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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唉!請神容易送神難!租約到期或依法終止租約時,房客不搬,房東應如何處理?】
2009/11/17 11:58:21瀏覽88537|回應22|推薦25

張三將自有房子租給小李子,租期1年,每月租金8千元,但雙方的租約未經公證。由於小李子常帶友人回家飲酒作樂,把房子搞得亂七八糟,而租約尚未到期,張三也無可奈何。終於租期即將屆滿,張三告訴小李子要收回房屋,不再續租,小李子竟告訴他,除非給他一筆「搬家費」,不然他要續住到底。張三要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具體做法】

步驟1

(1)定期租賃時

在「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最好在租約期滿前一個月通知(通常是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並請房客屆期遷離租賃處所。本案例中,張三與小李子定有1年租期,屬於定期租賃關係,房東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在租約到期時搬遷。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房屋的寫法如下: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1年,此有租賃契約為證。茲因租期將於○○年○○月○○日屆滿,爰依民法第450條及第455條之規定,租約到期,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不再出租予台端,敬請台端屆時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2)不定期租賃時

如果本案例是「不定期租賃」的話,張三想收回房屋時,除了至少要在打算終止租約之日的前一個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表明終止租約之意,並請房客屆期遷出房屋外;張三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的規定才行。這是因為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房東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規定的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由於土地法第100是為了保障承租人權益所設的規定,除了出租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時,可以收回房屋外;其他條款都是以承租人有違法或違約的情形時,才構成收回房屋的條件。在房客沒有犯錯的情況下,房東要收回房屋時,通常也只能以土地法第100條第1收回自住」的名義來主張。這時房東如果要通知房客終止租約及搬遷的話,存證信函的寫法如下:

台端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未定。茲因本人房屋將收回自用,爰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終止貴我雙方租約,並請台端於函到一個月內清空搬遷後,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敬祈配合是禱。

步驟2

如果房客無意搬遷或是置之不理的話,房東還是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的,一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另一是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

至於哪一種方式比較好?筆者認為,能最快達到讓房客搬遷的目的,就是最好的方式。

原則上,能先透過不需花錢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解決,當然是最好不過了,而且程序簡捷、迅速、有效;但如果房客連「要告就去告好了」這樣的話都說出口時,這表示雙方的關係已經鬧僵,甚至是翻臉了,那房東再怎麼無可奈何~也只好捨調解一途而就法院訴訟的程序解決啦!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的規定,房東與房客間因請求遷讓房屋、請求修繕房屋或請求給付租金、返還押金,甚至是對於租約中,作為房客的連帶保證人,房東請求負連帶保證責任等租賃關係所衍生的私權糾紛,都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來解決。

步驟3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或是民事判決確定後,房東便可以要求房客履行返還房屋的義務;如果房客還是不主動履行的話,房東便可以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法院確定的判決書(連同確定判決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並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進行步驟3的程序即可。

如何辦理租約公證?請讀者點選下列連結,參閱相關文章說明: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41861

《若租約屆滿或經依法終止,房客不搬,告房客竊佔罪或侵占罪的話,罪名會成立嗎?》

從刑法有關竊佔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及實務見解以觀,此舉只有徒增訟累而已,房客絕大多數的情形是不會被起訴的,建議房東不必誤信傳言,而採此下策。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租約是屬於不定期租賃的關係,房東收回房屋並不是為了自住或重建,而是打算出賣房子或另行出租給第三人,而且房客也沒有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所規定的任一款違法或違約情形時,另一種解決的方法,就是進行協商,找出一筆雙方均能接受的搬遷費,由房東支付給房客,作為終止租賃契約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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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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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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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A
2017/02/09 14:37

您好,看了您的文章非常有幫助!!!

也想詢問一下租房的問題,我是房東,本身住在台北,台中有房子租給A房客,

2016/4月出租,租至2017/3月底,押金一個月,出租時未去法院公證,

去年9月後至今2月份已欠5個月,今年1月有寄出存證信函,

但房客好像不住在房子裡,因此存證信函以無人回應為由退回,


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做,謝謝您的閱讀及幫忙!!!

(zonachang7467@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2-14 22:29 回覆:

若存證信函已有提及請求房客應給付積欠之租金並表明終止租約之意旨,下一步就是上法院打「請求被告(房客)給付租金及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的官司。

我記得部落額有提供相關撰狀範例,你可參考看看,也可上網查詢撰狀範例或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買狀紙並洽詢如何撰狀。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哲
2016/07/29 17:00
感恩感恩

阿哲
2016/07/27 17:27
您好~我是房東!
還在租賃期間時,我在5/17詢問房客可否退租,因為我有原因需要自己要入住!(房客回答:先找到房子在跟你說)
後來雙方合意解約於7/19日,合議遷讓房屋返還日是7/20!(我有通訊軟體內容證明!)
LINE裡面我問:「請問妳約7/19幾點搬? 他們大概搬幾個小時? 麻煩幫我確認問一下跟我說喔! 我要安排店裡人員頂替我上班時間,我回去跟妳點交跟結水電瓦斯! 我也可以先安排傢俱進入時間! 哈哈哈」
「房客回:應該20號交屋給你一整天要搬家可能沒空。
19日先結算20號上午來點交。」
「我回:恩那我20號再去結水電瓦斯ok嗎? 我請一次假就可以了!」
「房客回:好!」
請問這樣應該能夠足以證明我們雙方合意解約與遷讓房屋返還的約定時間吧? 而且也是房客要求我的!
接下來刺激的來了.......
7/19晚上10點多房客跟我說要慢1~2日交屋給我,說還沒搬完!我跟房客說:你一樣繼續搬走,我一樣傢俱進去,因為當初約好了,假也請了,我沒辦法!之後房客都已讀沒回應了!
約定好的7/20日去點交給我,但房客電話狂不接!到晚上都不接!
傢俱師傅來了搬進去、我也順便拍瓦斯表要結帳,發現門沒鎖,窗戶都沒關,地板一大堆垃圾,我都拍照了!
結果當天晚上10點多房客才接電話,又再要求我不能算最後7天的租金......我也沒答應,說要考慮!
隔天房客就跑去警局告我私闖民宅!!
我自己打了存證信函告知房客,房客昨日7/26收到了!
存證信函重點:雙方已於7/19合意解約,並結算至7/19日!
雙方也合意遷讓房屋返還日為7/20!請房客7日內把鑰匙跟欠款返還給我,否則我將提告侵佔罪與遷讓房屋及賠償損害!
我其實最在意最想知道的是,我最快啥時能入宅?
要等7日到期?
還是其實現在就能入宅了?
還是要等7日後簡易訴訟勝訴才能入宅?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7-29 12:25 回覆:

雙方既有提前終止租約的合意,就算房客因故晚一兩天搬走,

有時忍一忍~過去了,房客搬走了,也就算了

現在搞到要互告的地步,法律程序曠日廢時不說,也讓自己進退失據,實在是下下之策

話雖如此,但也不是沒有轉圜的餘地,建議你們雙方到調解委員會說清楚講明白

你給房客方便,等於也是給自己方便

畢竟是你希望提前終止租約在先,房客同意在後;

若房客不同意提前終止,你不也是無法提前入住?

委曲才能求全,維有放下身段,事情才有提早解決的機會

透過調解程序,確認最後搬遷日,進行租賃房屋點交、結算水電費、押金等事宜,

並互撤刑事告訴,雙方才好回歸正常生活

若不思此途徑,終究是兩敗俱傷,誰也不見得比較有贏面....

以上說明~請參酌


K先生
2016/07/26 11:18
法蘭客你好:
首先,謝謝你提供這麼詳細的專業知識

小弟目前也發生了租屋糾紛,我是房東租約是我簽的(3年的合約,有附註租滿12個月雙方可以於2週前預告解約),出租的是獨立門戶對外的套房,房子是老婆名下

房子於去年6月租給A先生,後來於10月A先生開始不繳房租,我11月去找他時發現套房是B先生在住,經了解B是A的朋友因為剛從外地來,暫住一段時間,我跟B說因為A欠繳房租,要把房子收回來,B知道A欠繳房租,表示要先代墊,接下來都是B直接匯款給我

後來於3月時A通知我說因為跟B之間因故鬧翻,想要解約,我跟A說你要先把房間清空再辦解約,但是因為B說父母要他回家住,再2個月工作處理好就要搬離,於是又再拖到現在(7月),A又跟我提解約,同時B態度轉趨惡劣,不時酒後鬧事,不願搬離,也不繳房租

現在我打算先跟A完成解約(我的合約有註明不得轉租第三人),然後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請求B遷讓房屋,這樣是否正確?還需要寄存證信函通知B嗎?(kary@ikary.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7-27 10:03 回覆:
你向法院起訴請求B遷讓房屋,請問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依民法哪一條?

你雖是房東,但房子是登記在妻子名下,因此你當然不可能以房屋所有
權人的地位請求B遷讓房屋;而你是和A訂的租約,也不是和B訂的,
若基於契約關係要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的對象也應該是A,而不是B,
所以才問,你是依哪一條法律要B搬家?

A欠繳房租,B代墊的行為可能是債務承擔或無因管理的行為,如果你已
與A確定終止租約,B於租約終止後仍續住於租屋處,才會成為無權占有
的狀態。
因此你如果尚未和A終止租約 (不是解除租約),B又是基於A與你之間的
租約關係而入住,現況似乎仍屬有權占有的狀態,除非A在租賃關係存
續中,因與B鬧翻,要B從租屋處搬出去,而對B提出遷讓房屋的請求,
才比較合理。但你並不知道A和B到底鬧翻到什麼程度,你似乎也無法
舉證A有轉租B的事實 (也許B只是A的同居人而已)綜上所述,若你與A
終止租約的話,讓房屋所有權人~亦即你的配偶去對B提基於無權占有的
請求遷讓房屋之訴,理應較無問題。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建議你物必再向政府機關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
義務律師請教為上。

lun
2016/07/25 18:59

法蘭客您好!

請問,如果定期租賃租約已經過公證,是否還一定需要在租約期滿一個月前寄出存證信函?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7-27 10:23 回覆:

當然要,不然怎知對方租曰到期是否會自動點交遷讓房屋?

或是否同意在原有條件下續租?而讓租賃關係變成不定租賃?

如果原租約約定到期不再續租,你一樣要通知對方租約到期應結清水電費、點交並遷讓房屋,

若雙方未有約定,那就更要問明對方是否續租及另訂新約,

總之~租約到期前,該問的還是要問,透過存證信函罷話說清楚,別留個尾巴

這和你租約有無公證,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rate2468104@gmail.com
2016/06/23 22:18

法蘭克您好:

  土地定期租賃到期,承租人不願搬走,土地上有鐵皮屋,協議到期拆除,到期未拆除且未搬遷,請問逾時可否以發存函與承租人按日收取租金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6-24 10:50 回覆:
土地定期租賃到期,如果你是出租人,你是否於租約到期前有向承租人表明到期不再續租的通知?
承租人不願搬走,原因為何?有無繼續繳租?

土地上有鐵皮屋,協議到期拆除,雙方可有協議書面?

如今到期而承租人未自行拆除且未搬遷,是否承租人惡意不繳租金而自陷無權占有的狀態?

以上諸多疑問,留言語焉不詳,很難予你建設性的回答。

你問及租約到期後可否發存證信函向承租人按日收取租金?

如果你打算這麼做,不論是按日或按月收租,那麼你們雙方原已到期的租賃關係,將會因此而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狀態,是否與你當初想收回土地的本意相違?請再斟酌確認。

以上說明~請參酌

e
2015/10/28 23:33

謝謝您,獲益良多!

是不定期契約!

(dokht0@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29 18:31 回覆:

那你就可以出租人收回自用之名義主張,此與出租人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權人身分,是兩回事。

祝 否極泰來  微笑


e
2015/10/23 13:42

謝謝您的答覆! 

所以我是出租人但非所有權人,所以我無法主張自用收回嗎? 

我是希望出庭是我,且可以主張收回並勝訴!

惡房客⋯時間到打電話跟他要房租,無法給還會電話辱罵!還威脅以命換命⋯ 

曾2個月未繳,但後來摧討得繳!現在繳房租狀況不定!但未過兩個月

以下是不確定的事

AB是夫妻,我租給A跟A簽約,現在聽說A不與B同住,A搬出,夫妻關係無法確定是否離異,剩B在,我是否可以拒絕B的承租收回房子呢?

煩請指教!

(dokht0@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25 19:58 回覆:

你與A訂立租約,租賃關係存在於你與A間,B頂多是同居人身分,若你與A的租賃關係終止,B才會因租約關係消滅而失所附麗,成為無權占有的狀態。

因此本件租賃糾紛是否得以終止?因你是以收回自用之理由,似乎意味本件租約是「不定期」租賃關係?

否則定期租賃的終止租約事由,不是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便是租約到期前有租金超過兩期金額不付或類此情況,而的終止租約,在定期租賃關係中,房東並沒有收回自用的租約終止權。

請你再弄清楚~本件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若是不定期租賃,才有可能以收回自用的名義主張。


e
2015/10/20 16:31

您好,這文章對我幫助很大!感謝您!

這有個問題想詢問!

我是出租人(簽約是我簽),但並非房屋所有權人,

現在遇到惡房客且想收回房屋自用!

如果走到訴訟階段,可以由我或有辦法由我出面訴訟嗎?

不想家人舟車勞頓!謝謝!

(dokht0@hi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22 20:32 回覆:

出租人有時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要收回房屋,不是問題;但收回自用,通常是出租人本身就是房屋所有權人,所以才會這樣說。

既然你只是出租人的身分,基本上~所謂的惡房客,到底如何惡法?

因留言未說明房客是否違約或有無違法的具體事實,但只要房客有違約或違反租賃等相關法律而得終止租約時,以出租人的地位,應該就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主張你的權利了,倒也未必要由屋主來主張不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Jack
2015/10/20 08:58
這篇文章太實用了,謝謝~~(jack@solartech-energy.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22 20:25 回覆:
微笑 謝謝來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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