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11/03 14:33:38瀏覽4945|回應7|推薦64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法律資訊不對稱:所謂的「四不一沒有」 對於未曾受過正統法學專業教育的大部分民眾而言,過去學校所上過的那一點點公民與道德、法學緒論或是日常生活法律之類的課程,只能算是基本的法律常識。要一個人不犯「法」,並不困難;但是要一個人不犯「錯」,可能就不是那麼容易。 我們日常生活的言行舉止,受到來自傳統倫理、道德、宗教、禮俗、社會、學校、家庭等等不同層級規範的制約。法律則是所有前揭規範的最後防線,一旦逾越了這條界限,不論是故意或過失所致,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權益受害的人,也可憑藉法律,讓損害獲得填補。 千金難買早知道。法律既然如此重要,為何人們卻總要到了「出事」的時候,才發現自己所知之不足?一言以蔽之,實乃肇因於法律資訊之不對稱也。由於取得「對稱」的法律資訊,必須付出並不便宜的「對價」,以致常人見法律而怯步、視法院為畏途。 《法律資訊不對稱的意涵》 資訊的不對稱,讓無知的人~求助無門;讓一知半解的人~無法打通任督二脈;也讓掌握資訊的人,占盡各種優勢。法律資訊的不對稱,同樣存在有這樣的現象。讓欠缺法律常識的人,為尋求問題解決之道,疲於奔命;讓有基本常識而不具法律專業的人,難以確定解決問題的作為是否正確;至於具備專業與握有法律授予權力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則立在整個法律體制架構的頂端,主導並決定一切問題最終解決的方式與結果。 法蘭客從事平民法律服務工作十餘年,看盡現實社會的人生百態,在與民眾多年接觸的實務經驗,可以觀察到多數人有所謂「四不一沒有」的現象: (一)不知法律如何規定 有句話說: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法律的人。此話雖有些許反諷的意味;倒也貼切地描述出一般人對於法律一知半解的態度。 不知法律如何規定的人,面臨問題的時候,內心難免惶恐不安,對於不可知的未來,通常顯得六神無主。初期多半求助於周遭的親友,人云亦云的結果,當事人往往無所適從,甚至做出錯誤的判斷,導致問題更加無法收拾。 不知法律如何規定,有時比你想像的後果還要嚴重。有行使權利的一方,可能因不知法律而使得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致無法主張權利或讓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可能因不知法律而喪失為自己辯護、澄清的機會,甚至加重了自己原應承擔的責任。 (二)不知權利如何主張 若說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法律的人;那麼懂得法律卻不知如何運用,這與不知法律如何規定的人,似乎也沒有什麼差別? 由於教育水準的提昇,一般人已有自我權利保護的意識,這比不知法律的情形固然要好一點。以年齡層來看,不知如何主張法律權利的人要比不知法律如何規定的人年輕一些。前者多為青壯族群,教育程度較高,也懂得上網查詢解決相關問題的資料與方法;後者多為中高齡之長者,擁有較好之社會地位與經濟條件,但相對於相關資訊的掌握,則比較憑個人的生活經驗與主觀意識來決定。 (三)不知如何進行訴訟 每一位帶有法律問題與困擾的民眾,無不希望以最短的時間、最少的金錢與勞費,來換取糾紛的解決。若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種方式可以選擇的時候,咸信絕大多數的人,是不會選擇訴訟的方式來進行。 由於取得「對稱」的法律資訊,必須付出並不便宜的「對價」,以致常人見法律而怯步、視法院為畏途。訴訟程序具有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性,除非當事人很有資力(例如金字塔頂端的有錢人)或資格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救助的條件(例如中、低收入戶),有律師提供訴訟上的專業服務。否則絕大多數的「中間」民眾,是不會把「訴訟」當成解決問題的首要方式或手段。 話說回來,經濟條件的良窳~有時也未必是當事人主要的考量,反而是因當事人已用盡一切訴訟外的方式而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面對唯一解決途徑的訴訟程序時,多數人有不知從何著手的困擾。 (四)不知如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的發動,一般多在訴訟程序結束、判決確定之後;但也有以其他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而發動者。例如調解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支付命令裁定確定、本票裁定確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裁判等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而發動強制執行者。 當事人好不容易打贏官司,面對又一個「資訊不對稱」的強制執行程序時,同樣地會發生不知如何行使權利的困擾;相對於被強制執行的義務人,也有不知如何捍衛自己權益的疑惑。 (五)沒有適當的諮詢管道 社會一直在進步,所以坊間有關法律諮詢的管道其實很多;只是存在的陷阱也不少,像是怕有司法黃牛介入、煩惱律師事務所的諮詢收費過高、擔心案件所託非人……等都是當事人存有的顧忌或疑慮。 現在政府機關雖然有委請執業律師提供一般民眾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讓有需要的民眾多了一個可以信賴且方便的諮詢管道,可謂立意良善。不過諮詢服務的原則之一,是義務律師只能動口,不能動手;律師所提供的意見或建議,僅供當事人參考,不是代替諮詢者做決定。所以義務律師既不能為諮詢者代撰書狀、代為出庭,也不能收取諮詢費用,必須謹守公益服務的角色。 法蘭客於今年初陸續將刊登在部落格的許多法律文章彙整出書,目的之一~便是希望平衡「法律資訊的不對稱」。讓身陷私權糾紛的讀者在浩瀚法海載浮載沉之際,能避免犯錯並找到一個正確解決問題的方向。 雖然個人時間有限,能力有限,能運用的資源也不豐沛,但法蘭客還是會盡我所能,全力以赴的!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