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這樣有犯罪嗎?
2009/10/17 21:30:17瀏覽1909|回應2|推薦6

我被一個在酒店上班的小姐所騙,如果我把親眼所見的事實,寫成傳單,再去她家附近發布,這樣子有犯法嗎?我這樣做是希望可以讓她儘早離開那個是非之地……

傳單的內容如下:

王OO與李OO:

您們的女兒王OO在台北的制服店上班你們不心疼嗎?

她的工作內容是如此的不堪,我本身也去過她店裡,這都是事實,您們真的捨得她在那種地方受苦?

請您們趕緊救救她,勸她回頭吧!

補充:如果她敢告我,我不怕和她對質,這樣她就露出馬腳了。

而且我也知道他經紀人的電話,可以調通聯紀錄出來查。

我知道她不是犯人,我只是要陳述我所見的事實,把她上班的地方告訴大家,還有她做的是什麼事而已,這樣會有問題嗎?

法蘭客回應:

關於您就本案的事實描述,您的行為可能要分成刑事民事兩個層面來探討:

先來檢驗刑事部分,您的行為有無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的「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

您去對方父母親住家附近發佈傳單,心裡已有要以文字、圖畫散布於眾的意圖(主觀要件的部分,在此就不再深入分析),是否成罪的重點是在本罪客觀要件的有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部分,也就是您傳單裡頭究竟寫或畫了些什麼?

這部分才是會不會成立本罪的關鍵。

尤其您傳單所謂的「工作內容是如此的不堪」?

這是什麼意思?您能舉證證明您所述的對方工作內容是如何的不堪嗎?

對方一旦對您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的告訴,未來可能的攻防重點,大概就在這個環節上了。 

好吧!就算刑事部分,對方提告,有可能因罪證不足而不成立上開罪名;但在民事部分法蘭客就不那麼樂觀以待囉

民法第195條第1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個規定在告訴我們不可以隨隨便便地去揭發別人的隱私,尤其人們在揭發別人的隱私之餘,通常又會伴隨一些加油添醋的劇情,這樣一來又有可能侵害到他人名譽

由於刑法要入人於罪,審查要件較為嚴格,所以就算您的行為不至觸犯刑法;但民法關於侵害對方隱私的部分,不會因為您所說的句句屬實,就認為您可免責

尤其是「去他家附近發佈傳單」的行為,以民法對於人格法益的保護應從寬認定的角度言,若對方告您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話,那您恐怕就得要準備一筆賠償金來賠給對方囉!

以上的說明,提供您作參考。

此外,還要建議您趕緊向當事人賠不是,表明您是出於善意的動機,看能否獲取對方及其家人的諒解才是正途;而不是理直氣壯地說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對方設想。

畢竟這樣的作法,相信大多數人也都不敢領教和恭維吧!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已於20123月出版囉!

書名:法律保護誰?

上市未滿一個月,首刷已經銷售一空,謝謝各位讀者大力支持!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413619

 回應文章

天蠍敏
等級:1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3/15 01:07
您好:請教,若鄰居利用海報張貼在他自己的車上,寫「括車、倒油、倒汽水,括車有拍到,是XX號X樓『倒油、汽水』有看到請告訴我」(原文),公開在公開場合,弟弟的確用車鑰匙刮傷對方機車殼三道傷痕,但請問對方將事實公開在大眾面前,是否合法?畢竟弟弟已深具悔意且已賠償對方要求之金額,加上後面所謂倒油、倒汽水,與我家無關,但對方內容雖未指出與我家有關,但我想局外人可能會將倒油、倒汽水與我家聯想在一起,年邁的父母精神壓力很大,畢竟是奉公守法的老實人,禁不起背後被議論,很心疼,很想替父母解決這一切,讓它們恢復寧靜生活,請教您,我是否能夠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將該海報撤下呢?又是否可要求精神賠償呢?先感謝您撥冗了解~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3-15 19:14 回覆:

鄰居指稱是XX號X樓....,請問只有X樓只優一戶人家?還是有很多戶?

如果那一樓就只有一戶人家,那麼這戶人家要提告張貼者的行為涉嫌妨害名譽,成罪的機會就很大

反之~該樓有很多住戶時,對方並未特定是哪一戶人家,反辯稱是你們自己對號入座時,就未必能成罪。

我認為~就算張貼的內容有部分是事實,將之公諸於世的做法,固然很不道德,但既屬事實,就不會成立誹謗;倒是其他不屬於事實的部分(潑油、潑...),已足以讓不特定的人從事實的內容(指刮車)及指稱XX號X樓的文字等~ 約略判斷是某戶人家的想法,這些不是事實的部分,就可能涉嫌加重誹謗,我認為有機會成罪。

建議你們先透過當地調解會調解的方式解決,如果對方執意不拿下來~ 你們可考慮拍照舉證,提告對方加重誹謗。

以上說明~請參酌


優天使-【老師,我能愛你嗎?】第11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了解多謝解答】
2010/03/15 06:15

還好我也有一些法律知識概念,不然,你打的我看能要想很久><


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但不努力一定失敗。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3-15 12:43 回覆:
聰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