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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00:00:00瀏覽2177|回應0|推薦116 | |
英語裡有euthanasia 一字,源出希臘語,原意為「好死、善終」;另外也有mercy killing一詞(「仁慈殺人」),都指「為減輕痛苦,而蓄意以人為的方式提早結束性命」之意,與現在大家說的「安樂死」意思相去不遠。 「安樂死」有「志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不志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與「非志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之別。「不志願安樂死」指「不經本人同意…」,有如二次大戰時,德國對猶太人之殘酷手段,是每個國家都將之視為犯罪的行為;而「非志願安樂死」則指「無法取得因有昏迷等症狀之本人同意…」,亦是全世界各國都明令禁止的。現時將「安樂死」合法化的一些國家及地區,均嚴格規定必須得到本人在意識清晰之下的同意才行,是「志願安樂死」。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雖有手法方面的細微區別,事實上,目前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與地區都規定需要經由醫師或開處方、或親身注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助藥石罔效、且痛苦難當者提早死亡。因此,一般常將「由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稱之為「安樂死」。 雖然目前「安樂死」合法的國家不多,世界上許多國家卻都提供「安寧緩和照護」(palliative care 或hospice care),意在使病入膏肓者雖不能在疾病上獲得積極治療,卻可以得到「五全」的照顧 -- 「全人」(病人的身心靈各方面)、「全家」(照顧病人及其家屬)、「全隊」(由各種專業人員組成的醫療團隊)、「全程」(由病人診治、入院開始,一直至其往生之後,還對家屬提供哀傷關懷),以及「全社區」(提供全社區的資源給病人及家屬),使他們的疼痛與不適可以減到最低,而在心靈方面得以平安、自得、有尊嚴地活到疾病奪走他們生命為止。在醫療制度完善的國家,通常大醫院都設置有安寧病房(Palliative Care Unit),社區裡建有安寧院(Hospice);在台灣則是兩者合二為一,在大醫院裏設有Hospice Center。 根據調查,大部分的安寧照護專科醫師都不贊成「由醫師協助自殺」或「安樂死」。他們認為既然現代醫藥已經可以將末期病人如疼痛或呼吸困難等不適,降到最低,因此,若是因疼痛不堪而尋求早日了斷的話,實屬多此一舉。即使個案情形特殊,止痛藥物真的無法讓病人減輕痛楚的話,在得到病人(或家屬)的同意下,醫師也能夠以藥物讓病人昏迷(sedation);使他們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活」到死神來臨為止。 然而,身體上的疼痛、呼吸困難等症狀,只是末期病人必須忍受的痛苦的一部分而已;另外,還有「自己是否活得有尊嚴」這個因素需要考慮。 絕症病人之中,除了周身的各種疼痛之外,很多只能靠各式管子協助、代理體內器官運作,有的因大腦或聲帶受損、或因治療上之需要,導致語言溝通困難,也有視力、聽力喪失的…,他們都因長久臥病在床,幾乎所有生理方面的料理工作,完全需要他人代勞。這種難堪的情事,有人也許無所謂,卻有人對這種必須由別人代為把屎把尿的事,認為是無法忍受的奇恥大辱,而感到活得完全沒有尊嚴…。這種「活得完全沒有尊嚴」之感覺,則非安寧醫師的針藥可以為之解決的。
我服務的安寧病房就曾有一位已中風兩次的退休醫師,他深知自己極有可能第三度受中風的戕害,而導致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慘狀,因而毅然申請由醫師協助終止性命。另外,還有一位頸椎受重創的病人,全身癱瘓,最後落得只能靠著用嘴巴操縱兩、三個管子來滿足她喝水、抽痰等的需要,覺得活得太沒有意義、毫無尊嚴,遂也利用加拿大去年頒行的M.A.I.D.法案,而提早往生。 無可否認的,許多醫師都在醫學倫理與安樂死之間掙扎著。由西元前四、五世紀古希臘名醫希柏格拉底(Hippocrates)所開始的「希柏格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是許多醫學院學生畢業前必須宣誓遵守的,其中就有”I will not give a lethal drug to anyone if I am asked, not will I advise such a plan…”(如果有人要求,我將不會把致命的藥物給他,我也不會教唆如此的行為…) 。2006年版的國際醫學倫理守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也說:「一個醫師必須將尊重人類生命的責任時時銘記於心」(A physician shall always bear in mind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human life.)。1992年在西班牙馬爾貝拉(Marbella, Spain)舉行的第44屆世界醫學年會(The 44th World Medical Assembly),在其馬爾貝拉宣言(The Statement of Marbella)裏更開宗明義地表示「…由醫師協助自殺,就如同安樂死一般,是不合倫理的;必須受到醫學界的譴責」(…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like euthanasia, is unethical, and must be condemned by the medical profession.)。 因為傳統的醫學訓練著重在「醫病、救命」,不少醫師不僅無法接受「不對末期病人施以無謂的過度治療,而注重協助他們減少疼痛、增進平安,以求善終」的安寧理念與醫護方式;幫助病人尋死,為這些醫療人員來說,更無疑是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的行為。 不過,安寧專科醫師對「安樂死是否合乎醫學倫理」這方面的顧慮與猶疑,已經慢慢有所改變;這裡就舉一個新近發生的實例: 2017年八月十五日的加拿大新聞雜誌MacLean曾有一篇報導,描述一位安大略省(Ontario)安寧醫師巴克曼(Dr. Sandy Buchman)如何因世衛組織「安寧照護目的既不提前也不延後死亡」(palliative care “intends neither to hasten nor to postpone death”)的表示,有了兩年多的掙扎,最後,終於相信協助資格符合而選擇M.A.I.D.的病人完成心願,其實也與世衛組織說的「安寧照護旨在幫助病人緩解疼痛以及其他的嚴重症狀」(palliative care “provides relief from pain and other distressing symptoms),不相違背;於是,他就釋然地在兩者取得平衡,而對末期病人做更有實質意義的協助。文中還說,現在正有許多安寧醫師也有了和巴克曼醫師相同的想法與做法。 就像所有世間的事物一樣,「安樂死」無法讓所有的人滿意。一方面,這個法案的施行,讓許多末期病人享有「自己生死的主控權」,是不爭的事實 - 他們有的已經求仁得仁、各得其所,有的則是先行通過評估、取得「證書」再說,以備將來不時之需…;另一方面,在可預見的將來,「安樂死是否得當、是否合乎醫學倫理」的辯論,勢必也將持續著…。 後記: 有鑑於各方面對於2016年六月十七日頒布實行的 BILL C-14 (Medical Assistance in Dying;M.A.i.D – 醫療協助死亡) 多所批評與建議,加拿大執政的自由黨提出BILL C-14修正案。經由國會參、眾兩院多時的辯論後,於2021年三月十七日正式頒行 BILL C-7。此修正法案對於申請M.A.i.D者的資格、條件、程序等多有修訂。其中,最主要的是移除原來「申請者的自然死期是『可合理地預期的』(reasonably foreseeable) 」的條件規定,將安樂死的適用範圍擴展到有軀體障礙者;對於其他一些申請資格、條件的規定,也做了或放鬆、或緊縮的調整。至於安樂死是否適用於精神病患者的問題,法案說最早也要等到兩年後(2023年 三月十七日) ,以便政府有時間做更詳盡的評估以及諮詢。 就像所有事情一樣,此法案一公布,褒貶不一。很多人覺得新的修正法案顧全了各方面的需求;不過,肢體障礙社群則說該法案貶低他們的生命價值,而且也怕他們被外力強迫「尋死」… 。 看來,將來會有更新的修正案出現,是絕對可預期的。 陪伴,在離別前 天主教羅東聖母醫院編輯; 光啟文化事業出版 羅東天主教聖母醫院, 博客來,誠品等書局, 以及光啟文化事業均有售 定價: NT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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