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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的野花不要採,路邊的沙子也不要亂裝!
2009/11/28 15:07:01瀏覽2046|回應1|推薦30

網友說:

昨天晚上10點,我拿著桶子去裝路邊的沙子(本來以為是沒有人要的),可是當時我想那是堆放在大馬路邊的一堆沙,也沒有插牌子或是用籬巴圍起來,所以才去挖了一桶,結果被沙子的所有人發現後,他要求我要賠三千塊錢給他!

簡直坑人嘛!我看了看桶子裝起來的沙子也差不多才值約100元,我不想給…結果他就報警處理!

我沒有前科,也沒有反抗。

警察說這可能是微罪?!

什麼是微罪呀?可以告訴我,接下來~後面的處分會是怎樣嗎?

拜託,馬上~謝謝!

法蘭客回答:

您去警局做筆錄了嗎?對方既然找了警察,就表示本案已難私了。

涉嫌竊盜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一旦完成筆錄製作,必將全案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續行偵辦,將來您還要為此小事出偵查庭。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桶裝沙雖不值幾文,確屬微罪,但檢察官會先了解您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再來考慮是否以微罪不舉的方式為不起訴之處分。

沒有任何一個法條告訴您說,這樣的情況檢察官就依法不得起訴

微罪不舉是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實來認定,起訴或不起訴,或是緩起訴都是他的權限。

微罪不舉:

刑法第253條第1項

第三七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對於犯罪輕微的案件,依其案件偵查的結果,就算認為被告有犯罪的嫌疑,可是在斟酌犯罪行為人本身的各項具體情形(像是犯罪情節、被竊財物的價值,或是行為人有無前科、犯後態度?是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仍然得以不起訴處分

這樣的好處,一方面是檢察官可以把偵查的案件終結掉;另方面,也可以達到罪與罰目的及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免小提大作)。

刑法第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您沒有前科,姑念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的話(比方說頗有悔意或是已經賠錢給被害人之類的),如果沒有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至少應該可以換到一個緩起訴因為這種小事還會被起訴,那就太超過了!

當然~或許檢察官可能要您去做些勞動服務,或是叫您去捐一筆錢給社福團體,算是國家對您行為的處罰;幸好您也沒有反抗,不然竊盜行為可能變成了準強盜行為,那就更划不來了。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再怎麼看,被害人要求的金額可能有點不合理,但檢察官在認定您有竊盜事實,又因您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仍以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有多高?本人持保留態度。

若以緩起訴因為檢察官若逕予起訴的話,實在是小題大作),可能會要您捐筆錢,那麼檢察官要您捐多少?也是個問題,畢竟這錢可都是從您口袋裡拿出來的。

假設國家要您捐2千塊給慈善機關(國家對您行為的處罰),加上對方那袋價值100元的沙子(何況沙子最後也已物歸原主),這樣算起來您才 "" 900元。好像也沒""多少不是?畢竟這還是我的假設,萬一檢察官要您捐50001的時候,那您不是虧大了?

請自己斟酌一下,與被害人和解以換取被害人在庭上說說好話,檢察官要以微罪不舉的方式處理,也比較不會惹得被害人對檢察官不爽而聲請「再議(再議是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程序),若再議之聲請被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有理由,檢察官就必須重新偵辦,這樣就會換成檢察官對您不爽 (因再議案件太多,會影響檢察官的考績),哈…哈!那您的處境豈不堪慮?!

花錢消災吧!路邊的野花不要採,路邊的沙子也不要亂裝。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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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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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莎崎|旅遊作家、專題講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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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28 17:28

="=這麼恐怖喔!!

狐狸以後會小心啦!!

TOT不會在路邊收集葉子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09-11-28 18:44 回覆:
素滴~如果妳上班的時候,拿公司的一張信紙或信封來用在寄私人的信件時,一樣是屬於這裡說的情形喔!嚇到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