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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1:定期租賃在租約到期時,要如何防止變成不定期租賃?】
2009/11/23 17:25:53瀏覽52858|回應23|推薦13

【具體做法】

1.定期租賃租約到期的終止

通常是由房東以存證信函依法於期前通知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請房客於租期屆滿前將房屋清空(或回復原狀)並遷出,再載明押金將於扣抵水電、管理費等一切債務後,為如何返還之內容。

實務上,房客主動寄發不再續租的存證信函給房東的情形,較為少見。房客當然也可以存證信函於期前通知房東,除了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之意外,重點是在將於何時遷出租賃處,並請房東於遷出同時,將押金為如何返還之意寫明。

如果雙方未依上述的方式終止租約的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定期租賃將可能變成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就要另依下述不定期租賃終止的方式解決。

2.不定期租賃的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或房客任一方想要終止租約時,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隨時進行。但房東這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的規定才可以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具體做法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定期租賃租期屆滿後,如果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的意思,房客也繼續繳納租金的話,依法租約將視為為「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但會發生問題的情況,常常是在房東不想出租,且租約未經公證,而房客想續租或是找理由拖延搬遷日子的時候。

此時雙方原租約的租期不是即將屆滿,便是剛屆滿不久,房客通常會繼續繳租(有的則會要求房東從押金扣抵),但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付現的方式繳租,房東都面臨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的兩難處境。

收了錢,擔心變成不定期租賃,一旦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話,房東必須符合前系列單元文章所提到的土地法第100的規定,而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對房東相當不利;但不收的話,房子又豈能讓房客白住?

經過公證的租約,可於公證書上為租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所以不會有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情形,在此併予指明。

有鑑於此,筆者在此提供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相關具體做法,以供讀者參考運用:

(1)在租約中預作防範

房東可利用簽訂租約的時候,在租約中加入下列的條文,在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預作防範,條文如下: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並不得為民法第451之主張或任何異議。

(2)寄發存證信函

光是在租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還是不夠,因為房客沒有搬走是事實,房客繼續付錢也是事實,客觀上就和繼續承租的情形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房東必須再寄發存信函給房客表明以下的立場: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茲因租期屆滿,依法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前已通知台端不再出租,請求返還房屋;惟台端仍未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業已違約並構成無權占有,台端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付款項,係本人無法收回房屋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非租金之給付,敬請台端於函到○日內儘速搬遷,返還房屋予本人,如逾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總之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表明租約到期後未收回房屋時,房客所付的錢是遲延返還房屋的損害賠償違約金,並不是租金的立場;另方面是兼為將來可能進行的官司舉證預作準備,以防止房客抗辯其所繳付的款項,是繼續承租的對價。

(3)儘速另訂新租約

當然,如果房東改變心意,同意讓原來的房客繼續承租,那麼雙方就應儘快另訂新的租賃契約。新租約的始期應接續原租約的終期,自不殆言。

(4)利用調解程序

如果糾紛已經發生好一段時間,但彼此並不想撕破臉對簿公堂,這時雙方不妨考慮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由哪一方聲請調解都沒關係,雙方的爭執也不必放在現階段是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或是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上,而是應該置重點於解決現存的問題上。

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即便現有的租賃關係被解讀為不定期租賃,透過調解的機制所成立的調解內容,經過法院核定的程序後,調解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既可避免訟累,房東也不必擔心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的規定,可謂皆大歡喜。

至於調解成立的結果,也許是房客返還房屋,也許是雙方同意另訂新的租約,就看調解的過程,雙方能否各退一步,取得共識而定。反之,如果調解不成立(一方不到場調解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那也只好另循訴訟途徑解決。當然~絕大多數的情形,是由房東為原告(因為房東想要收回房屋),以房客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房東如果捨棄法院的訴訟途徑,轉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房客竊佔房屋的罪名,此等事實因與刑法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通常是不會成立該罪名的,房東提告前,宜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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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2:定期租賃,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要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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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02:37
你好 請問租期是105/1/1-106/1/1.  租約到期前屋主未表示任何不續租的意思 而今年一月後到現在我仍是每個月都有交租  請問這樣是不定期契約嗎   因為這個月屋主的老婆才說要簽續約  我不簽可以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10-18 15:32 回覆:

是的~有可能已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若房東希望雙方簽訂租約,基於目前雙方是不定期租賃關係,最好先請教一下房東要如何簽約?

因為你如果不想簽,目前沒有白紙黑字的不定期租賃關係,未必對你有保障

以上說明~請參酌


apple
2017/03/27 17:50
不好意思,可以幫我刪掉前一則留的e-mail嗎?第22樓的
若需要整則刪除,請幫我刪除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3-30 01:33 回覆:
留言一刪,是整個就被刪除,無法只單單選擇刪除電子郵件信箱,合先敘明。

至於你留言所提的問題,略謂:租約已到期,而房客仍未搬遷,押金亦已扣抵畢,本人建議是如下:
存證信函還是要先寄,表明租約已屆期,租賃關係也已消滅,請求對方應儘速遷出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意旨。

此外~若雙方有誠意願解決問題,可考慮先透過當地公所調解會協商解決,或許你必須做出些許讓利的行為,以促使對方願意白紙黑字寫下何時遷出租賃房屋的承諾,也可避免訟累造成更大的時間、金錢的勞費。

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如果經由調解程序還是無法達到你的目的的話,因為你的租約未經公證,最後也只有走上訴訟一途,別無他法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大仔
2016/04/29 01:20

請問 租約到期時 4/30 有先以line 傳訊息 給房客 表明不再續租給房客 約4/30 點交

房客已讀不回 那5/1 號我可以直接進房間 換鎖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4-29 14:52 回覆:

如果定期租賃有依法期前通知不再續租,雙方理應完成租賃房屋點交,並結清水、電等費用及返還剩餘押金,方屬適正。

若要直接換鎖收回租賃房屋,萬一房客或其私人物品還在屋內,恐會衍生雙方其他糾紛,宜請三思。

若本租約曾經公證程序,依法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若未經公證,則建議走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租賃糾紛處理系列另有相關文章,請自行參閱。

畢竟你的做法,實務上~有的較強勢的房東會這樣做,但也同樣會有被房客告涉嫌侵入住居或毀損、竊盜等行為的風險。

以上說明~請參酌


I
2016/04/04 17:20
請問租約要結束是不是要簽終止合約
(Ing480823@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4-04 20:29 回覆:

租約如果持續一段期間而要終止 (不是解約情形),必須看你是基於定期租賃到期的終止?或是租賃關係存續中的期前終止?或是不定期租賃關係的終止?視何種情況而可能有所不同。

但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讓對方知道,通常是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口頭(向對方面對面告知),因此不會另外再針對終止的意思表示去寫一份契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4-04 20:32 回覆:
承上所述,若雙方合意終止租約,做法上~只要在雙方所各執1份的租約上,分別寫上「房東與房客合意於X年X月X日終指本租賃契約」,分別簽名及記明簽名時之年月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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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10:05

您好

感謝您的文章,讓我對許多法律問題有了明確的概念^^

目前家裡碰到一個狀況:

房屋出租,依照合約將於九月中到期(合約未公證)

我們想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再出租』

但承租戶卻以合約中之“優先承租權”為由

向法院提出訴訟

想請問: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

我們仍可以在租約到期後

承租戶仍不願遷出的狀況下

依照您所建議的程序

提出法律訴訟取回房屋嗎?

感恩

Tony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8-20 17:04 回覆:

定位租賃的租約雖未公證,但既是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再出租』

承租方以合約中之“優先承租權”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便無理由。因為你們並未打算在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後,再予出租他人,當在次出租他人的這個事實未發生,原來的房客憑什麼主張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用來對抗與房東另簽租約的其他承租人,不是用來對抗擬收回房屋自住的房東的。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仍可以在租約到期後,承租戶仍不願遷出的狀況下,依照您所建議的程序,提出法律訴訟取回房屋嗎?

A.當然可以,但要再租約到期後,房客不遷讓房屋時,才有此權利且須先踐行不再續租之通知義務。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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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12:27

您好:

 請教您,原房屋租賃每年一簽,但已經是第三年了,因大意相信,所以我以簡訊跟他確認,他也回覆給我再續一年,但今年年底即將到期,我有打算賣屋,所以通知他時,他卻跟我說這是不定期契約,我沒資格叫他走??

  1.我確認了好幾次,他只是一直口頭說到今年底合約到期,他們會搬走(有電話錄音),但請他們補簽合約又不要,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2.請問我只能發存證信函通知,說明我自住要回?

  3.萬一他們不搬,上法庭,我該如何證明要自住?自住需多久?

  4.存證信函是否可以說明雙方合意,至年底搬遷?這樣會有法律效用嗎?

   非常感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8-20 16:57 回覆:

留言敬悉:

定期租賃租約到期後若雙方未再簽立新租約,客觀上確實會讓人誤以為是不定期租賃,雖然口頭約定胾續一年,但因為口說無憑,所以當事情有變時,本案的現況對房東而言,自屬不利。

1.我確認了好幾次,他只是一直口頭說到今年底合約到期,他們會搬走(有電話錄音),但請他們補簽合約又不要,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建議雙方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透過調解程序,若能確認租約期限及房客同意搬遷的日期,白紙黑字寫清楚,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就會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也不受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

  2.請問我只能發存證信函通知,說明我自住要回?

A.不定期租賃關係在房客未違約的情況下,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也只能就此主張終止租約。

  3.萬一他們不搬,上法庭,我該如何證明要自住?自住需多久?

A.不知~法無明文,建議請教有相關實務經驗的律師。

  4.存證信函是否可以說明雙方合意,至年底搬遷?這樣會有法律效用嗎?

A.建議到調解會作成調解內容,才有保障。光以單方意思表示的存證信函寄給對方,沒有什麼作用,亦無從拘束對方。

以上說明~請參酌


uno
2015/06/19 07:48

您好,
我是房客,在租期到今年9月滿 原想續租

但房東在5月時以口頭告知不給租,原因是敝人在去年12月曾告知其陽台窗戶故障並詢問修繕問題

房東原先是說會請師傅看,但時至今日都不見動靜,敝人也僅僅在那一次告知
之後也沒有針對這件事說過一次
房租早已在搬入時繳清每次電費也都在公告後五日內交給房東並無拖欠
租賃契約上的各條規則也都確實遵守,房東也並非要將空下的房間自用
那請問我搬遷時請搬家公司的費用是否能向房東請求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6-21 22:32 回覆:

你所謂的房東在5月份說不給租,是指9月租約到期便不再續租?還是房東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如果是租約到期不再續租的情況,請求搬家費依法無據,也無理由。

若是要求你提前終止租約並遷讓房屋,若無正當理由,則是房東違約,你依約可續住至租約期滿。

當然~若你也想提前終止租約,因是屬可歸則於房東得事由,房東違約在先,那麼你要求房東必須支付搬家費,則可視為談判的條件,看房東是否接受。如不接受,你便續住至租約期滿。

以上說明~請參酌


UNO
2015/05/19 06:34
不好意思,請問可以幫我刪掉前一則留的e-mail嗎?
要是需要整則刪掉那就全部刪好了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5-20 18:24 回覆:
留言已刪除,如有需要回覆,請於訪客簿以 "悄悄話"留言。

shing
2015/04/12 21:51
謝謝!我的訴狀有照您說的寫.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13 21:37 回覆:
那就好。祝否極泰來  微笑

shing
2015/04/06 15:25
您好:

本於六月底寄出人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並言明遷讓時間但房客並未依信函八月遷出,訴之調解委員會依然未出席,最後提出民事訴訟(訴狀是依您的範本書寫)但其亦未出席開庭,只在判決前提出另一居住處所證明申請重新開庭,請問我該注意那些事來避免他一再的利用程序拖延,他拖延的這段時間房屋的損失是否該由他負責?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07 23:20 回覆:

只在判決前提出另一居住處所證明申請重新開庭...

你的意思是指法官原本已結束言辯庭的意思嗎?你是否有請求法院一造辯論判決?

如果是的話~法官是否採信被告說詞,而再開庭辯論,那要由法官依本案具體事實認定。

若法官認為被告純係利用程序拖延訴訟終結,自然不會再開庭而逕判;如果法官為此而再開庭,茍被告並未積極爭辯不遷讓房屋之主張,你也可以當庭向法官陳明被告係意圖延滯訴訟終結而出此下策,請法官明鑑。

至於被告拖延的這段時間,租金的損失理應由被告負責,但這涉及你訴之聲明的主張,不過一般訴之聲明都會提及....至搬遷日止....,如此似乎就比較不會漏失。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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