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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23:45:43瀏覽37151|回應3|推薦27 | |
某日,張三在路上撿到一張電子發票,心想...不撿白不撿,運氣好搞不好還能中大獎。 到了統一發票開獎當天,張三把手邊的一疊發票拿出來對獎... 沒想到,真讓他中到一張200元的發票,當下便直接拿去郵局兌獎,發了一筆小財。 可高興不到兩天,張三便接到警方的電話,請他到警察局一趟。 張三覺得莫名其妙?不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警察:有人告你侵占遺失物喔! 張三:蛤?我哪有? 警察:你最近在路上有撿到發票嗎? 張三:發票喔!我常撿啊! 張三接著說: 只要看到路上沒人要的發票,我就會撿起來放著,反正是別人不要的發票,我撿人家不要的發票來對獎也不行嗎? 警察:有人告你撿到拿去郵局對獎的那張發票,是他去買3C產品時,店家開的電子發票,後來不小心掉了的,那人有再去請店家補開一張,結果他要去郵局兌獎時,郵局員工跟那人說發票已經被兌過獎了,他才來告你侵占遺失物罪。 張三:那我現在該怎麼辦?你能告訴我那個遺失發票的人是誰嗎?大不了我還他錢就是了。 警察:很抱歉啦!我不能告訴你當事人的個資,而且侵占遺失物這一條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無從撤回告訴),照規定我們還要把案子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到時候你自己再去跟檢察官說啦! 張三:怎麼這麼麻煩啊! 警察:沒辦法呀!啊~不撿不就沒事了。 張三:有夠衰的。 約莫一個月後,張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去開了偵查庭... 檢察官當庭便要他和掉了發票的被害人去調解會調解,庭訊很快就結束了。 這一來一往又過了大半個多月,張三接到調解會的通知,便按調解會指定的時間前往 張三和對方很快就達成和解共識,當場付了兩百塊錢給遺失發票的人,總算是結案了。 由以上的案例可知,電子發票因為會留下消費者消費的紀錄,一旦消費者遺失了電子發票,是可以再請原來的店家補發,如果有人撿到了別人遺失的電子發票,又剛好對中發票而拿去兌獎,那就有可能發生本案例的情形,因而吃上侵占遺失物罪的官司。 所以奉勸大家還是不要順手撿拾路上的電子發票,該你中的跑不掉,不該你拿的還是拿不到。 法蘭客說給你知道。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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