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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03:25:49瀏覽7051|回應2|推薦36 | |
車禍損害賠償,包不包括公務員的考績獎金?
舉例來說,運將甲的計程車被肇事的機車騎士乙撞到受損,騎士乙不但要負擔修車的費用(填補運將甲所受的損害),還要賠償修車期間運將甲不能開車營業以賺取車資的損失(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此處指車禍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Q.在公家機關上班的公務員某甲因車禍受傷必須休養,但休養期間公家機關照付薪資給某甲,某甲還能要求肇事者賠償薪資的損失嗎? 某甲既然沒有薪資損失,自然不能就薪資部分請求肇事者賠償,國家為了照顧公務員提供了這樣的福利,目的是希望受傷的公務員安心靜養,以期早日康復,重回工作崗位;至於肇事者原應賠償某甲的薪資損失,理論上則是由國家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肇事者並不因此而免責。 問題延伸:關於考績及考績獎金 倒是某甲若歷年來考績都被評定為甲等時,卻因發生車禍必須長期休養,若可預見考績將由甲等變乙等時,某甲考績獎金(註)因此縮水的部分,法蘭客認為似乎有符合「所失利益」的可能,而得就此部分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如果考績不是年年甲等,有時還拿乙等,當然就不容易說服別人這是所失利益了,說不定是某甲自己辦事不力的緣故) 當然啦!如果肇事者並不這麼認為(即不認為這是所謂的"所失利益")時,最後當然還是要交由法院來審理,所以這個問題~法蘭客建議就讓法官去傷腦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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