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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烏賊戰 選民「迴避」
2007/02/26 18:56:24瀏覽616|回應1|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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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烏賊戰 選民「迴避」

陳長文

【2004-01-0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近日來藍綠陣營的總統候選人,對於對手對私人財產的批評,均決定訴諸司法。基本上,尋求法律保護自身的權益(名譽),本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人的權利,尋求法律保護沒什麼不對。然而,值此關鍵的總統選戰,選民們又該如何看待這一場官司呢?

  嚴格來說,「候選人的操守」理應是選民是否投票支持的核心理由之一,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一位候選人的操守不好,那麼他在這個「前提檢驗」的層次中,就應該被淘汰。只不過,這個簡單的道理,要貫徹卻是相當的困難,而這個困難來自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操守好不好的判斷問題要先解決。即使我們先假定所謂「操守好壞」有固定標準(這點有爭議),但要怎麼判斷一位候選人的操守是在標準之上或之下呢?

  明顯的,藍綠的候選人都很努力地想要「證明」對手的操守是在標準之下,也許是努力過了頭,超越了對手的忍耐範圍,而演變成互控的局面。要談候選人為什麼這麼愛互告,第一個要問的其實應是為什麼候選人這麼愛打抹黑戰?最主要的原因是:一般選民對負面消息,通常會抱持著一種「寧可信其有」的態度,這等於是變相地鼓勵政治人物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從藍綠雙方對對手私德私產的批評中,可以發現,有許多地方都是用「想當然耳」、「合理的懷疑」一筆帶過,並未善盡舉證的責任。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主張者證」是一個基本原則,要指控別人,就不能迴避自己的證明責任。當然,這原則會有一些例外,比方說,如果我們認為民選首長由於掌握了國家公器,會比較有機會濫用公器謀私,這時可以考慮立法限制其在類似情況中,原可獲得的舉證分配利益。例如不久前某位總統候選人所主張的「公職人員對增加財產無法解釋合理來源,可逕行推定為貪污」,亦即要求民選公職必須積極自負「財產正當」的證明責任。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辦法,一旦這樣的法律通過了,雖然相當程度地限制了民選公職人員的隱私權,但該政治人物既願參選角逐公職,也就視同接受了這份節制其權利的契約。

  只不過,在這樣的法律尚未通過之前,對於候選人財產來源正當與否,候選人自願承擔證明責任固然最好,選民可給予正面加分。若不願意正面澄清,則批評方仍應負擔證明的責任。否則,選民原則上仍應用「寧可信其無」的態度,來看待雙方的爭議。第二個層面,其實才最困難。不管事實上政治人物的操守如何,由於台面上政治人物的章魚戰操作得太過成功,玉石俱焚的結果,造成了選民普遍不信任政治人物操守的既定印象。

  換言之,如果(這只是如果),在有限的可選項中,大家對候選人的判斷結果是「操守都不及格」,選民該怎麼辦呢?一種是拒絕投票或投廢票,這樣的方法看的是長期,亦即,若相當多數的選民都投了廢票,表達對政治的不信任,那麼失去了民主正當性的當權「政黨群」,就會比較容易被挑戰。新興的政治力量也會比較有機會崛起;雖然這所謂新興的政治力量,是否就一定是「操守及格」的力量,仍有變數。另一種態度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把票投給操守沒那麼不好的人。不讓最糟的人當選,這種避免最壞結果發生的投票法,看的則是短期的損害抉擇。但這畢竟相當的無奈,也無法在根本上立刻解決問題。該選那一個方法,見仁見智。但筆者倒是覺得,不管是第一個層次中的難以判斷,或是第二個層次中那種判斷的結果是都很糟,這兩種情形,選民都不妨先迴避一下這個原應被優先重視的「操守問題」,這不代表我們不關心或覺得政治人物的操守不重要,而只是一個權宜做法。因為,以目前選舉的負面文宣操作方式,要透過候選人的彼此攻詰,來釐出誰誰操守較好或較不好,相當困難,雙方陣營都採取雙重片面的方式,「用最嚴格的標準檢驗對手,用最寬鬆的標準檢驗自己」,形成一種各說各話的局面。使得選民們很難在「真實而充分的資訊狀態」中,做出合宜的判斷。既難做出穩宜的判斷,暫時迴避判斷,先去審究候選人實際政策主張與政績的優劣,當做投票與否的判斷依據,似乎是比較可行的穩健辦法。英國哲學家休謨曾說:「爭辯者總把不確定的事情,說得像是極其確定一般。」這句話倒是很貼切地形容了藍綠陣營指控對手的態度。只是面對政治人物的「假確定」,選民更要有智慧不隨之起舞。如果真的是不確定的事情,不妨先當做沒發生,用比較確定的事件與標準,來比評各個總統候選人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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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開始了
2007/04/16 23:44

一個初選也變成擲糞大戰

四天王儼然變成擲糞小童

互相抹糞毫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