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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11:15:11瀏覽11354|回應3|推薦24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肇事者同意先由被害車主自費送修受損車輛,並承諾修復後再付款給被害人,如果肇事者遲未依約付款時,被害人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車禍當下,被害車主因相信肇事者有解決賠償的誠意,有時再加上到場處理的員警敲敲邊鼓,一番勸和之下,被害車主很有可能就此妥協了;然而息事寧人的善念,倘竟換得這樣的結果,實在令人無言以對。 實務上也有其他類似的案例,比方說肇事者承諾車子送廠修復後,再由其給付維修費用給修車廠,但事後肇事者卻遲未給付,導致修車廠留置被害車主的車輛,被害車主若不先行墊付修車費用,勢將面臨無車可用的情況(註)。 註:當已維修的車輛因肇事者未支付維修費用而被車廠留置時,被害車主只能利用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不僅造成被害車主的不便,也會衍生其他的費用。因此,除非有維修費用超出被害車主所能負擔的情事,否則為避免損害持續的擴大,建議被害車主宜先給付車廠維修費用,將車取回。 不論是前述哪一種情形,只要維修費用是由被害車主先墊付给修車廠時,被害車主等於是代替肇事者支出了「回復原狀」的費用,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被害車主將來是可憑修車廠的維修收據,再循法律途徑向肇事者「連本帶利」地討回來的。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註1)或契約另有訂定(註2)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註1:當法律另有規定,像是符合《民法》第215條的情形時,則依法律的規定。舉例來說,某甲的車因某乙的過失而撞壞,甲車受損已達無法修復的程度或是修復所需的費用遠超過甲車的價值時,某乙應以金錢賠償某甲的損失。 註2:如果是契約另有訂定,例如雙方簽有和解書或協議書時,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則依契約的約定。 例如車禍中,因某乙的過失而將某甲的手機撞壞,手機毀損且無法修復時,雙方可自行協商由某乙賠償一支同廠牌款式的手機給某甲。 民法第71條(本文)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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