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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者未履行修車承諾時的做法
2014/02/20 11:15:11瀏覽11351|回應3|推薦24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肇事者同意先由被害車主自費送修受損車輛,並承諾修復後再付款給被害人,如果肇事者遲未依約付款時,被害人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車禍當下,被害車主因相信肇事者有解決賠償的誠意,有時再加上到場處理的員警敲敲邊鼓,一番勸和之下,被害車主很有可能就此妥協了;然而息事寧人的善念,倘竟換得這樣的結果,實在令人無言以對。

實務上也有其他類似的案例,比方說肇事者承諾車子送廠修復後,再由其給付維修費用給修車廠,但事後肇事者卻遲未給付,導致修車廠留置被害車主的車輛,被害車主若不先行墊付修車費用,勢將面臨無車可用的情況(註)

:當已維修的車輛因肇事者未支付維修費用而被車廠留置時,被害車主只能利用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不僅造成被害車主的不便,也會衍生其他的費用。因此,除非有維修費用超出被害車主所能負擔的情事,否則為避免損害持續的擴大,建議被害車主宜先給付車廠維修費用,將車取回。

不論是前述哪一種情形,只要維修費用是由被害車主先墊付给修車廠時,被害車主等於是代替肇事者支出了「回復原狀」的費用,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被害車主將來是可憑修車廠的維修收據,再循法律途徑向肇事者「連本帶利」地討回來的。

民法第213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註1或契約另有訂定(註2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1:當法律另有規定,像是符合《民法》第215的情形時,則依法律的規定。舉例來說,某甲的車因某乙的過失而撞壞,甲車受損已達無法修復的程度或是修復所需的費用遠超過甲車的價值時,某乙應以金錢賠償某甲的損失。

2:如果是契約另有訂定,例如雙方簽有和解書或協議書時,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則依契約的約定。

例如車禍中,因某乙的過失而將某甲的手機撞壞,手機毀損且無法修復時,雙方可自行協商由某乙賠償一支同廠牌款式的手機給某甲。

民法第71條(本文)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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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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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1247122

 回應文章

彭先生
2017/02/16 10:19
請問當車禍肇事責任是在對方,原廠估價維修費用高達20萬,但因為車齡折舊關係,保險公司只能理賠8萬,提出依據民法213條,回復原狀之訴,勝訴的機率高嗎? 因為好像都說告不贏保險公司。(vincent.carry@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2-21 00:06 回覆:

車禍肇責在對方,如果因和解或調解協商賠償不成,最後訴請法院判決,你也不是告保險公司

而是要告肇事的對方當事人。

保險公司在車禍事件中,只是協助車禍當事人辦理出險理賠的角色,賠不賠或賠多賠少,多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果你因不滿意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而涉訟,你還是要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求償,不是以保險公司為被告。

以上說明~請參酌


pwt0122
2014/09/20 16:29

法蘭克您好

本人近來所遇到的車禍案件內容如下

該案件為三台車輛之連續車禍,無人傷亡,當時本人所駕駛之車輛為中間車輛,因前方車輛緊急煞車,於是當下本人也緊急煞車呈現靜止狀態後,卻遭到後方車輛撞擊,導致本車向前撞及前車,之後打電話請國道樹林第六分隊警員前往協助處理,於是三人便驅車前往分隊駐所製作筆錄及討論後續事宜。

過程中氣氛平和,三人彼此間無任何言語挑釁或是辱罵之情事發生,由於前方及後方車輛均無安裝行車紀錄器,於是三人連同警員一同觀看本人所屬的行車紀錄器所呈現車禍當時的影像紀錄,觀看後警員明確指出是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發生一撞二的車禍事件,三人均同意警員的建議,自行處理民事賠償即可,若日後有糾紛產生可前往該分隊調筆錄等相關資料。

數日後前往本人平時維修車輛的保養場進行估價,之後將估價單傳給肇事車主評估,該肇事車主提出維修金額與他自行將車輛損壞照片送往其他修車廠鑑定所提出之金額差異過大,當時有請他提出是哪一部分價差過大,但是對方只能說出很籠統的理由就是金額過高而已,無法明確指出到底是該報價單的哪些項目過高,於是本人提出是否可以請對方及其修車廠人員一同到本人所屬意的修車廠一起討論、評估維修金額。

當下當方只同意須先行與其修車廠人員約定時間再另行通知本人,本人當時也同意,不料隔日卻傳簡訊要求因為找雙方彼此認識的私人修車廠會有互信上的疑慮,所以就找離本人居住地較近的原廠服務廠再次進行車輛鑑定,基於互信的原則下,本人再次同意對方的要求,在隔日卻又傳來一封簡訊提到,由於避免互相不信任的情形發生,又要求本人離開現居地到外縣市車廠進行車輛鑑定,當下本人立即嚴正否定本次的要求,後對方又傳來簡訊訴求他非常的有誠意想解決本次車禍事件,但是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他只請好請求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

面對該肇事車主近似無賴的要求,是否有其應對之方式,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9-20 18:50 回覆:

調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先試試這個途徑,若能解決,可能就不必走其他法律的程序

既是調解,雙方總要各退一步,為了避免訟累,你可以定出調解時願意解決糾紛的賠償金額底限,

相對地~對方也不能堅持你所不能接受的賠償金額,勢要調高賠償金融至合理或你可接受的程度才行

如果能達成共識是最好,否則就走民事訴訟,請法院公斷。


medov醫生(我愛中華民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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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2014/02/21 14:12

大律師 我也在首頁幫你加油 推銷您大作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2-22 16:34 回覆:

謝謝啦!前輩 ~

But~叫我法蘭客就好了~ 我現在不是執業律師,稱大律師會被誤會嘿!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