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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13:15:21瀏覽9063|回應0|推薦5 | ||||||
租賃糾紛發生的原因 俗話說:「雞蛋再密,也有縫」。房東與房客能看對眼,簽下租賃契約,總是有緣。然而世事難料,儘管租賃契約訂得再完善,也有百密一疏的時候,一旦發生租賃糾紛,雙方的關係可能變得愈發緊張,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這個「結」~究竟要如何解套?筆者將陸續提供讀者一系列租賃糾紛處理的說明: 【概說】 租賃糾紛的處理,首先要試著找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建立解決糾紛的正確基本觀念與態度,並從中理出問題的頭緒,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或途徑,合法並兼顧情理地將衝突降至最低,把損害減至最少,才是上策。 本系列文章除了要介紹給讀者,在面對租賃糾紛時,應有的基本觀念外;並輔以案例,列舉常見的租賃糾紛類型,提供讀者實務上的【具體做法】,以期達到解決租賃糾紛的目的。更希望透過案例解說,能為各位讀者省下一筆可觀的律師費與裁判費。 畢竟雙方一旦興訟,官司勝敗還是一回事,但最大的「獲益者」可能是輸贏兩頭賺的律師,而不是身為原告或被告的房東與房客。 《租賃糾紛發生的原因》 租賃糾紛發生的原因不一而足,筆者實務上所曾處理過的案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1.估算錯誤,始料未及 比方說,剛和房東簽好租約的房客,有可能因為公司的臨時指派,必須遠赴他鄉,長駐外地,由於事出突然,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與房東解約,並被房東沒收押金。 筆者再舉一例,假如承租店面做生意的房客,在簽約時,把租期訂得太短,然因經營有術,生意興隆,等租約到期想再和房東續約時,卻可能因為房東拒絕續租,非但錢沒賺到多少,還可能因此賠上了裝潢及生財器具等開業成本。 相反地,租約訂得太長,也可能因為大環境的不景氣,造成虧損,房客若想結束營業,拿回押金以減少損失,卻可能遭房東以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事由沒收押金,這對於倒楣的房客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就像是又被剝了一層皮一樣。 當然,同樣的情形也可能發生在房東身上,例如舊房客的租約還沒到期,房東可能就急著與新房客簽約,心想租約一到期,舊房客搬走,馬上就可以租給下一位;卻沒料到舊房客租約到期,竟藉故不搬,造成房東必須對新房客負違約賠償的責任。 以上都是簽訂租約後,沒有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造成違約並蒙受重大損失的案例,讀者不可不慎! 2.認知不同,各執一詞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租約未明定或約定不明,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範的時候。例如:給付的租金,稅是內含?還是另計?租金含稅,含的是什麼稅?如果事前沒講清楚,事後就容易各說各話。 又例如將套房出租給學生的房東,認為學生不愛乾淨,造成環境髒亂,就自行打掃清潔,事後卻向學生收取清潔費;或是提供給房客使用的電器、設備或傢俱,房東認為東西用久了,有折舊的問題,於是逕自從押金中扣錢等等,這都會讓房客認為是房東巧立名目,藉以變相加租或苛扣押金的行為,因而引發爭議,也是所在多有。 3.情事變更,實非得已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房客在租賃期間,可能因失業或所得來源不穩定等經濟因素,以至於無力繳租。 此外,像是租賃期限未到,房客躲債落跑,不知去向;或是不定期限的租賃關係及租期約定在五年以上,但租約未經公證(此時房客無法受到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保護),而房東的房子卻遭法院查封拍賣,房客面臨被迫搬遷的命運等等,都是屬於這一類的情形。 4.心懷不軌,惡意欺詐 許多案例顯示,租賃關係最後會找上調解委員會或鬧上法院,問題不在租賃契約訂的不夠周延,而是「人」本身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有所謂的「惡房東」,當然也會有所謂的「惡房客」。 什麼樣的人會成為房客眼中的惡房東呢? 至於房東眼中的惡房客,像是延欠租金,又拒不搬遷的,是一種;延欠租金,卻落跑不知去向的,也是一種;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滿目瘡痍的,更是令房東恨之入骨的惡房客。還有心存不良,租屋之初,就是為了要供作違法用途的,例如:藏放違禁物品、開設流動賭場、應召站等不法勾當的,都是房東眼中的惡房客。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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