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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22:40:22瀏覽24572|回應4|推薦18 | |
張三車禍受傷,肇事者李四不聞不問,張三一氣之下,持驗傷單要去派出所告李四過失傷害…… 員警:你和李四有去調解會調解過了嗎? 張三:沒有,他都不理我,打電話也不接。 員警:你要先去調解啦!調解不成,再來告好啦! 張三:有規定要調解不成,才能提告嗎? 員警:也不是這樣說啦!如果你現在要告張三,就要先做筆錄,然後… 張三打斷員警的話:車禍那天不是已經做過筆錄了嗎? 員警:這個筆錄和車禍的筆錄是不一樣的啦! 你現在要告他,就還要另外做一份刑事案件的筆錄,然後我們會再通知李四也來做筆錄,還要去交通隊調車禍相關資料,反正很麻煩的啦! 員警接著說: 接下來我們警方還要把案子移到地檢署,等檢察官發傳票傳你們去開庭,最後又要你們去調解會調解,案子轉來轉去,你們也跑來跑去,你不如現在就去聲請調解,這樣還比較省事。 張三:那如果張三不去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話哩? 員警:那你再來告張三也不遲啊!只要不要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就好了。 張三心裡想: 這警察跟我講了這麼多,不就是不想受理我的報案,莫非是想吃案還是想推案啊? 以上舉的是車禍提告的案例,確實有時可能會發生在一般人身上;此外,有時家裡遭小偷,打電話報警後,警方到了現場,東看看、西瞧瞧,沒看到監視器、沒有目擊者,也可能會跟被害人說一些有的沒的,最後就不了了之。 其實警察有時講的或許沒錯,車禍發生糾紛先去調解是正確的做法,等調解不成被害人再考慮要不要對肇事者提告,確實是比較不用那麼辛苦。畢竟提告了以後,又因為和解或調解了,再要去銷案或撤告,又是一道手續。 如果被害人覺得到派出所或警察局提告,擔心警方會有吃案或推案的疑慮,另一個提告的管道,就是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院是法院,地檢署是地檢署,一般人傻傻分不清楚。只有地檢署才有「申告鈴」,法院沒有「申告鈴」這東西。這個「申告鈴」大多會設在地檢署大門附近顯眼的位置。被害人提告,按了「申告鈴」後,地檢署就會有人出來服務,看是你要遞狀進去,還是口頭申告,會有服務人員幫你製作簡單的筆錄。 完成按鈴申告的程序後,將來地檢署會把案子下交管區員警偵辦調查,並寄上一紙公文通知被害人或提告的人。 以下是這紙公文的範例,提供讀者參考: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 機關地址:○○市○○區○○路○號 傳 真:******** 受文者:張三 君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指訴被告李四涉嫌過失傷害罪一案,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指定期限命○○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調查中,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特此通知。 說明: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 正本:張三 君 副本:本署研考科
有了地檢署發的這紙「通知」,被害人就不必擔心案件會被吃案或石沉大海啦!只是先前案例中,員警對張三說的程序,例如去警局製作筆錄啦!檢察官發傳票請你去地檢署開偵查庭啦!甚至可能會把案子轉介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啦!隨著這些程序的進行,案子在跑,人也要跟著跑,恐怕還是免不了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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