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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17:16:48瀏覽107783|回應67|推薦28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著) Q.當事人為車禍責任歸屬爭執不下時,要由誰來申請鑑定? 車禍鑑定是集合交通管理、道路工程、機械工程及法律等各個領域於一門的學問。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則是為了分析研判車禍的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由一群具備與車禍鑑定相關專業與實務經驗豐富的學者、專家所組成的鑑定機構。 車禍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各執一詞,通常是發生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尚未出爐的階段。因為欠缺客觀的佐證資料,因此雙方容易流於各說各話,結果自然是不歡而散。 另一種常見的情形,則是當事人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後,發現該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欄內記載的是「疑似超速」或「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類的內容。 由於「疑似…」、「涉嫌…」或「依當事人陳稱……」等用語,通常是警方根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或其他目擊者說詞所作的紀錄,並不是警方對車禍原因事實已有明確的認定。 這些有待進一步舉證證明的事實,如果不能在進行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中一併加以釐清,雙方當事人必然是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走上申請車禍鑑定一途,以求公斷。 問題是兩造都有申請鑑定的共識,但要由誰來提出申請?鑑定規費(註)要由誰來出呢? 關於這一點,法律沒有特別明文規定,實務上則有以下幾種做法: 1.鑑定結果對誰更為有利,就由誰提出申請,並由申請的人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所謂「有利」,指的是透過鑑定,被害人可以確認有無請求賠償的權利或可否請求更多賠償的權利;相對於肇事者而言,則是可以確認有無賠償的責任或可否減免更多賠償的責任。 因此不論是被害人或肇事者,也不問是雙方或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只要當事人預判鑑定的結果比其現況有利,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2.不能確定鑑定結果對誰有利時: (1)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時,由有爭議的一方申請並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當一方認有爭議,他方認無爭議時,認有爭議的一方,通常會認為只有透過鑑定,才能改變對其不利的現狀,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2)雙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均有爭議時,由主張請求賠償的一方申請並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車禍鑑定作成的鑑定意見書,是法律上的重要證據資料,具有影響車禍判決的關鍵地位。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對其有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準此,訴訟程序中的原告,通常就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能因鑑定的結果而受有利的判決,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至於有沒有可能透過協商的方式,由當事人推派一方提出申請,鑑定規費則由雙方平均分擔? 固然這種排列組合,也是選項之一,但法蘭客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似乎還未曾得見。 註:申請車禍鑑定或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而申請覆議,鑑定機構與覆議機構都要收取規費。目前鑑定案件及覆議案件是以「案」計費,鑑定案每件收費新臺幣3,000元,覆議案每件收費新臺幣2,000元。 相關收費規定則散見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及《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等法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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