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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13:24:39瀏覽10289|回應0|推薦3 | ||||||
面對糾紛應有的基本觀念與態度 當糾紛發生的時候,請不要扳起臉孔,一副興師問罪的架勢,而與對方爭吵。試著找出原因、釐清問題的爭點並自我檢討,如有涉及法律的問題,最好先請教專業人士,再與對方心平氣和地進行溝通協商。這樣才有助於化解雙方的歧見…… 房東與房客發生租賃糾紛時,最好的方法就是雙方先行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具體的做法如下: 1 彙整資料 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對於有關租賃的法律常識,多少都要稍有涉獵,以瞭解彼此的權利與義務。接著是檢視租賃契約書上的所有條文,看能不能找出有利於己的依據,並保留蒐集相關文件的正、副本及任何口頭或書面承諾的資料或紀錄。 2 尋求協助 若欠缺租賃方面的法律常識或自覺處理糾紛的能力有所不足,不妨尋求律師或有處理租賃糾紛經驗的親友指點迷津;如果是校外租屋的在學學生,畢竟涉世未深,那麼就近請學校的師長或教官協助處理,也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此外,透過當地的里、鄰長或情商房東、房客雙方所敬重的第三者出面協商解決,也是個不錯的選擇。如果租約是委由房屋仲介公司居間牽線促成的話,在租賃糾紛發生的時候,也可以再請仲介公司提供專業服務,派員從中協調解決。 3 進行協商 雙方如果能夠坐下來談,不管是在什麼地方,也不論有沒有第三者在場,都應該要保持風度,語氣要委婉平和,經由理性的溝通,把雙方的爭點釐清,以求化解歧見。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可以考慮改天再談,絕對不要大聲爭吵或做人身攻擊,因為激怒對方的結果,只會橫生枝節,無助於糾紛的解決。 4糾紛解決 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具體共識,最好作成書面紀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若是有第三人參與協商的話,不妨請其見證,並追加製作一份,交見證人留存;至於書面紀錄的名稱是和解書、協議書或備忘錄,均無不可;但要在書面紀錄上載明年、月、日,並由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有見證人時,也請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若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就需要循法律途徑來解決了 當房東與房客無法自行處理租賃糾紛時,就必須慎重考慮要不要循求法律途徑來解決了。 由於打官司要花錢、花時間,一般人會先透過其他中立的第三者,例如村、里長或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村、里長如果願意幫忙協調,是基於人情世故(而且是屬於非法律的途徑),有的村、里長不願意幫忙或幫不上忙,是怕公親變事主,得罪了鄉親里民。這個時候,當事人也只能透過在地的調解委員會,循調解程序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至於租賃糾紛的調解要如何聲請?請讀者參閱筆者部落格「聲請調解」系列文章的介紹。 如果調解不成,是不是就要找律師打官司呢? 如果調解程序因一方不到場或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時,糾紛還是沒有解決,是不是就要花錢請律師出馬呢?其實這要看糾紛本身的複雜程度並衡量個人的經濟能力來判斷。 由於調解的程序不像法院的訴訟程序具有「最後手段性」,當事人一方不到場調解,調解委員會無權強迫當事人非來不可;即便雙方都到場進行調解了,但因為條件談不攏,調解還是無法成立。 讀者要知道調解委員不是法官,他只是在協助雙方找出願意接受的調解條件,來解決彼此的紛爭,身為和事佬的調解委員是不能要求任一方接受任何決定,也不能替雙方代作決定的。 一旦調解不成立,最後只能訴諸於法院,以求公斷。這是由於起訴後,法院一定要就雙方的爭執,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因此不會發生一方不到場或雙方意見不一致就束手無策的情形,所以說法院的訴訟程序是具有最後手段性。 至於要不要花錢請律師來打官司?一般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地涉及金錢給付的情形,例如請求房客給付租金、請求房東返還押金這一類的糾紛,那麼當事人可以利用法院的「支付命令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來解決,並不需要花大錢請律師幫忙(這也是筆者撰寫本系列文章的宗旨)。 在大多數的情形下,租賃糾紛本身的案情,老實說都不太複雜,透過這兩個程序,租賃關係衍生的糾紛,泰半都可獲得有效的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要如何向法院提出?請參閱筆者部落格「支付命令」系列文章的介紹。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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