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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1 18:20:23瀏覽53719|回應6|推薦36 | ||
網友問: 因為我明年準備考司法四等,刑法概要考申論題;但我常聽人說考試下筆時每一題都要帶到:《主觀》與《客觀》,真是如此? 請問《主觀》與《客觀》是什麼意思呢? 您好: 在此先預祝您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關於刑法的申論題準備,筆者在過去有多年「不計其數」(年紀大了,搞不清楚考過幾次) 的國考經驗,所以簡單地跟您回答關於申論題答題的要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正常的申論題,像是法條解釋或是定義解釋的部分,我就不在此多所著墨,因為這部分很多都是要靠「背」的功夫。 我想說明的是,刑法一提到涉及《主觀》與《客觀》的問題時,通常題目都會與「實例型」的申論題作連結。 典試委員會先以某甲、某乙、……等人間發生的一些法律事實,來要求您解實例題,這種題目最可以看出一個考生的刑法實力,所以解題技巧也是相當重要。 所以您要問有關” 《主觀》與《客觀》是什麼?”不如我就從更大處的解題方向說起,這樣也比較方便我的敘述。 也許您早已知道解題技巧,如有話蛇添足之處,還請多包涵是禱。 原則上~碰到實例題,不要急於把張三、李四或某甲、某乙犯什麼什麼罪寫在最前面。 舉例來說,甲在路上遇見仇人乙,見機不可失,看路旁有一木棍,遂撿起木棍自乙背後打下,乙受傷倒地不起,問甲成立何罪? 像這種實例題,一定會涉及到刑法關於《主觀》與《客觀》理論。早年我們念林山田老師或甘添貴老師等大師級的刑法教科書,書中都會解釋主、客觀學說理論的演進;甚至除了主觀說與客觀說外,還有所謂的折衷說(也就是主、客觀混合理論),許多學說立論,唸起來很討厭,但這就是法律,沒辦法。 OK!上述的實例題在解題時,絕不宜直接下筆就說: 甲的行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或傷害的故意(故意犯),客觀上甲有以木棍攻擊乙的行為(作為犯),並有導致乙受傷的結果(結果犯),所以甲應(或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殺人未遂罪(未遂犯)或應(或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既遂犯)。 上面的寫法是要留到解題的最後,而不是解題的最前頭。 那解題的最前頭要寫什麼?答案就是要您先寫那些學說理論架構的這一類東西;也就是您所問到的《主觀》與《客觀》的問題囉! 附帶一提,解題的中間要寫什麼? 中間一般就是寫刑法法條的依據,最後套入本案的事實,經由涵攝的過程而導出結論,這就是未來改考卷的老師要看到的答題架構,會不會這樣解題,刑法分數的高低,由此立判。 言歸正傳,話說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在刑法上值得被評價的話,那麼他的行為通常會被區分成兩部分來解析: 第一個部分講的就是「主觀要件」,像是故意、過失,意圖、預謀等等都算是主觀要件下所要討論的內涵,這在刑法法條裡也有這些名詞。其他像是動機、心態、違法意識等也屬之。 第二個部分要講的就是「客觀要件」,像是偽(變)造、放火、殺人,傷害、竊盜等等外在顯現可見的舉動,都是客觀要件下所要討論的內涵,這在刑法法條裡處處皆是。其他像是年齡、身份等也屬之。 刑法理論的架構建立在《主觀》與《客觀》的學說上,光是這個題目就足以寫成一本書,所以解題的重點在於必須針對題目的內容,分從主觀理論與客觀理論甚至是折衷說的立場來分析,這是獲取高分的要件。 像方才前面所舉的案例,甲這一棍打下去,主觀上究竟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客觀上是殺人行為或是傷害行為? 如果您不能分就主觀、客觀兩方面去解題,閱卷老師一看就知道您不是法律科班出身的考生 (當然就算法律人,如不用功的話,也不見得會答的好啦!),分數就拿不高囉! 這就是為什麼您會聽人說:考試下筆時每一題都要帶到 (其實是實例題比較會用到):《主觀》與《客觀》。 話雖不中亦不遠矣!拉拉雜雜寫了一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有其他問題,可以再留言問我。 祝您鯉躍龍門 榜上有名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著作 書名: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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