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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2:車禍當事人都有受傷,雙方互告過失傷害絕非上策
2014/08/16 17:36:59瀏覽14770|回應6|推薦21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車禍當事人都有受傷,雙方互告過失傷害絕非上策

當事人在車禍中都有受傷的情形相當常見,不論雙方的傷勢輕重如何,只要有人受傷,理論上,傷者就可以依法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然而車禍的發生不一定只是單純一方的過失所造成,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車禍肇事的原因(不論是肇事主因或次因),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就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

你告對方過失傷害,對方同樣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當事人互告的結果,有可能因為雙方在車禍中都有過失而通通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雙方也都可能因此而被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為此留下前科,這也是相當不智的做法。

易科罰金的錢是從自己的口袋拿錢出來繳給國家,以換取不必坐牢的對價,並不是說你繳了這筆罰金後,你就可以免除車禍的賠償責任。

由於法律制度是這樣的設計,當事人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衡量下,如果要避免傷及荷包(指易科罰金)又不想留下前科,就應理性溝通協商,儘可能透過和解、調解或是民事訴訟等途徑來處理,不要輕易地發動刑事告訴的程序,否則不僅無助於車禍糾紛的解決,也可能造成損人不利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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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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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6171580

 回應文章

小B
2016/01/28 11:00
延續5樓問題:車禍,雙方皆有傷互告(合併一案偵查),經車輛事故鑑定結果為"因卷附佐證資料不足,案情尚難鑑定,本會無法據以鑑定"。但檢察官僅起訴某一方說交給法官判決。如最後法官判決雙方皆有過失,那沒被起訴那方可提自訴嗎? 會不會牴觸到6個月時效問題呢?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2-01 22:13 回覆:

我不確定不得再提告訴的案子,是否能再提起自訴,理論上應該是不行 (法條應該有規定,但這不是我的專業領域),建議你可胾請教律師。

不過若是被害人為了求償,與其如此大費周章~不如以該刑庭法官認定之刑事判決為基,據以對該有過失之行為人,另提民事訴訟求償,才是正途吧!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B
2016/01/27 18:16
請問雙方都互提過失傷害,但僅有一方被起訴,如果法官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都有過失(當初檢察官太混),沒被起訴那方是否也會背負過失傷害呢?(love54605@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1-28 00:49 回覆: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沒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當然就不會被法院審判,也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nancy
2015/08/13 19:04
請問與人發生車禍,對方機車,我方汽車,對方有受傷,但不嚴重也不需住院,判決是說我們有七成錯,但我們一直想想與對方和解,但始終聯絡不上當事人,唯一可以聯絡的人是她的阿姨,有透過阿姨請他與我們聯絡,但也是一直等不到,後來接到通知,他上法院告我們過失傷害,請問我們該怎麼辦?(still91120@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8-16 14:02 回覆:

留言敬悉:

你的問題過大,且被提告過失傷害,應該是會先解到警方通知去做筆錄,接著將來再接到檢察官的傳票去開偵查庭,而檢察官通常會先要求雙方去調解,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成,再依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若有起訴~則再交由法官審判。

建議你們先透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與對方試行和解。

相關說明,車禍糾紛處理系列的文章都有提及,你應該多看看相關說明。

由於你的問題過大,無法再此一一詳述,最快的方式就是參閱本人【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有專章說明被告時,要如何因應的章節。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王
2015/04/30 14:18
請問機車發生肇事,雙方都受傷,初判表寫對方有肇責(迴車前未看清來往車輛),我方無肇因,如果雙方互告過失傷害,我也會被起訴嗎?(dada0525@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5-01 17:07 回覆:

如無意外,例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話,據此初判結果,對方告你的部分,檢察官通常會以罪嫌不足與以不起訴處分。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M
2015/02/11 14:34

您好,請問一下,因為雙方都有受傷,而且都有過失

我方是傾向和解,不要走到刑事訴訟.....

但調解不成功後,對方說要提出過失傷害,我方是不是可以等對方真的提告,案子送到地檢署的時候,再提出反訴呢?這樣是不是就可以當場互告了?

還是說調解不成功後直接提告,不用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要告過失傷害?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2-11 22:27 回覆:

要先提告或等對方提告後再告?由你決定,只要不要錯失6個月的告訴期間就好。

如果雙雙互告,將來再透過調解程序解決或雙方同意互撤告訴,轉而提起民事訴訟解決也可,因為時間一直在跑,儘量避免拖到雙雙都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就好。


TIGER
2014/12/12 17:45

請問我方已向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

對方收到法院通知書日前再去警局向我方提告

我方如何處理比較好

初步研判表對方是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我方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可否要求法官申請道路鑑定 以確認肇事責任

如都有責任 後續是如何撤銷告訴對我方比較有利

(ha112705@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12-15 15:12 回覆:

車禍都有受傷,且車禍初判表記載雙方都有肇責,當雙方民事和解或調解不成而互告過失傷害時

將來必是兩敗俱傷,因為兩方肇責一旦都成立時,檢察官只能依法起訴雙方,法院也會依法判決雙方得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堆雙方而言,一點好處也沒有,誰也占不到對方的便宜。

提告後的案件,會先到檢察官手上,不是法院;若要聲請檢察官為囑託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固無不可,但檢察官是否移送,則由檢察官依個案情形判斷,若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未必會再送請鑑定。

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量,建議雙方還是循民事途徑解決,以免兩敗俱傷,留下前科又要繳納罰金給國家。

以下這篇文章,請參酌:

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2:車禍當事人都有受傷,雙方互告過失傷害絕非上策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617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