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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只能回味 - 日行一善
2013/08/12 02:51:12瀏覽578|回應3|推薦19

小學時學校曾推行『國民生活須知』之外,還記得有一個『日行一善』的要求。國民生活須知是外在的,衣服整潔,飯前洗手,飯後漱口等等老師是可以一眼就看得到。但日行一善就有問題了,老師又沒監視器如何能確定學生日行一善呢?很簡單,有個叫『家庭做業通知簿』。那時由於沒有電話也沒有依媚兒,老師與家長之間聯絡就靠這東西。要學生帶回家並要求家長簽字。每天早上到校晨間檢查時就要將家長簽過字的攤開。忘記將家庭做業通知簿帶回學校或是上面家長沒簽字的倒楣的是學生,必會要接受『教誨』。有同學忘了請家長簽字,情急之下就偽造文書。老師眼睛比調查局鑑定中心還厲害,下場當然很慘。

老師就要求學生將日行一善寫在家庭做業通知簿裡面。行善地點是在學校,老師可以查證。行善地點是在離校時間,就由家長的簽字代表證明。說實在,由於個性問題,日行數惡狠容易,日行一善有困難。但至少小小心靈裡知道日行一善助人為快樂之本是應該做的事。到了國中高中就沒這個每日行一善的外在紀律要求。

高中時和幾位同年級一起請了一位化學老師組成一個小家教班。一星期上課一次,男生女生約有10位,上課地點是住家附近的某公家單位附設幼稚園的教室。有天晚上上課,同學未到齊老師亦未到。先到的就在教室裡聊天。就在這時同學老洋手腳都是擦傷慌慌張張的跑進教室,臉色發白無法講話。等老洋喘過氣才慢慢說他在幼稚園旁邊的路上與一位女士發生車禍。看官不要誤會,不是汽車,是腳踏車。老洋說他騎腳踏車與同方向亦是騎單車的一位女士撞在一起,兩人都倒地。老洋是自己爬起來,而女士卻是倒地不起。不知是死是活。

教室裡其他同學聽到不知如何是好。這時一位住在此公家單位宿舍的女同學說她們這裡有個醫務室,晚間有職班護士,可以把倒地的抬到醫務室。這時從小深深印在心中的日行一善教導立刻發出來,終於可以日行一善。立刻與三位男同學衝到現場。一看真是有位年輕女士躺在黑暗路邊。雖然是昏迷但還有呼吸。四人就合力將傷患抬起送到醫務室。

醫務室的護士看到我們抬個人衝進去嚇了一跳。經解釋後要我們將傷患放在看診床上。護士接著要四個人留下姓名地址後就打發我們走。我們就回教室去上課。

過了兩個星期。突然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受傷女士的母親告我們四個人因調戲他女兒造成他女兒摔車昏迷而失去記憶。從來沒上過法院的我媽看到傳票不知如何是好,問我怎麼回事。真怕兒子是調戲良家婦女造成傷害。不但要賠錢,說不定還要送少年監獄,留個案底這輩子就完了。我說只是幫忙同學將傷患送到醫務室,不知調戲從何而來。當時年紀輕思慮不夠周密,忘了向我媽說還有四個女同學可當證人。我媽就託人輾轉找到原告,希望手下留情。原告因為女兒醒過來後失去記憶,堅持要告並求償。後來可能檢察官或原告發現證據不足,就以不起訴處份結案。這段時間把我媽急死了。

這是難忘的日行一善。 

( 休閒生活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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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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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2013/08/14 08:55

西方三權分立之一的司法獨立形象,近二十年來確實在臺灣有較為鮮明的呈現。但在比較偏遠的鄉鎮甚至縣份,還是偶有司法黃牛的案例出現,個人就真實碰過。有次,一位原住民籍的小學教務主任來諮詢法律問題,拿出一張名片出來,訴說在某部落發送名片者自稱為某某機關某某官,要大家有官司就找他擺平云云,接著就詢問機關內有無某官此人。經查看該名片,紙質相當粗糙不說,用語、職稱甚至連機關全銜也都不符,姓名後甚至括弧綽號,一望即知乃冒用公務員官銜。嗣經法定追訴及審判程序而判刑確定。

德國某牌汽車的車頭企業標誌是站立的(有些新款的車已非如此),極容易遭拔走。很不幸的是,刑法竊盜罪除了某些具有親屬關係身分者以外,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然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欲撤回告訴,亦於事無補,因「告訴」與否非屬訴追要件,當然愛莫能助。

Den(dentsa) 於 2013-08-15 04:29 回覆:
車頭標誌事件是民國80年代前期發生的。標誌並非站立型,所以應該是被用工具撬出來的。

包括我在內,一般人對法律很少有這麼多認知。對法律是用自己的好惡判斷,造成事到臨頭才當場學習。進而慌亂之下失去判斷力,易被有心人士利用。

比如邏輯來說,若被偷的都沒意見的話,又不是官府的財產,官府還搞個公訴罪,不是多管閒事嗎?以前電視報導執法單位抓到嫌犯都是先一字排開,各項槍械毒品證物放在前面給大眾展示,民眾看到拍手叫好。民眾不知道無罪推論還說得過去,那執法人員或檢察單位呢?有點扯遠了。看來需要時間才能變化人心。

我服兵役時看到對基層連隊經常有軍法教育課程。就是避免迷迷糊糊犯了大罪還不知。曾經有一位戰士思母心切,晚上站單哨衛兵時就逃回老家。說是怕槍遺失,還把槍拆開打包一起帶走。動員戡亂時期擅離職守攜械逃亡,這下惹了大禍而不知。一連串上級也跟著被懲處。後來就禁止持槍單哨。


海天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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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13:08

一般沒有接觸過法院的人,在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民事)或傳票(刑事)時,通常會非常擔心、緊張甚至害怕。工作上遇過一位老伯,哭哭啼啼的訴說他一生清白,從來沒做什麼壞事,也沒有講什麼惡言,為何要在花甲之年時傳他來。經好言相勸,誠懇告訴他,只因他是被害人,為求謹慎確認財物損失清單,前來作證而已,毋庸擔心,方才破涕為笑。

車禍案件,被害人若暈迷後甦醒過來,可能會有片段記憶喪失問題。基於某些人生性較為敏感,容易在感受周遭環境陌生不安全情形下,有胡亂指控之舉動,尤其是訊問者首先指出的對象,有如溺水者抓住漂流浮木般,緊咬不放,甚至編出若干情節等。司法者便在於抽絲剝繭釐清案情,還給無辜者一個公道。檢察官遇被害人諸如此般指控,經詳細調查後,多能辨明真偽,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指控他人之人,往往因同情其創傷後症候群,不到嚴重程度,是不會以誣告罪相繩。

前輩救人一命,功德無量,或許正是如此才能負笈留美定居。

Den(dentsa) 於 2013-08-14 03:04 回覆:

謝謝John內行的說明。

民國60年代之前對司法的看法與現在情況可能有些差距。聽說法院事情沒做適當處理,沒事的都會變成有事。真有人出來向我媽說給點『資源』他就可以在法院怎樣怎樣。我媽情急之下很有可能就會相信這些司法黃牛。

我未去法院報到案子就結了。到是同學老洋也沒有事情。推測是傷患的記憶恢復,澄清案情。不然同學老洋還有得處裡。對原告也有點同情,據說是位寡母,好好獨生女兒突然因車禍失去記憶,往後日子怎麼過?可能就如John所說有如溺水者抓住漂流浮木般。

有次我姊夫開著某牌德國車帶著老姐回眷村娘家。停在門口一夜,早上起來發現車引擎蓋上面的標誌不見了。推想是有心人士取走,只有自認倒楣打道回府。大家就沒再將這事放在心上。

過了一段日子,有一位婦人到眷村來敲門。我媽開門後婦人就開始求我媽手下留情不要告他兒子。我媽從沒告過任何人,所以是完全迷糊了。只好安慰婦人讓她情緒安穩下來再說。後來婦人說她尚未成年兒子腳踏車﹝還是摩托車?﹞前掛了幾個汽車標誌,因為某些原因被警察攔下來,警察就追問標誌來源。最後兒子招出是犯罪所得,並吐實犯罪地點。婦人大概沒弄清楚狀況以為是我父母告的,就依地址來求情。我媽就解釋並沒有告她兒子。就算知道是她兒子取走的,也不會為了一個標誌提告,因為很有可能毀了一個年輕人的一生。我媽實在幫不上忙,看婦人經濟情況好像不是很好,跑了這麼遠路途來替兒子求情,就包了一點車資讓她回家。可憐天下父母心。


金晟發冠軍磁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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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3/08/13 09:19

這也是為何台灣人明明很熱血見義勇為

但實際遇到車禍肇事者脫逃,會打電話幫助瀕死受害者大都是老外

因為太多人救人反而遭到長官這種不感激,還求償憾事

短期內大概無解

因為最重要可佐證的街頭監視器

因經費和隱私權甚至公家維修態度 唉

 

Den(dentsa) 於 2013-08-14 03:02 回覆:
年輕時做的事情大多屬直覺反應,不會考慮太多。現在遇到同樣事情可能只會打個119,維持現場交通而已。搬動傷患還是由專業人員處理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