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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0:00:42瀏覽18496|回應4|推薦19 | |
網友問: 本人最近收到一封別人寄給我的信,內容透露著警告我的意味... 讓我不得不去思索一下... 所謂的恐嚇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那麼收到信件的人又該如何做才比較適當? 法蘭客回應: 刑法所謂的「恐嚇」,係指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不法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所謂的恐嚇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所謂的恐嚇信,是指藉由文書信函來傳達恐嚇內容或訊息的一種方法。 如果今天將您的問題改為「所謂的恐嚇電話,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 那答案就變成~所謂的恐嚇電話,是指藉由通訊設備以言語或聲音來傳達恐嚇內容或訊息的一種方法。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方法(不論是書信、電話或其他類似方式)都只是手段的運用而已,重點還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會成立「恐嚇」。 承前所述,恐嚇係指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佈為目的,而通知將加不法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因此: 【恐嚇的第一個要件】 「使人心生畏佈」,講白一點,就是要讓被害人感到害怕、惶恐不安,這就是恐嚇的目的。 如果被害人受到恐嚇的反應是一笑置之、嗤之以鼻、不在乎或是回敬以誰怕誰、有種放馬過來等等類似的反應時,使人心生畏佈的目的不能達到,恐嚇就不會成立。 【恐嚇的第二個要件】 「通知……於被害人」,也就是恐嚇的內容或訊息要讓被恐嚇的對象(即被害人)知道,不然法律無法確定法益被侵害的客體是何人。 因此,張三如果在自己家裡,只是YQ式的喃喃自語,咬牙切齒地說: 「李四,你把我害的這麼慘,我一定要讓你死得很難看!」 這樣並不會成立恐嚇罪,因為李四不知道。 又或者,張三和王五在聊天時,張三提到: 「這個李四把我害的這麼慘,我一定要讓他死得很難看!」 雖然張三是講給別人聽(不是自言自語),但聽到的人是王五,不是李四,所以也不會成立恐嚇罪,因為李四還是不知道。 【恐嚇的第三個要件】 通知的內容或訊息必須是「將加不法之惡害」,也就是針對將來還沒發生的不法惡害,向被害人先作預告的意思。 「惡害」必須是「不法」,例如:「你如果3天內不還錢來,我就殺了你」,這就是恐嚇。 如果這句話改成:「你如果3天內不還錢來,我就去『告』你」,這時就不會構成恐嚇。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您可以把這句話解讀為「合法的恐嚇」,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恐嚇的罪名。 上述3個要件都具備了,這才叫做恐嚇。 準此,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個罪是不以發生客觀上的危害為必要。比方說:我要殺了你,但不一定要客觀上發生殺人的行為,才叫恐嚇。 《收到信件的人又該如何做才比較適當?》 如果收到信的人就是被恐嚇的人,而您就是那個被恐嚇的人時,首先就看您對「恐嚇」的內容反應而定,尤其是前述的第一個要件:「使人心生畏佈之心」。 換句話說,您收到這封所謂的恐嚇信會不會感到害怕,心生恐懼? 會害怕的話,就去警察局提出告發,讓警方把人找出來,這封恐嚇信就是最好的犯罪證據;反之,如果您覺得無所謂的話,那也可以什麼都不做,或是向警方備個案,以防不測也是可以的。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蘭客著作 書名:法律保護誰?、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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