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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16:47:12瀏覽222|回應0|推薦0 | |
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核心價值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 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於1989年11月20日在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我國於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 這份公約除了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過去時常將兒童視為需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的對待方式,已經不符合公約的規範標準;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範圍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就公約的解釋,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分別為:(一)禁止歧視原則,(二)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常見問答 Q&A 1.兒童權利公約如何界定受公約保障的「兒 童」? 依據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滿 18 歲者為成年。 2.兒童畢竟還是小孩子,給他們這麼多的權利,不就意味著以後父母都不能管小孩了嗎? 在宣示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不再只是受國家或父母保護之客體的同時,也強調家庭環境和父母的引導對於兒童的重要性。例如,公約前言即開宗明義載明「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而家庭也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顯示公約規範的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兒童及其家庭能夠獲得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而在個別權利項目的部分,條文內容也是從國家應尊重父母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強調父母應依據兒童的發展成熟度,適當的指引兒童行使這些權利。更重要的是,無可諱 言許多時候對兒童造成最嚴重傷害的加害人,是原本應該要保護兒童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賦與兒童權利代表了,父母無法以「這是我的小孩任何人都管不著」或是「我是為了我的小孩好」等,將子女視為其附屬品的方式,恣意地對兒童施以暴力、虐待。【資料來源:兒童少年權益網、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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