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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 09:44:13瀏覽3141|回應4|推薦8 | |
建商透過容積獎勵取得公共資源而獲取龐大開發利益,進而推動土地和房屋價格的狂飆。顯然地,內政部有嚴重的怠失,都市計畫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種獎勵容積竟毫無限制加上去,致都市計畫法法定容積率名存實亡,無法達到管控目標。 都市計畫係由中央審核,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則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土地使用強度、分區管制、容積管制及容積獎勵就訂在細部計畫,細部計畫雖由地方政府擬訂、實施,但內政部仍可核定審議原則,但內政部顯然放任不管,即便是眼睜睜看到地方報上來的細部計畫中已出現,實設容積比法定容積高出1.2倍,住宅區卻擁有比商業區還高的容積率,這已明顯違悖都市計畫的原則,內政部卻依然不聞不問,坐視不管,裝作沒看見。 建商似有一套綿密、環環相扣的策略,一步步鯨吞蠶食開發利益,也令人懷疑,建商的勢力似乎伸入內政部建管、地政、都計等各個角落,所有建築技術法規規定都能有利於建商,而不利於消費者、一般社會大眾。 以新北市某都更建案為例,透過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建商已取得2.28倍數的實設容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昇降機間梯廳、法定騎樓、共同使用樓梯間、依法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地下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等等,雖不計入容積,但計入「總樓地板面積」;換言之,「總樓地板面積」等於「實設容積」加上上述公共設施,以新北市某建案為例,其總樓地板面積達到3.65倍(即,為法定容積的3.65倍)。 接下來,依規定,「陽台、屋簷、雨遮」等附屬設施,免計建築面積,也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最後卻成為「建物登記面積」。一般民眾購屋時,建商係以「登記面積」來銷售,房價也是以「建物登記面積」計算,至此階段,「建物登記面積」(也就是銷售面積)是「總樓地板面積」再加上「陽台、屋簷、雨遮」,而且係以外牆線計算,對建商最有利。以新北市某建案為例,建物登記面積是法定容積的3.89倍。 這就像變魔術一般,都市計畫「法定容積」假設為1;經過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實設容積」變為2.28;再加上公共設施,「總樓地板面積」變為3.65;「建物登記面積」再灌水為3.89,並以此銷售給一般民眾。 有政府單位抽查台北市三個建案的建物登記面積,發現:公共設施占登記面積的38%~40.5%之間,附屬設施陽台占建物登記面積的4.8%~7%,雨遮面積占6.3%~15%,換言之,民眾購屋真正居住面積只有46.8%~49%,如果民眾購屋登記面積為 回到都市計畫最原始的精神,著重是民眾「實質居住面積」。這位老文官解釋,面對建管單位,建商要求公設及附屬設施都不能計入容積;但為了銷售,登記面積愈大愈好銷售,建商要求地政單位,公設及附屬設施通通列入登記。也就是說,建商好處兩邊都拿到,對建管單位,建商要求公設和附屬設施是不計入容積;對地政單位,公設和附屬設施卻變成登記面積,銷售時都是計價的。 在先進國家,建物登記與計價制度被視為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範疇,莫不致力於消費者保護。在新加坡,法定容積就是建物登記面積;有關「雨遮」,全世界僅台灣列入所有權登記並計價;而「陽台」,僅台灣、香港、中國大陸列入所有權並計價;而「公共設施」,僅台灣、中國大陸列入所有權登記並計價。說到此才恍然大悟:為何台灣人的買屋負擔如此沈重,因為公設、雨遮、陽台通通都要計價! 老文官說,經建會曾經開會提出,陽台和雨遮是不應計價的。這主張馬上受到壓力,後來各方協調,修正為「陽台計價,雨遮不計價」,內政部也支持;但是,還是有壓力,最後行政院再妥協,裁決:雖然「陽台計價,雨遮不計價」,但是全部要都列入登記面積。從此過程中,可以想見建商的鍿銖必較、方寸必爭。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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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