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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22:05:07瀏覽55333|回應12|推薦67 | |
房屋漏水衍生糾紛的原因百百種,但實務上碰到的情況,不外是以下幾類,而且造成糾紛延宕未決的原因,有時是其中一種或數種~同時或先後發生,法蘭客將之整理如下: 一、溝通不良、互動不佳 這是漏水引發糾紛最常碰到的狀況,通常是樓下一發現有漏水時,便以"興師問罪"的態度找樓上屋主理論。理性一點的屋主,會先聽聽樓下住戶說明原委,但如果平時樓上、樓下鄰居間就沒有什麼互動,或是互動關係本就不佳,一旦樓下住戶不分青紅皂白地上樓質問,口氣又不是很好的話,樓上屋主直接關起大門,讓對方吃閉門羹的案例,也是有的。 發現房屋漏水,往往不容易在第一時間找到原因,但有些被害屋主在主觀認知上就先一口咬定是樓上出了問題,這讓樓上的屋主頗不以為然,即便多數漏水的原因最後查證的結果也都與樓上管線破損有關,但在事實真相未明之前,態度不佳再加上不友善的言語,往往未必能得到對方相對善意的回應。 當然~也有不少案例顯示是樓上屋主本身態度出了問題,不能將心比心體會樓下住戶的漏水之苦,表面上說會找人來了解一下,實際上卻毫無作為,敷衍行事的結果,時日一久,漏水問題未見改善,樓下住戶再度上門理論時,難免動氣,出言不遜。 二、漏水原因,責任歸屬不明 如果樓上、樓下的屋主有幸能夠好好溝通,互動情形也還不錯,是否就能快速處理房屋漏水的問題?說實在的~那也未必。由於認知的不同,對於漏水的原因,雙方有可能各執一詞,你說是樓上管線漏水,對方卻說是外牆年久失修的緣故;又或者說是隔壁鄰居的問題或管道間的問題,總之~樓上屋主通常不會一開始就先承認發生漏水是自己屋內的問題。 由於水往低處流的經驗法則,樓下住戶於發現房屋漏水之初,通常僅是基於合理的懷疑,未必有明確的事證資料可以證明是樓上要為此事負責,也讓樓上屋主多了一個藉口或反駁的理由,要樓下住戶先行舉證,才願意配合處理。 但事實上~樓下住戶除了能證明確實受有漏水的損害外,要能證明到漏水的原因是出自樓上的問題,有時並不容易。如果樓下住戶請來了水電師傅抓漏,師傅若要進一步確認漏水的原因,沒有樓上屋主配合勘漏或進行測漏,問題還是可能無解。 就算樓上屋主同意抓漏師傅的請求,配合抓漏,但往往又會質疑對方請來的師傅是否具備專業?有的屋主則會附加「但書」,要求抓漏不能鑽牆鑿壁、不能打洞開挖,否則後果自負。如此一來~再有經驗的抓漏師傅又豈敢為此背書,這種錢~寧可不賺。 三、置之不理 這裡所謂的置之不理,不僅僅是樓上屋主相應不理這麼簡單,有時候樓上屋主(指房屋所有權人)根本就不住在樓上(可能另住他處或因出國等因素),樓上成了空屋;又或者是樓上房屋已出租給房客,房客不願提供房東(屋主)聯絡方式或代為轉達後,房東卻無任何回應,都是法蘭客此處所稱置之不理的情形。 樓上屋主置之不理或樓上房客置身事外的情況,都會讓漏水問題無從處理,最終恐怕只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 四、做法錯誤 深受漏水之苦的住戶如果不能理性面對問題,尋求正常解決的管道,很可能衍生漏水以外的紛爭,橫生枝節,造成鄰居間更大的衝突與對立。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不能就事論事,威脅樓上屋主如不儘速修漏,就要告發其房屋有違建之不法,或是揚言舉發其出租的房屋涉嫌逃漏稅之情事。這種你踩我痛處(漏水),我就抓你把柄(違建、逃漏稅)的做法,只會讓問題更難解決,並不足取。 再者~有的苦主會自行研判漏水的原因後,自行到頂樓的水塔去把樓上供水的總開關給關閉,更讓樓上屋主為之氣結!動輒揚言要提告樓下住戶涉嫌妨害自由(刑法第304條有關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雖未必能成罪,但雙方結下樑子以後,原來的漏水問題會因此而獲得解決嗎?答案很明顯~當然不會。 此外~房屋漏水是相鄰關係事件中常見的民事糾紛,雙方如果因故未能解決,找管區員警來處理有用嗎?基本上~沒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話,管區員警當然不會受理,頂多是到場講幾句公道話,要雙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除非當事人當著警察的面,出言不遜或大打出手,彼此互控妨害名譽或傷害時,只好將雙方帶回派出所依法偵辦。 五、推→拖→賴~三部曲 委屈不能求全,因為樓上屋主的推→拖→賴而不能解決漏水問題的說明,這部分在本系列的第一篇:都會人的惡夢 房屋漏水面面觀 (一) 已經提及,於此不再贅述。 其他比較特殊的情況,還有樓上屋主找人修漏,修是修了,但未對症下藥,導致漏水問題一再反複發生,彼此積怨。也有因為外牆滲漏、頂樓天台防水層或管道間管線因年久失修造成的漏水,因涉及公共設施而必須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共同解決,有時也會涉及費用分攤或如何施作的問題。 例如: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查明公共管道間漏水的位置,但必須住戶配合鑿壁開洞工程的進行時,住戶基於私人理由未必願意配合施工,也是有的。 總之~當房屋漏水的問題因存在"人"的因素而未能解決的時候,進一步就要尋求解決之道,這部分~法蘭客將於下一篇再來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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