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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8 16:14:52瀏覽27152|回應13|推薦28 | ||||||||||||||||||||||||||||||||||||||||||||||||||||||||||||
以下是讀者最近的留言 我要強烈推薦 這本書 法律保護誰 車禍問筆錄時 跟一般受害者一樣 以為警察會公正主導一切 所以只留下對方的電話號碼 其他地址資料都以為 可以日後問交通大隊 事後交通大隊以個資法 都說不能提供 好在法蘭客的書 法律保護誰 給了答案 在書的114頁 就提到警政署的函 可以要求警察機關 提供對方相當的 資料 真是感謝法蘭客...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此致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李○○ 印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非當事人委託者免填) 處理員警(或業務承辦人):警員○○○ 主管核章:隊長○○○ 附註: 一、本表可印製一式二聯,一份交申請人,另一份送案卷保存單位併卷備查。 二、有關所申請之他造當事人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利用於無再使用之必要時,應予銷毀。
【解說】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是提供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他造當事人地址資料用的表格。 早期有些縣、市警察機關的交通單位會將車禍當事人的聯絡地址記載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現在為了因應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註)相關規定,於是增設了這紙申請書,將當事人「地址」列為單一申請事項,以符法制。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是民國(下同)84年間公布施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後來為了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立法院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由於車禍發生後,衍生的賠償問題往往不是三兩天內就能解決,如果當事人彼此互信基礎不足,互動情形也不好的時候,可能一方拼命打電話,另一方卻不願接聽,想要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出面解決或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卻苦無對方的地址時,透過這紙申請書合法取得對方的地址後,至少能提供當事人解決車禍糾紛的契機。茲就本申請書應填寫的內容,說明如下: 1.發生時間、地點:申請人可參考車禍發生當時警方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來填寫。 2.申請人:請依式填寫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電話及地址。 3.與當事人關係:這一欄區分(1)本人、(2)受當事人委託及(3)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三類 4.申請用途:本申請書提供的他造當事人地址,僅限於申請車禍鑑定、寄發存證信函或聲請調解、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之用,申請用途可以複選。相關選項部分,當事人大多勾選 V 抄寫,再憑取得的地址,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 5.申請日期及他造當事人姓名、住址,則由承辦員警填寫後,作成一式兩份,一份交給申請人,另一份則併卷備查。 據上所述,以後再有警方跟車禍當事人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警方不能提供相對人的住址;或是要求當事人自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請調解會發函給警方,警方才會提供相對人住址等等,這些說詞都不是正確的資訊喔! 相反地~法蘭客認為警方更應主動提醒當事人,將來如果有聲請調解、車禍鑑定或為進行訴訟及假扣押的必要時,可以申請對方的地址,而不是讓當事人在各機關間疲於奔命,無所適從。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2刷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4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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