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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2013/12/28 16:14:52瀏覽26993|回應13|推薦28

以下是讀者最近的留言

我要強烈推薦   這本書 法律保護誰  車禍問筆錄時   跟一般受害者一樣

以為警察會公正主導一切   所以只留下對方的電話號碼   其他地址資料都以為

可以日後問交通大隊  事後交通大隊以個資法  都說不能提供

好在法蘭客的書   法律保護誰 給了答案  在書的114頁  就提到警政署的函

可以要求警察機關  提供對方相當的 資料  真是感謝法蘭客... 害羞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發 生 時 間

00   00    00    00    00 

      

○○市○○區○○路○與○○路口

    

李○○

    

年 月 日

000000

身分證號碼

A1********

聯絡電話

**-****-****

戶籍地址

○○市○○區○○路○段○號○樓

通訊地址

同上

與 當 事 人

      

 V 本人

□受當事人 (  ) 委託(請當事人於下欄親自簽章)

□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  (  )  (請出示證明文件)

申 請 用 途

茲因於上列時間、地點發生交通事故,為聲()(鑑定、寄存證信函或聲請調解、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之需要,請提供 抄寫  閱覽(擇一勾選)他造當事人之住址等資料,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用途如下:

申請鑑定    寄存證信函     聲請調解

假扣押      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法條及函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

法務部101125日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

申 請 日 期

00      00      00  

   

                     

王○○

  ○○市○○區○○街○巷○號○樓

 

 

此致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李○○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非當事人委託者免填)

處理員警(或業務承辦人)警員○○○    主管核章:隊長○○○

附註:

一、本表可印製一式二聯,一份交申請人,另一份送案卷保存單位併卷備查。

二、有關所申請之他造當事人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利用於無再使用之必要時,應予銷毀。

 

【解說】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是提供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他造當事人地址資料用的表格。

早期有些縣、市警察機關的交通單位會將車禍當事人的聯絡地址記載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現在為了因應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於是增設了這紙申請書,將當事人「地址」列為單一申請事項,以符法制。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是民國(下同)84年間公布施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後來為了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立法院於99526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101101日正式施行。

由於車禍發生後,衍生的賠償問題往往不是三兩天內就能解決,如果當事人彼此互信基礎不足,互動情形也不好的時候,可能一方拼命打電話,另一方卻不願接聽,想要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出面解決或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卻苦無對方的地址時,透過這紙申請書合法取得對方的地址後,至少能提供當事人解決車禍糾紛的契機。茲就本申請書應填寫的內容,說明如下:

1.發生時間、地點:申請人可參考車禍發生當時警方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來填寫。

2.申請人:請依式填寫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電話及地址。

3.與當事人關係:這一欄區分(1)本人、(2)受當事人委託及(3)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三類

4.申請用途本申請書提供的他造當事人地址,僅限於申請車禍鑑定、寄發存證信函或聲請調解、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之用,申請用途可以複選相關選項部分,當事人大多勾選 V 抄寫,再憑取得的地址,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

5.申請日期及他造當事人姓名、住址,則由承辦員警填寫後,作成一式兩份,一份交給申請人,另一份則併卷備查。

據上所述,以後再有警方跟車禍當事人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警方不能提供相對人的住址;或是要求當事人自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請調解會發函給警方,警方才會提供相對人住址等等,這些說詞都不是正確的資訊喔!

相反地~法蘭客認為警方更應主動提醒當事人,將來如果有聲請調解、車禍鑑定或為進行訴訟及假扣押的必要時,可以申請對方的地址,而不是讓當事人在各機關間疲於奔命,無所適從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2刷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4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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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0202717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is
2017/09/14 10:10
您好,請教因事故發生在公有停車場內,當時有請員警前來,員警說因發生地點不在一般道路上,故無法受理案件,要我們自行收集證據,查到肇事車輛車牌後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委 請我們提供 對造人姓名及相關資料, 請問 在沒有報案的情況下 若要聲請損害賠償  我是否可以 依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向交通隊申請 ?(ishuca67@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7-09-15 14:24 回覆:

類此個案,有的員警還是會開車禍登記聯單給當事人,這樣就可以向交通隊申請對方的地址。

如果員警未開車禍登記聯單,而以一般侵權行為事件處理,除非有人受傷,可依法提告,

將來再由檢察官將案件轉介調解外;否則單純財損的事故,警方可能會以個資法為由而不提供,交通隊也未必會有當事人相關資料

此時~想要聲請調解時,除非是對方願意提供地址給調解會,否則只能循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DO
2017/08/30 08:26
您好,因為需要調解,需要地址,對方不肯給,去警局填寫這張表,警員說承辦員警調走,找不到資料,用車牌去查車主,車主也不是肇事者,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別的方法申請到地址嗎?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7-08-31 21:30 回覆:

出車禍後,有請警方到場處理的話,將來資料都會進到交通隊

為什麼不是去交通隊申請?

警方不可能因員警調走就沒有資料,資料也不是在管區派出所員警那裡,

請你再向當第地交通隊聯繫確認

此外~萬一開車者不是車主,你也不知是誰開的車,若你在車禍中有受傷的話,也可依法提告,

讓員警介入偵辦調查,從車主去追查當天車禍開車的人,也是一個方式

不會束手無策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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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01:32
謝謝您的答覆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10-30 16:44 回覆:
微笑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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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3 15:25
不好意思,請問當事人可以申請自己的筆錄嗎,謝謝您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10-23 23:41 回覆:

什麼筆錄?

如果是指車禍當天警方為當事人製作的筆錄,那應該是不屬於會提供給當事人的文書,你們只能取得登記聯單及日後依法申請的車禍照片、現場圖及初判表而已。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6/10/23 12:07
法蘭克您好,
請問車禍事故發生後7日,可向警局申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是當日進行申請手續,擇日再領取,還是當日就可以直接領取呢?
因當初員警請我們7日後至警局申請,到了現場卻說現場圖還沒畫好,不願意協助我們申請,堅持要我們至網路上申請,那當初何必要我們至警局申請,多跑一趟路程呢?
想請問7日後,現場圖還未出來及這樣的處理流程是正常程序嗎?謝謝您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10-23 23:38 回覆:
請問車禍事故發生後7日,可向警局申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通常是指車禍七天後才能申請,不是先申請而在七天後領件。
員警請體們7日後去申請,如果因故還無法取得車禍現場圖,那計只優再等等,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車禍七天後申請,警方就一定要在申請後幾日內作成現場圖不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YO
2015/08/24 10:15

請問車主是否屬於「當事人」?

因為肇事人(無照駕駛)無業,看起來也無法賠償,我們想向車主(連帶賠償)申請假扣押,我們附了警政署相關函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相關條文,想調肇事者及車主資料,但警方只願提供肇事者資料,車主資料以侵害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車主資料沒有辦法取得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1點 定義
(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

這部分想請教您,謝謝! 


(nancy.0958@hot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8-24 17:50 回覆:

警方若以個資法為由不願提供,而你又沒有受傷,你可以考慮先走調解或求償,並要求無照駕駛之肇事者必須提供車主姓名、地址,以利後續車禍賠償的解決。如果對方仍不願積極處理,不得已只能採取民事訴訟程序,你提民事訴訟求償時,可再把車主列為共同被告,一併求償,車主姓名、住址不知時,可於起訴狀中聲請法院囑託監理機關查證後回覆。

若你有受傷,那也可考慮對無照駕駛之肇事者先行提告過失傷害,並要求警方約談車主出面處理,例如透過調解會的調解程序,或是將來開偵查庭時,請檢察官併將肇事者及車主一起轉介到調解會調解。

車主若仍不出面,則可於偵查中請檢察官囑託監理機關查證,並等檢察官起訴肇事被告後,你提刑附民求償時,再把車主列為共同被告,一併求償即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律學系初學者
2015/03/21 12:42

法蘭客您好:
首先要於此感謝法蘭客提供如此寶貴的資訊(住址資料申請書),係因於去年12月中旬友人發生車禍(昨日已寄存證信函),正好派上用場。
但還有二個問題想再向法蘭克請益,提問如下:
問一:友人製作筆錄時(提告過失傷害時),我能否陪同在旁協助?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問題顯示我訴訟法還沒學到,意即未大三XD")

問二:友人自發生車禍至今已隔近3月,傷口留下嚴重疤痕(發生車禍時有立即驗傷),友人這3月以來,從未複診(有人聲稱懶惰),屆時偵查庭開庭時,應如何請求合理之損害賠償?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3-23 10:08 回覆:

問一:友人製作筆錄時(提告過失傷害時),我能否陪同在旁協助?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就被告而言,只有律師能陪同偵訊;但法律並未禁止被害人的家屬或親友不能從旁協助,這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似無直接關聯。

問二:友人自發生車禍至今已隔近3月,傷口留下嚴重疤痕(發生車禍時有立即驗傷),友人這3月以來,從未複診(有人聲稱懶惰),屆時偵查庭開庭時,應如何請求合理之損害賠償?

車禍體傷留疤,除可請求醫療必要支出的費用外,另可請求精神賠償,請參閱本部落格相關文章說明。


陳小姐
2015/01/07 16:32

您好~

最近我也車禍了,需要調解,我看了您的內容之後,下載了此張表格去處裡我的交通隊申請

他們卻說沒有這種申請表單,一直以個資法來擋,然後我打電話去內政部警政署詢問

他們裡面承辦人員也一問三不知,請問現在這張表格是否能申請呢?

 

還有我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看到他們po的文章,如下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住址等個人資料。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住址等個人資料。
(一)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之各階段有不同資訊需求,員警在事故處理後,於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註記電話號碼,提供各造當事人相互聯繫之用。事故案件之後續處理程序中,當事人為維護或主張其法律上之利益(如寄發存證信函、申請鑑定、聲請調解、聲請假扣押等),須有他造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如地址、連絡電話等),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警察機關於交通事故處理後,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可向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請問這個意思,就如同您說的,能拿表單去交通隊申請住址資料對吧?!

麻煩您為我解惑,感恩~~

 

(fayray0857577@yahoo.com.t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5-01-09 11:58 回覆:

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發生的車禍?

以台北市而言,只要填具本文這張申請表單後,便可向台北市交通大隊提出申請

雖然交通大隊不會主動告知這項服務,但內政部警政署早年都有函釋,通令各地警局交通單位配合辦理

應該是基層員警不熟悉相關法令所致


aiguo
2014/03/21 15:59

所以車禍當事人住址資料我直接至發生地交通隊申請就可以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3-24 23:32 回覆:
是的~

aiguo
2014/03/19 11:09

dear Frank:

我向事故處理小組承辦員警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但承辦員警回答不能申請,為何?

   

 

(ck.hankwang@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3-20 17:20 回覆:

可能他對相關法令不熟悉吧!

內政部警政署早有相關函釋,當事人地址是可以透過申請取得的。

建議你直接向交通隊提出申請便是。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4-03-20 17:21 回覆:
何況我在本文,申請表格中~不也寫明了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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