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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誰申請?
2014/01/17 17:16:48瀏覽107783|回應67|推薦28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著)

Q.當事人為車禍責任歸屬爭執不下時,要由誰來申請鑑定?

車禍鑑定是集合交通管理、道路工程、機械工程及法律等各個領域於一門的學問。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則是為了分析研判車禍的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由一群具備與車禍鑑定相關專業與實務經驗豐富的學者、專家所組成的鑑定機構。

車禍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各執一詞,通常是發生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尚未出爐的階段。因為欠缺客觀的佐證資料,因此雙方容易流於各說各話,結果自然是不歡而散。

另一種常見的情形,則是當事人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後,發現該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欄內記載的是「疑似超速」或「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類的內容。

由於「疑似」、「涉嫌」或依當事人陳稱……」等用語,通常是警方根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或其他目擊者說詞所作的紀錄,並不是警方對車禍原因事實已有明確的認定。

這些有待進一步舉證證明的事實,如果不能在進行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中一併加以釐清,雙方當事人必然是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走上申請車禍鑑定一途,以求公斷。

問題是兩造都有申請鑑定的共識,但要由誰來提出申請?鑑定規費要由誰來出呢?

關於這一點,法律沒有特別明文規定,實務上則有以下幾種做法:

1.鑑定結果對誰更為有利,就由誰提出申請,並由申請的人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所謂「有利」,指的是透過鑑定,被害人可以確認有無請求賠償的權利或可否請求更多賠償的權利;相對於肇事者而言,則是可以確認有無賠償的責任或可否減免更多賠償的責任。

因此不論是被害人或肇事者,也不問是雙方或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只要當事人預判鑑定的結果比其現況有利,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2.不能確定鑑定結果對誰有利時:

(1)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時,由有爭議的一方申請並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當一方認有爭議,他方認無爭議時,認有爭議的一方,通常會認為只有透過鑑定,才能改變對其不利的現狀,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2)雙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均有爭議時,由主張請求賠償的一方申請並負擔鑑定規費。

理由:車禍鑑定作成的鑑定意見書,是法律上的重要證據資料,具有影響車禍判決的關鍵地位。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對其有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準此,訴訟程序中的原告,通常就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能因鑑定的結果而受有利的判決,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

至於有沒有可能透過協商的方式,由當事人推派一方提出申請,鑑定規費則由雙方平均分擔?

固然這種排列組合,也是選項之一,但法蘭客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似乎還未曾得見。

註:申請車禍鑑定或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而申請覆議,鑑定機構與覆議機構都要收取規費。目前鑑定案件及覆議案件是以「」計費,鑑定案每件收費新臺幣3,000覆議案每件收費新臺幣2,000

相關收費規定則散見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等法令中。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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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06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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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2017/09/18 13:11

您好,法蘭客大

目前結果出來,與對方聯絡後

對方決定再申請覆議

請問覆議也是一樣排時間,然後雙方再到場說明嗎?

還是直接由車鑑會那邊判定,雙方不用再去了呢?

(brewer8132@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21 17:50 回覆:

車禍鑑定的覆議程序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未必會通知當事人出席。

請參閱本人著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第77頁到78頁說明


TINA
2017/08/01 12:53
法蘭克您好:

交通事故經過:因車禍事故發生時,我方和對方擦撞,導致我方的機車撞上旁邊的路人,導致路人嚴重受傷。

以下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

對方(自用小客車):行經未劃分幹支線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同為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處罰條例第45條1項9款、第61條3項】。
我方(普通重型機車):涉嫌超速行駛(依自述車時速50-60公里、該路段限速40公里)肇事致人受傷。
路人:無肇事原因。

目前已經開了三次調解委員會,因賠償金額喬不攏
(1百萬),故路人的家屬對我方(機車)和對方(自用小客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請問:

一、因我方沒有承保「第三人責任險」,故在賠償金額的理賠上有困難,如果最終法院判決的結果,我方無法負擔,是否要被關?

二、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我方有受傷(手腳擦挫傷)以及機車損害,並非是毫髮無傷,是否可以向對方(自用小客車)求償(我方已經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r6985267@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05 22:06 回覆:
你的問題要分兩部分來看:

有關路人的部分,因警方初判認為你有涉嫌超速事實,雖有待進一步舉證,但如果你想確認自己在車禍中有無肇責?或肇責的比例?
建議你應請檢察官聲請囑託鑑定,以便釐清車禍責任歸屬。

你沒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故在賠償金額的理賠上有困難,如果最終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無緩刑的話,一般車禍衍生的過失傷害罪,大多是會判得易科罰金的徒刑或拘役之刑,除非你連罰金也不繳或無力負擔,才有可能要去服刑。
至於有無能力負擔被害人賠償金額,則是另一回事。

本件交通事故你也有受傷吉車損,你當然也可對主要的肇事行為人提告並求償,求償的金額也是要看肇責歸屬及比例而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peggy
2017/07/26 23:40
您好
我是上一篇留言的人,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過沒幾天我就收到警察通知他提告了,當下非常錯愕我立刻打電話給對方,詢問對方為何提告並通知對方我也會提告(我當下只覺得要先告知對方沒想太多),後來我也知道我太衝動了這個作法非常不好,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對方認為我的態度很不好。事後也正式向他們道歉了。

後來為了想請求對方撤告(這部分我也知道是我太心急),再詢問對方的要求,對方提出「我必須在一年後負責一~二成的醫藥費(沒有確切金額),作為我態度不好的賠償,簽切結書他就撤告」。
今天第二次調解,我現場詢問調解委員,調解委員認為這不太合理,於是我就拒絕,對方當場生氣地說一定要請律師告我。

我知道我過程一時緊張處理的並不好,想再詢問一些問題,如果之後遇到了能冷靜處理,再次感謝您的回覆

1.調解委員跟警察都告訴我,雙方提告不一定是壞事,因為我們中間溝通有很大的問題,對方的要求有點誇張,就算到法庭也會被退回調解。
但之後我可能會上偵查庭,對方委託律師,對我會不會不利?還是檢查官到時候也是會以車禍鑑定為主,對我沒有太大差異?這種情況有建議我也委託律師嗎?

2.如果真的沒有和解,不幸敗訴,對方律師費我需要負責嗎?
對方感覺是一點都不想和解了,今天拒絕簽切結書之後他感覺更生氣了(可能覺得我太沒有誠意或是我態度反覆,明明請求他撤告卻又不答應他的要求之類的),確實是我太著急了,如果有過失傷害我也認了,但還是希望賠的錢少一點
感謝您看完我的問題~(ck45456@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28 15:00 回覆:

我建議你看的文章,不知你看過了沒有?

一般車禍糾紛有請律師的話,律師費是不能轉駕給肇事方的,何況本件車禍雙方都有肇責

故本案最好的發展,就是按法律程序走完,對你較為有利。

以上說明~請參酌


peggy
2017/07/21 19:24
你好

今年四月在南投發生車禍,我方機車直行時,左方行人突然越過雙黃線衝出來,我有煞車但是還是撞上對方,我方沒有酒駕及超速。

當天有下雨導致路面濕滑,路邊有很多違規停車因此路較狹小,當天報警時,有告訴警察這些,但是警察說跟車禍沒有直接關係。

初判表上寫:
對方: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或手勢指揮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有調解過一次,我方保險員和調解委員會都說是對方7我3。
但是對方不服,去申請車鑑,下禮拜要去車鑑會開會,
我的保險員之前有先告知我應該還會是73,但不能肯定不會變55,因為對方有受傷我不太可能無肇事責任。
1.想請問變成55分的機率大嗎?
2.有調解過一次沒有結果,這樣對方如果要告我,刑事期限還是半年嗎?
還是就沒有期限了?
3.對方牙齒受傷很嚴重要花幾十萬,我方只有小傷,都有驗傷,對我會很不利嗎?我方保險有告知我可能要等對方復原到一定程度才能第二次調解,可能會拖半年以上甚至一年,我的保險有第三責任險應該足夠賠償,所以我的保險有告訴我之後的調解委任他去就可以,但是我希望能儘快解決,也擔心會被告,因此來提問
謝謝~(ck45456@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26 20:48 回覆:
1.想請問變成55分的機率大嗎?
對方申請鑑定,便是因肇責初判對其不利,所以想透過鑑定程序爭取肇責比例的改定,但我不是鑑定專家,就此無從表示意見。

2.有調解過一次沒有結果,這樣對方如果要告我,刑事期限還是半年嗎?
還是就沒有期限了?
既然你也可能涉有肇責,不論是三成或五成,對方有受傷而和(調)解未成,提告是對方通常會走的程序,一樣要依規定在半年內提告(自車禍日起算),始符規定。
3.對方牙齒受傷很嚴重要花幾十萬,我方只有小傷,都有驗傷,對我會很不利嗎?我方保險有告知我可能要等對方復原到一定程度才能第二次調解,可能會拖半年以上甚至一年,我的保險有第三責任險應該足夠賠償,所以我的保險有告訴我之後的調解委任他去就可以....

保險公司的說法算是正確,大部分的醫療支出,可由強制險及任意險(按肇責比例)來理賠給付,如有不足,再由同為肇事者的你按比例分攤。
只是車禍實務上,對方通常不會先把自己應負的肇責先行吸收扣抵,所以處理起來~會有點麻煩。若雙方認知落差過大,將來仍不免要訴請法院公斷,當然~走到這一步,你就會被告過失傷害。

只能建議你參閱部落格有關「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文章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Carol
2017/06/26 14:01

您好~

想請問,我方車子行經閃紅燈路口,對方車子是主線道閃黃燈,我方車子時速約30,

車子已過路口,大約在班馬線處,遭對方車子由右後輪處,未減速(時速約80)高速撞上,

一個月後警方肇責出來,我方7,對方3,保險公司說明因路權最大,我方未停下車禮讓他方車子通過,

我方帶最大造事主因7成,但我不服車子已過路口班馬線處,撞擊點又在後輪處.

請問?若是因為卡在路權最大這一點,我方想申請肇事鑑定,這樣鑑定結果出來,肇事責任有可能會改變嗎?

(kan1026.tw@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30 13:55 回覆:

申請鑑定,是否能改變7:3 (你7對方3) 的肇責比例?

關鍵在於對方行經路口時速80的速度,被車鑑會認定同為雙方車禍的肇事主因,改變見解為5:5

(你5對方5) ,有此較大可能性時,申請鑑定才會對你較為有利。

以上說明~請參酌


yen
2017/06/21 21:09

法蘭克你好:我3月14日車禍,機車對三噸半貨車,那邊單向道不需要兩段左轉,當時我騎車要左轉,綠燈時我有先打方向燈看後照鏡跟轉頭確認沒車時才轉,但那貨車在我右後方往我左方惡意超車造成擦撞,也有一個阿伯看到,但初判兩方無責,對方不願意理賠,也調解過1次了,我該申請鑑定!?還是直接提告!?

(style_E04@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23 11:12 回覆:

警方初判記載車禍兩方均無肇責?

這有點奇怪,難道警方認為你是自摔?

如果你的認知與警方初判有異,要改變對你不利的現況

按本篇文章的說明,自然要由你去申請鑑定,以釐清肇責。

以上說明~請參酌


QQ
2017/06/10 12:33

請問:日前車禍,我是行人遭後方機車撞傷,該路是機車單行道,路面寬廣約有正常車道的1.5倍寬,那機車靠左側行車,事後那騎士威脅要向我提告求償,我大腿骨折,對方機車沒倒,也就是說人無傷,車無損。

我知道這不構成恐嚇,請問我可以就此部份要求精神賠償嗎?

另外,對方不報警,不叫救護車,可以加重精神賠償嗎?

(wb12me88@sina.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18 17:14 回覆:

我知道這不構成恐嚇,請問我可以就此部份要求精神賠償嗎?

A.應該無法就此部分請求。


對方不報警,不叫救護車,可以加重精神賠償嗎?

A.無此規定,建議你還是就原來車禍受傷的事實來請求精神賠償,但不妨把留言所述的情節帶入你的主張,請求你認為「合理」的精神賠償金額即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5/08 16:23

您好

我今年二月騎車,因前方機車無故緊急煞車,我在後面因反應不急,也急煞沒碰撞到而摔車手臂骨折開刀十萬,我認為前方機車犯道路交通第43條4項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減速,煞車於車道中暫停,我有申請交通初步分析表,但對方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我寫涉嫌駕駛失控,這樣我還要送鑑定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5-10 15:01 回覆:

本件肇責事實的判斷,關鑑在於對方車輛是否有你所稱的無突發狀況而急煞的情狀,光由你所認知的事實辯解,就算聲請鑑定,可能也難以變更警方的認定。除非有監視影像紀錄或現場目擊者願到場作證等反證據以推銷警方的認定,否則申請鑑定的結果,未必便能改變現況。

以上說明~請參酌


uu
2017/04/01 21:59
您好:
經過:我方兩人騎機車直行經路口,遭對向左轉之貨車撞到機車左側靠乘客處,騎士飛出脊髓嚴重損傷身故,乘客左小腿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當時雙向塞車,擋住機車視線。
處理進度:騎士的部分已調解完成,但是總金額中一筆20萬(其他是保險公司負責)肇事者原本允諾五月底付清,然而第三次要調解乘客體傷的理賠時,肇事者反悔說要改成一個月扣一萬的薪水;另外,對方保險公司堅持乘客也有三成的肇責,但是我們並不接受。在這次調解前開過第一次偵查庭,也跟檢察官提出等肇事者賠償亡者的金額都匯入、體傷調解完成,才考慮讓對方緩起訴。
問題:對方保險公司想向肇事者公司索取尾款來換取緩起訴+不提告過失傷害,但是檢察官說法官才能決定是否送車鑑。但是針對乘客肇責我們想堅持無肇責,現在該如何是好呢?(ocuulin@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4-04 16:15 回覆:
留言敬悉:
你所稱的你方兩人騎機車,乍看之下,會以為是兩人騎兩輛機車,不過依後續所言內容判斷,應是兩人共乘一輛機車,而非騎兩輛機車才是,至於肇因似乎是路口對向左轉貨車未禮讓直行車致釀車禍。

準此,一般情況下~ 貨車司機通常要負較大之賠償責任才是,然騎士有無肇責?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行經路口未減速的次要肇因?流言隻字未提,也未說明警方初判表如何記載?可能也會是另一個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時的爭執所在,但無論如何,留言既已提及機車騎士已因車禍身故,機車乘客則有體傷的事實,所以貨車駕駛應該會有過失致死(對機車騎士而言)及過失傷害(對機車騎乘客而言)的刑責。

留言略謂騎士部分已調解完成,但總金額中一筆20萬是肇事者要負賠償責任,原允諾五月底付清,後要改成分期給付,如果留言所稱的允諾一次給付的內容有白紙黑字記明於筆錄,那麼將來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因是執行名義,有與判決確定的效力,若對方不履行一次給付義務,你方也不同意對方分期給付的方案,你方是可以就此部分考慮是否戲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至於能否執行得到財產或扣到薪水,則是另一回事。

至於對方保險公司堅持乘客也有三成的肇責,你的認知可能有誤,我想保險公司的意思是你方機車騎士在本件車禍中,因機車騎士與有過失(即前述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行經路口未減速的次要肇因),也要自負三成肇事責任,基此前提,認為乘客因車禍所受的損害,其中三成損害乘客應向騎士的繼承人求償才是,這樣的說法才比較合理。

如果你們不接受,是基於死亡騎士在本件車禍中無肇責的前提,那就要進一步考慮是否聲請囑託鑑定來釐清來釐肇責。

因此針對所謂「乘客肇責我們想堅持無肇責」,基上所述,這樣的認知可能有誤,除非是你們認為機車騎士無肇責,這樣來提囑託鑑定才以較有實益。

雖然民法第185條第一項有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準此~乘客要主張貨車司機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大概也是基於這一條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及貨車司機方不想先吸收機車騎士可能會有三成肇責的賠償,也許是基於肇責比例的判斷,也許是擔心將來無法另外就騎士應負的三成肇責,另向機車騎士的繼承人取償,所以寧可放著將來讓法院去判。

可見機車騎士是否以肇責?雙方必須先釐清,不能釐清,就聲請囑託鑑定,如果檢察官打算結案,不想在偵查中送請鑑定,就等將來檢察官起訴被告後,你們再請法院囑託鑑定,本人提供之意見如上,請自行參酌。

kuro
2017/03/11 21:05

法先生您好,

我車禍受傷已滿5個月(手臂粉碎性骨折),因為對方一直聯繫不上,而轉送檢察署。

目前已開過一次偵查庭,檢察署轉介到地方公所調解,

但對方保險公司自己扯一個責任比例,所以目前決定送車鑑會

請問要先請公所把案子轉回檢察署才能向檢察官聲請嗎?

法先生建議我方自費?還是請檢察官聲請?

謝謝!!

(cs.tonyx32p90@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3-16 23:58 回覆:

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你必須聲請檢察官囑託鑑定,費用由你或被告先墊付皆可,檢察官不會幫你們出這筆鑑定費。(所以案子可能要先從調解會檢還回地檢署才行)

通常要由誰申請鑑定?就是看誰認為鑑定的結果會對誰有利,誰就去提出申請。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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