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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3:關於肇事者的自首
2014/08/19 17:15:37瀏覽6106|回應0|推薦17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關於肇事者的自首

自首是指某人犯罪後,在沒有被發覺前,向偵查犯罪的機關(ex.警察局、派出所)主動申告自己犯罪的事實經過並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的行為。

刑法第6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依《刑法》第62條的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因此肇事者如果因車禍致人死傷,在第一時間內立即報警處理,並向到場員警表明自首之意時,將來就有獲得減刑的機會。

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只要符合自首的要件,都有適用。車禍發生致人死傷時,肇事者可能涉嫌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或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的刑事責任,因此肇事者在車禍發生後,務必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表明自首之意,切莫等到法律程序走了一半或調查確認肇事責任後,才表示認罪或請求原諒,這時肇事者的行為已不符合自首的要件,自然也就沒有適用自首減刑的機會了。

特別是車禍涉及酒後駕車或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的個案時,肇事者可說是罪加一等,因此有沒有自首的行為,對於將來法院定罪科處的刑罰輕重,自然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肇事者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思維下,要選擇逃避?還是勇於面對?答案是再清楚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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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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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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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617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