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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01:43:38瀏覽25802|回應9|推薦35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停車場法第2條(第1款至第3款) 1.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2.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3.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廣義的車禍,是指涉及車輛在內,因而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的一種意外事件。但實務上,警方對於發生在室內停車場、加油站這類非道路上或私人土地上的「意外」,並不認為是法令所定義的交通事故。 因此,發生在停車場的車禍,依前揭停車場法第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來看,如果車禍是發生在「路邊停車場」時,因這種停車場是將道路的部分路面劃設停車格後,提供給民眾停放車輛之用,所以警方會依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作業來處理。 然而~如果是在車輛出入頻繁的私人或大賣場提供的停車場、機械停車塔或是加油站等類場所發生的車禍時,雖然報警後,警方仍會到場處理,但會依現場有無財物損害及人員傷亡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應採取何種作為,並建議當事人應循民事或刑事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至於車輛因進出停車場出入口時所發生的車禍,如果車道出入口正好緊臨對外聯絡道路時,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警方會依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作業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 1.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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