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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8 17:36:44瀏覽10466|回應0|推薦0 | |
一個案子到了法院,如果是以訴訟程序進行的話,當法院的法官要做出對這個案子的結論時,就會下一個裁判,也就是裁定或判決。 換句話說,不論是裁定或判決,法院依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聲明,經由審判程序,形成心證後,法院對外所為的意思表示,就叫裁判;而「主文」便是法院以裁判對外為該意思表示的具體內容。 當事人有兩造,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如果我們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例,原告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必先為「訴之聲明」,也就是原告表明所欲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主張;至於被告這一造的訴之聲明,目的則通常是在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因此,判決主文的內容必不脫離原告或被告訴之聲明的具體內容。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判決的主文,則可能是針對被告有罪、無罪所為的認定。 無罪,主文就是「被告000無罪」(如果是在民事訴訟裡,法院認為被告有理由的話,相對地~也就是認為原告無理由的時候,主文則為「原告之訴駁回」)。 若是認定被告有罪,那麼主文的內容便會寫被告所犯何罪、應處以何等刑罰、刑度的具體內容。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罪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則主文就會記載為「本件公訴不受理」。 在行政訴訟程序裡,主文也差不多是類似的情形,只不過審理的案件,通常是「公法關係」的案件罷了。 所以說,主文~簡單的說,就是法院對外以裁判所為意思表示的具體內容。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年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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