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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16:21:07瀏覽48597|回應6|推薦34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肇事者在事故現場承諾賠償修車費用,事後卻反悔了,被害人可以告對方毀損嗎? 按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必須法律有特別加以規定時,才能成立犯罪,也就是所謂的「過失犯」。然而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俗稱毀損罪)必須是出於「故意」的行為才能成罪,這條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指刑法第352條的毀棄、損壞他人文書及刑法第353條第1項的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已如前述;由於車禍的發生,往往是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所造成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過失」。如果當事人因為自己的疏失而導致他人車輛毀損時,民事上雖然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刑事上,基於前揭說明,被告的當事人並不會因此成立犯罪,所以「毀損罪」是告不成的。即便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作成不起訴之處分。 刑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八、行為不罰者。 車禍發生後,通常也可以看出一個人的修養。有時候車禍之所以會衍生公然侮辱、毀損,甚至是傷害的犯罪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時氣憤,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進而另起犯意,做出罵人(公然侮辱)、砸車(毀損)或出手傷人(傷害)的舉動。 因此,在面對車禍事故已然發生的事實時,當事人還是要理性克制,坦然面對。就算錯不在己,也要理直氣「和」好好地溝通,將車禍糾紛的解決,建立在和平理性的基礎上,方能避免衝突或脫序失控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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