狀要如何撰寫,範例如下: 民事起訴狀 (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原 告 ○○○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00000000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 女 出生日期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B200000000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年○○月○○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如證據一),約定由原告將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元,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繳納,而押金為○○○元,由被告○○○以其所簽發之支票代替現金支付予原告。 二、詎料被告○○○自○○年○月○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已積欠兩個月以上,且由被告○○○所簽發代替現金支付押金之支票亦遭跳票,未能兌現;原告先於○○年○月○日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出面協商解決;惟被告置之不理。○○年○月○日原告再以○○郵局○支局第○○號存證信函催告於3日內繳納租金並對被告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均有存證信函回執可證(如證據二)。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上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年○月○日起至終止租約止之租金,每月○○○元。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倍之違約金即○○○元(計算式:○○○元 X ○倍=○○○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元。 六、原告為免訟累,前曾向台北縣○○市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之聲請;惟對造人並未出席調解,此有新北市○○區調解委員會所發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證(如證據三)。 七、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八、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年 ○ 月 ○ 日 具狀人:○○○ (印)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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