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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的真兇2》住宅區容積竟高過商業區 利益全由建商獨得
2011/07/15 09:54:44瀏覽1558|回應1|推薦4

除了容積獎勵之外,容積移轉更是用以圖利建商的一大漏洞。

   

事實上,容積移轉淪為地方政府財政工具。依都市計畫法,政府必須徵收、收購道路等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地方政府財政拮据,變成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即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移轉到其地建地去,因此坊間出現一種現象:建商從各種管道收購公共設保留地容積,但交易價格遠低於公告現值,建商卻以公告現值全額換算移入容積,對地主不甚公平,利益都落入建商口袋。

   

老文官認為,古蹟保存的容積移轉是較合理的容積移轉,例如,目前行政院被列為古蹟,不得再興建、拆遷,而行政院未使用到的容積將可以移轉到其他辦公大樓,整體都市容積不變,符合都市計畫的原本目標。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本是政府該編列預算向地主買回,如今容積移轉變成地方政府解決財政手段,這些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實為「虛擬容積」,是原本都市計畫中不存在的容積。

   

目前各縣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移轉量,尚無具體資料。若以新北市辦理容積移轉情況,自2001年至20107月底總容積移轉1099000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新台北市獲得捐贈土地面積為302000多平方公尺,也就是說,建商平均每捐1平方公尺,就可以獲得3.4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建商算盤怎麼打,都超合算。

   

因容積移轉,新北市因而創造出多少虛擬容積?若以每人30平方公尺計算可居住面積,1099000平方公尺的容積移轉,可供3.6萬人居住。另,新北市尚有6000多公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如果繼續容積移轉,將可供684萬人居住。按此發展下去,新北市將成為極度擁擠、高樓林立、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的大都會。

   

容積移轉漫無止盡地被濫用,以及琳瑯滿目的容積獎勵,至今仍無減緩的趨勢,這與內政部放任與縱容、行政怠失有很大的關係。去年(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發給地方政府解釋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逕以主要計畫所載之容積獎勵上限,限制都市更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自即日生效。」繞口的解釋令,簡言之,就是除法定容積(即都市計畫及圖書上訂的容積率)外,所有容積獎勵可以一直堆疊上去,不受都市主要計畫中各項獎勵容積加總後之總容積上限規定。

   

這項解釋,讓都市中出現奇特的亂象。曾有單位函請各縣市政府調查各縣市已申請使用執照的「實設容積倍數」,以新北市某都市更新集合住宅為例,「實設容積率」除以「法定容積率」之比最高為2.28倍,換言之,該建案都市計畫法定容積為300%,為住宅區,在經過各種獎勵容積加上去後,實設容積竟高達683.53%;更誇張的是,該區商業容積率為360-460%之間,該建案已遠超過商業區的法定容積,形成住宅區土地竟有超過商業區土地之高強度容積,顯然已與當初訂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與管制目標相違悖。

   

而龐大開發利益到那裡去?住宅區竟有商業區的土地使用強度,建商預見了這龐大開發利益,雖為住宅區土地,卻有商業區土地價格之實(因為有商業區的容積),因此建商不惜帶動土地標售價格,之後,房地產的銷售也跟著飆高,眼看著房價飆得離譜、瘋狂之境。

  

待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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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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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奇峰
真的切中要害
2011/07/22 15:10
最近幾個月,因為工作的關係,把焦點注意在營建署研議增額容積出售籌措公共設施財源的方案,在查詢相關資料的過程中,相關議題更擴張至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相關法令規定。結果發現,增額容積出售籌措公共設施財源,除非賤賣容積,否則根本不可行,而不可行的原因正在於建商輕易可取得的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同時,由於容積取得代價低,建地才是王道,因此,最後的結果是,建商透過容積取得超額的開發利潤,回過頭來被計算到土地上,正如這篇文章所提到的狀況,結果是,房地產飆漲,利益建商獨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