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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3 04:06:22瀏覽5608|回應6|推薦124 | |
曾聽人說:砂石車駕駛撞到人,萬一傷者沒死,往往會再倒車輾死傷者的說法。 法蘭客今天要來講個真實案例,這個案子是說有位砂石車的駕駛~他聲稱砂石車因為發生機械故障,導致煞車失靈,在下坡路段衝撞上好幾位在路口等紅燈的機車騎士,騎士們就像是被保齡球打到的球瓶一樣,被撞得東倒西歪;其中有位機車騎士因而倒臥在砂石車的右後方,當時騎士還有生命跡象,詎料此時砂石車駕駛突然往後倒車,當場把機車騎士輾斃。 本案在法院第一審審理時,承審法官認為砂石車駕駛第一次撞到機車騎士是業務過失傷害;但其倒車輾斃騎士之行為應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且車禍現場有也目擊民眾指證歷歷,因此判決砂石車駕駛所為係觸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此即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又稱未必故意。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砂石車駕駛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第二審,他在庭上辯稱當時他因煞車不及撞倒數輛機車騎士,其所以倒車,係緣於有機車騎士也被壓在砂石車的左前輪下,因為砂石車前方有現場目擊的路人要他倒車救人,所以他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倒車,將在砂石車右後方的另一位騎士輾斃。 由於砂石車後方的路人只看到後面的情形,不知道砂石車前方發生什麼事?而前方的路人也不知道還有騎士倒在砂石車的後方,所以砂石車後方的路人才會誤以為被告駕駛是故意把後方受傷的機車騎士輾斃。 職司二審之合議庭法官採信了砂石車駕駛及其他證人之說詞,改判砂石車駕駛罪責較輕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駕駛更因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而受緩刑之宣告。 類似此種案件判決大逆轉之情形,雖說並不常見;但車禍罪責的判斷,攸關人命及正義之實現,法官本於心證,做出適法無違之裁判,以還被告清白,同時還要讓被害家屬心服,誠屬不易,可見執法者在維護及保障人權所扮演的角色上,具有何等重要之地位。 所謂心證,是指檢察官或法官依據證據調查的結果,參酌各種情狀,為發現事實的真相,藉由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來檢驗證據能力的有無及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所形成的心理判斷。 這裡所謂的論理法則,學術上的說法,是指以理論認識的方法,也就是運用邏輯概念去分析事物的道理(比方說,1+1=2,絕不會=3)。 所謂的經驗法則,則是本於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據以用來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基礎,且屬事理所應然,在客觀上可認為確實的定則(比方說,天下雨,地一定是濕的;但地是濕的,並不一定是天下雨所造成的)。 所以檢察官或法官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於事實真偽的判斷,是不能違背經驗法則的,也就是不能背於人們日常生活所知悉的通常事理。 說了一大串,其實法蘭客要強調的就是~不管今天辦案的是檢察官或是法官,他們也是凡人,並不是神,所以事實的真象到底如何? 假如只有被告知道或是老天爺知道的話,就算檢察官或法官做出與事實真相不符的認定,只要他們是本於良知、良能及對法的確信所為,也就無可厚非了。 關於經驗法則這一點,法蘭客以前上刑事訴訟法時,教授也曾舉過曠世懸案~蘇建和案(即吳銘漢夫婦命案)的例子做說明。 教授說:要殺死一個人時,其實這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何況你還要同時殺死兩個人;而且~被殺死的人,每個身上都有數十處,甚至上百處的刀傷。 那麼兇手到底殺了幾刀?其實並不能以法醫驗屍時所統計的刀傷來論斷。 教授接著說:如果以經驗法則來看,假設今天有人一刀向你砍過來的時候,你本能的反應應該是閃躲;但當退無可退、躲無可躲的時候,你本能的反應應該是用手去阻擋吧! OK!那麼兇手砍下來只有一刀,卻可能因此在被害人頭部、手臂、腿上留下3處刀傷。 所以要請問各位囉~這樣算是1刀?還是3刀? 假設法官認定兇手只砍了1刀,覺得那是其情可憫的話;那麼兇手一旦很不幸地被法官認定是砍了3刀時,哇!那可能就叫做手段兇殘,泯滅人性了! 偏偏蘇建和案的判決結果,常常是在有罪死刑與無罪釋放之間徘徊,並沒有第三種選擇可言。 其實法官的自由心證一點都不自由。 一般人常說自由心證,自由心證,經過法蘭客以上的說明後,相信大家對於所謂的自由心證一詞,應該有比較具體的認識了吧! 自由心證並非毫不設防,任意判斷的,所以法官在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都要非常審慎小心! 一旦出錯,輕點的~也許只是鬧個笑話;嚴重一點的話~那可是會鬧出人命的。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年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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