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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7 21:30:17瀏覽1909|回應2|推薦6 | |
我被一個在酒店上 傳單的內容如下: 王OO與李OO: 您們的女兒王OO在台北的制服店上班你們不心疼嗎? 她的工作內容是如此的不堪,我本身也去過她店裡,這都是事實,您們真的捨得她在那種地方受苦? 請您們趕緊救救她,勸她回頭吧! 補充:如果她敢告我,我不怕和她對質,這樣她就露出馬腳了。 而且我也知道他經紀人的電話,可以調通聯紀錄出來查。 我知道她不是犯人,我只是要陳述我所見的事實,把她上班的地方告訴大家,還有她做的是什麼事而已,這樣會有問題嗎? 法蘭客回應: 關於您就本案的事實描述,您的行為可能要分成刑事及民事兩個層面來探討: 先來檢驗刑事部分,您的行為有無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 您去對方父母親住家附近發佈傳單,心裡已有要以文字、圖畫散布於眾的意圖(主觀要件的部分,在此就不再深入分析),是否成罪的重點是在本罪客觀要件的有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部分,也就是您傳單裡頭究竟寫或畫了些什麼? 這部分才是會不會成立本罪的關鍵。 尤其您傳單所謂的「工作內容是如此的不堪」? 這是什麼意思?您能舉證證明您所述的對方工作內容是如何的不堪嗎? 對方一旦對您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的告訴,未來可能的攻防重點,大概就在這個環節上了。 好吧!就算刑事部分,對方提告,有可能因罪證不足而不成立上開罪名;但在民事部分,法蘭客就不那麼樂觀以待囉!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個規定在告訴我們不可以隨隨便便地去揭發別人的隱私,尤其人們在揭發別人的隱私之餘,通常又會伴隨一些加油添醋的劇情,這樣一來又有可能侵害到他人名譽。 由於刑法要入人於罪,審查要件較為嚴格,所以就算您的行為不至觸犯刑法;但民法關於侵害對方隱私的部分,不會因為您所說的句句屬實,就認為您可免責。 尤其是「去他家附近發佈傳單」的行為,以民法對於人格法益的保護應從寬認定的角度言,若對方告您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話,那您恐怕就得要準備一筆賠償金來賠給對方囉! 以上的說明,提供您作參考。 此外,還要建議您趕緊向當事人賠不是,表明您是出於善意的動機,看能否獲取對方及其家人的諒解才是正途;而不是理直氣壯地說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對方設想。 畢竟這樣的作法,相信大多數人也都不敢領教和恭維吧!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年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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