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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10:52:13瀏覽5303|回應0|推薦5 | ||||||
票據法第4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具體做法】 步驟1 房東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限期給付欠繳的租金,以換回向銀行提示卻不獲銀行兌現(即所謂的跳票,例如存款不足或支票已掛失止付,都是跳票的原因之一)的支票。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的寫法如下: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押金○○元整,租金每月○○元整,本人收受由台端所簽發票載發票日○○年○○月○○日,票額新台幣○○元整,○○銀行○○分行付款,票號AB-00000號之支票乙紙,用以支付上開押金及第一個月之租金。詎料上開之支票屆期竟以存款不足遭銀行退票。請台端於收函後○日內清償所欠票款.如逾期限未獲回應,本人將訴請法院究責,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步驟2 如果房客置之不理時,房東就可以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如有催告之存證信函,也要一併附上)再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法院命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為方便讀者對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有更清楚的認識,有關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流程,筆者在下一篇文章再作說明。 ※由於法院案件繁重,為避免重要物證遺失,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正本資料,最好是自己留存,只要交寄影本就好。 ※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票據上的權利,對於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如果一年間不行使的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房東以房客簽發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要特別注意支票請求權的時效只有一年(因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假使經過一年的時間,才向法院提出核發支付命令的聲請,法院可能會以裁定駁回,這一點要請讀者注意。 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流程圖 支票跳票 → 檢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資料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 ← 裁定發給支付命令 ← 法院裁定 ↓ ↓ ↓ ↓ 債務人未 債 務 人 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房客 裁定駁回 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 │ │ ↓ ↓ ↓ ↓ 支付命令與 債權人(房東)支付 支付命令 法院裁定駁回 確定判決有 命令的聲請,則視為 失其效力 不得聲明不服 同一效力 起訴或調解 │ │ ↓ │ ↓ ↓ 債權人取得 ↓ 另起爐灶 另起爐灶 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 得向法院聲 失其效力 ──→ 另起爐灶 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房 客)的財產 . 步驟3 支付命令合法送達並經過2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後,房客如果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房東另於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便可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進一步查封房客財產求償。 步驟4 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或在20日法定不變期間內,房客如果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就會失其效力,房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將轉為「調解」或「起訴」的程序,必須再經調解成立法院核定或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再進入強制執行的階段。 附帶一提,支票與本票的性質及功能都不相同,如果房客簽發給房東的是「本票」,當本票到期後,房東向房客承兌而不獲付款時,因為票據法針對本票另有更便捷的本票裁定程序可以主張,因此並不適用以本案例的方式處理。 . 票據法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支付命令並非萬靈丹,一旦對方在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視同「調解」或「起訴」,後續仍有其他的法律程序要進行;若支付命令係屬無法送達而失效的情況,那麼債權人則要另謀他法,利用法院的小額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才能獲致最終的解決! 小額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之介紹,請參閱本部落格:如何處理租賃糾紛?【系列5-5:租賃糾紛的處理流程:簡介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一文。 網址: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9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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