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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9 23:04:51瀏覽11826|回應6|推薦42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一件車禍糾紛,如果沒有在短期內迅速解決的話,隨著時間的經過,延宕得愈久,解決的難度也會愈高。 車禍造成有人受傷的結果,被害人不見得會馬上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但有些車禍的肇事者為什麼會被告? 這裡說的被告,不是指車禍的調解或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而是指當警方找上門請你去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的被告。 這時代表的是被害人對於懸而未決的車禍糾紛已經不耐煩了! 告人,是被害人不得已的做法,俗稱以刑逼民。也就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為手段,予肇事者心理上壓力,以促其面對民事賠償的責任。 肇事者會不會成為潛在的刑事被告?透過以下10大被告原因,或許可以找到答案: 1.沒有誠意:對被害人漠不關心、不聞不問 2.消極被動:每次都要等被害人主動聯絡才予以回應 3.置身事外:要求傷者自行與保險公司洽談賠償事宜 4.變相脅迫:撂了一大群幫不上忙的人去與被害人談判 5.態度惡劣:語帶嘲諷口氣差、踹椅拍桌動作多 6.反咬一口:認為受傷的結果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 7.推諉卸責:爭執肇事責任歸屬,避談賠償 8.以拖待變:車禍發生後,置之不理,企圖熬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 9.意見不一:車禍和解或調解超過兩次以上,雙方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10.哭窮擺爛:兩手一攤,無錢可賠,要告就告 以上10點,是法蘭客觀察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總結肇事者被告的的主要原因,如果車禍當事人符合這10大原因中的3個以上,那麼被告的機會就相當高喔!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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