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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12:29:43瀏覽9841|回應2|推薦9 | |
網友問: 我因識人不清而被詐騙了金錢!但當時有要求對方在本票上簽字及蓋指紋。 當初我並沒有想到對方是有意的詐欺,所以也沒預見會有那麼一天要和他對簿公堂! 我才發現當初對方所簽發在本票上的名字筆跡和他平常的簽名有所差異!因此也擔心自己的證據證明力不足。 因此我想了解簽名與按指紋,那一種在法律上比較具有效力? 法蘭客回答: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1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2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3項) 由此一規定的排序來看,可知簽名的效力較為優先,若以指印(即按捺指紋)代替簽名時,您還必須另外找兩個人(還要滿20歲)來簽名證明,實務上這種做法反而比較不便,一般是應用在有些人不識字或無法以手簽名時的場合。 您說當初對方所簽發在本票上的名字筆跡和他平常的簽名有所差異,依上所述,只要是本人親筆簽名即可,額外要求對方蓋指印的行為,反倒會因為欠缺別人的簽名證明,而與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 至於您另外擔心有關「自己的證據證明力不足」的問題,這也是多慮了!只要是本人親筆所簽的姓名,是不會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於此併予指明。 希望以上說明,對您有所幫助。 發問網友評價: 對於您的回答,我深感銘謝!有如矛塞頓開! 【法律小常識】 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證據能力?什麼是證據證明力? 1.所謂的證據,指的是訴訟法上,足以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2.所謂的證據能力,指的是一項事證,依法具不具備用來做為證據的資格或地位,因為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才會被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有」、「無」的問題,可以是人證、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 3.至於證據證明力,指的是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究竟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可以讓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強」、「弱」的問題,這個部分,則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來決定。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年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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