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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 17:40:03瀏覽35214|回應10|推薦91 | |
網友問: 父親在遺囑中有長子不得分配遺產的記載,那長子就不能分到財產了嗎? 法蘭客回答: 原則上,法律尊重當事人(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但遺囑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以本案來說,父親是立遺囑人,遺囑中有要求長子不得分配的記載,如果意思是說長子不能繼承父親死後的遺產的話,在法律所保障到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這一塊,長子還是有權利可以繼承的。 申言之,若父親死後,除配偶母親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遺產則是大家平均分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但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情況,如果遺囑裡有類如上述一毛錢都不分給法定繼承人的情形時,該法定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法律所保障的「特留分」,依法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特留分是從應繼分裡頭來的,所以特留分絕不會大於應繼分,應繼分的規定就依民法1144條的規定來決定。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除非,長子生前有加暴行(重大虐待、侮辱)於父親或是類如篡改變造父親的遺囑等法定事由,此時法律例外規定被繼承人對於法定繼承人有剝奪繼承遺產的權利外,長子是可以要求分配財產的,也就是至少他還有法律保障的「特留分」就是了。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年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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