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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6 15:25:58瀏覽36153|回應2|推薦27 | |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車禍被害人至警局提出刑事告訴後,不久又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要如何銷案? 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類似這種情形的案例還真是不少,請讀者參閱法蘭客另一篇【車禍十大被告的原因】的文章說明。 由於加害人被告後,通常會先接到警方的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此時員警多會利用作完筆錄之際,順便向加害人曉以大義,勸其面對事實、解決問題。 加害人在被告後,通常也比較有積極的作為,和被告之前相較,除了會主動聯絡被害人外,也會與被害人討論車禍善後的賠償相關事宜。有了互信的基礎,雙方在車禍糾紛的處理上,就會步入較為正面的互動關係。 這種結果,就是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後希望預期得到的結果,也是法蘭客實務上所觀察到的「純屬人性,無關法律」的面向。 此時當事人不論是透過私下和解或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賠償共識,加害人大多會希望被害人能撤回刑事告訴,但要如何撤回告訴?因時、因地,實際做法上可能會有些許不同,法蘭客在此析述如下: 1.當車禍糾紛是雙方私下自行和解成立時 如果是在保險公司或警察局以外的第三地(ex.公共場所或住家)成立和解時,雙方應多製作一份和解書,以便被害人送交警局銷案(註)。 註:銷案是一般人的說法,事實上就是撤回告訴的意思。 2.當車禍糾紛是在警察局和解成立時 做法上和前述情形相同,但因為雙方當事人都已在警局,因此只要多作一份和解書交由員警處理,完成銷案程序即可。 3.當車禍糾紛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時 當事人應請調解委員會多製作一份調解筆錄,以利被害人送交警局銷案。 此外,由於警察局不能確定車禍當事人究竟會在何時達成和解或調解,且案件偵查告一段落後,警方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辦。因此在實際做法上,也可能因人、因事而異,就此部分,法蘭客亦析述如下: 4.加害人僅單純涉嫌過失傷害刑責時: 員警會考量案件偵辦進度及當事人車禍協商賠償的互動過程,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容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進行和解或調解,逾期則仍依法移送檢察署續行偵辦。 這樣做的實益有二: 實益一: 當事人不會因為達成和解或調解後,要去警局銷案時,才發現案件已經移送檢察署。因為案件一經移送,檢察署還要分案給承辦檢察官,檢察官會再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訊。如此一來,當事人不僅在時間上要承受等候檢察官通知的壓力,還要請假出庭說明或是另外具狀撤回告訴,對當事人來說頗為不便。 實益二: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後,只要在期限前到警局銷案,承辦員警可能就不需要勞神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蒐整檢附相關車禍事證資料,少了這些程序,員警工作負擔減輕了,也可避免司法資源無謂的浪費。 5.加害人除涉嫌過失傷害刑責外,尚涉嫌肇事逃逸或酒駕等公共危險刑責時: 如果加害人在車禍事件中撞傷人,卻還涉嫌肇事逃逸或酒駕等公共危險的刑事責任時,由於肇事逃逸或酒駕等罪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無從撤回告訴,因此即便被害人就過失傷害撤回告訴,警方還是要針對加害人涉嫌公共危險的部分,將案件移送檢察署續行偵辦。 不過考量加害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的結果,將來承辦檢察官也會就此情節,依個案具體斟酌,予以被告(加害人)適當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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