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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01:18:17瀏覽3329|回應2|推薦41 | |
張小姐(承租人)在102年6月間向李小姐(出租人)承租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街5號2樓的雅房1間,這裡所謂的「雅房」,其實就是指房東把房子裡其中的一個房間出租給房客的意思。 基本上,雅房通常沒有獨立的衛浴設備,所以在衛浴設備方面,往往要和同住的房東或其他房客共用。 張小姐當初願意承租這間雅房的原因,是基於房東和自己年齡相近,而且也是單身未婚,考量租屋處離上班地點不遠,租金也算合理,於是就和李小姐訂了為期1年的租約,租期自102年6月1日至103年5月30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押金為12,000元。 雙方簽完租約並交付了第一個月租金及押金後,張小姐就如期搬去與房東李小姐同住。 只是沒想到,才住了幾個月,10月初房東李小姐便向張小姐說,她交往數年的男友,年底將會搬來同居,請張小姐考慮要不要提前終止租約,提前搬家。 由於租約還沒到期,張小姐依照雙方租約約定,本可繼續住到103年6月底才搬;但又考慮到將來這屋子裡多了一個男人,生活作息各方面都會很不方便,而且還要共用屋內只有一間浴室的衛浴設備,想來就渾身不自在。便責怪李小姐當初不把話先說清楚,李小姐只是淡淡地回說: 要不要搬,隨妳囉! 這件雅房租賃糾紛,房客張小姐最後是考量到上述的想法,生氣歸生氣,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只好勉強同意提前搬遷,雙方達成共識,成立了以下的和解內容: 一、房東李小姐與房客張小姐雙方合意提前至102年11月30日終止本件租賃契約。 二、房客張小姐同意於102年11月30日遷出臺北市中山區○○街5號2樓之雅房。 三、房東李小姐同意免除房客張小姐11月份租金之給付義務。 四、房東李小姐願於102年11月30日返還押金12,000元予房客張小姐。 五、房客張小姐與房東李小姐均拋棄對對方本件租賃契約之其餘民事請求。 歷經這次事件的教訓後,張小姐也學乖了,以後租屋時,還是要租個有獨立衛浴設備的套房,住起來也比較安心。 法蘭客之我見: 在定期租賃中,本件租賃爭議能否算是「可歸責於房東的事由」而提前終止租約? 從房東李小姐曖昧的態度來看,似乎也不是那麼確定。因為房東李小姐並沒有要求房客張小姐非提早搬家不可,她只是告訴房客張小姐說她的男友會搬來同居,要不要提前搬家,由房客張小姐自己決定。 房客張小姐在法律上雖有權利續住到租約期滿為止,但「形勢比人強」,考慮到續住的後果,對自己反而不利,無奈之餘,也只好選擇提前搬家。 房東李小姐則以少收一個月租金的方式,算是對房客李小姐的實質補償,聊勝於無啦! 法律碰到現實,有時也是會轉彎的。 法蘭客說給你知道…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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