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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的恩客錄 迫害憲政的見證者
2013/09/14 14:06:14瀏覽3503|回應9|推薦50

如果人在台北,又可以進入立法院,記者應該把立法院院長室外,那些盆花、花籃的致贈人與卡片一一拍照存證。這些人與團體,一定挺王,雖然並非絕對反馬,但是這些人與團體,正是王金平以立法院院長名器與權勢,累積而來的人脈網絡。這些人脈網絡,也就是平常關說,非常時刻投以報答的「恩客錄」。

王金平之所以坐大,拜國民黨之栽培,靠國家名器之權勢,換言之,沒有納稅人供養他的薪水、福利和政治獻金,此人無法既富又貴。馬來西亞外的小島舉行秘密婚宴,這比圓山大飯店還要精緻牢靠。不會有記者聞風而至、大肆報導,也可以迴護女兒及女婿的隱私,王院長的低調保密,是不是媒體記者又獻上恩客的回饋?

當馬總統公開宣布王金平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依憲法可以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院與院間爭執者,只有總統,也就是馬英九先生、國民黨的現任黨主席。王金平之所以不適任立法院院長,出於政治干預司法,立法院長對法務部下級機關台高檢進行個案關說,蔑視司法紀律,又踐踏國會議長之憲政身分。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與台高檢,礙於預算受到立院監督之壓力,被迫屈服於國會議長的關說淫威之下,檢察官放棄上訴,而使民進黨黨鞭柯建銘無罪確定。這件事實不容以違法監聽混淆事實,更不容民進黨誤導視聽,趁機興風作浪而要罷馬擾政。

老百姓不懂何謂憲政體制,但是若談起關說司法個案,可以有錢有權就改判,重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鐵則定律,人民心裡要存何感受?難道司法偵審也要分貴賤貧富,除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以外,又多個「有權判生,無權判死」?如果王金平的關說案是個刑事案件,單單起訴當然不能先定罪,畢竟刑事案件尚要遵守「無罪推定法則」,不能因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認定被告絕對有罪。如果王金平的關說案是刑事案件,程序優先於實體,程序正義當然至為重要,無庸置疑。可惜者,王金平應負起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王金平所要面對的不是程序正義,而是憲政體制上的倫理紀律。立法院院長關說司法個案如果無需撤銷黨籍而予懲處,是否表示國民黨籍的五院院長都可效法實行,對請託者的司法個案到處打電話關說拜託?如果王金平繼續擔任立法院院長,是否表示司法獨立只是形式具文,只要認識五院院長而請託關說,就可以打破司法紀律和司法獨立?如此一來,林益世、賴素如可以請王金平以院長之權勢去關說法院或公訴檢察官,能輕判或無罪,豈不是一通電話就可以搞定?李宗瑞要上訴,還不如找王金平打電話關說,一審輕判後,誰說二審不會大逆轉,或是更審來個無罪確定?相信法院公正審判,還不如趕緊找關係,認識五院院長還比較直接有效。大是大非之所在,即在於此。

有人批評黨紀為何不對賴素如、林益世嚴加懲處?殊不知,這兩位都是刑事官司在案,國民黨內有黨規、黨章明文處理這些刑事犯罪者的黨紀處理程序。只要二審有罪或全案有罪確定,應該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自有規定可循。若要問問馬主席為何不對他們嚴厲斥責而主動要求考紀會嚴懲?這就是不明事理,強要馬主席違反黨章、黨規而強力干預。

如何處理國會議長違法亂紀而無涉刑事犯罪之不當行為,確實是憲政實務上的大問題。在此問題之外,我們可以見證人性之可怕與恐怖。王金平的恩客錄就是人性的見證,有來有往,無所不關說的喬事王,憲法與法律對他能奈何?只要沒有刑事犯罪,就算明知有違法亂紀的政治責任,趕不走的王金平,連罷免的機會都沒有!要問誰最大,不是王金平最老大,難道會是遵守憲法、恪遵法紀的馬總統?

馬總統上任後,民進黨惟一的目的就是要他下台。上任前要他敗選,上任後要他下台,不服輸的魯蛇(loser)精神,到現在為止,就是「盧小小」的超級大魯蛇。積極的破壞者與積極的監督者,兩者差異在於是否保證共同毀滅、見不得對方好。王金平團結了民進黨,不是政治語言,而是政治事實。這是沉重的感嘆,也是民粹政治與憲政體制的嚴重衝突。對於馬總統來說,求取法律戰上勝利,藉由民事訴訟來扳回頹勢,已是不得不完成的任務。如果還有一絲絲愛護國家社會的用心,敬請各位書信投給立法院,向秘書長陳情或請願,請求盡快完成註銷王金平立委名籍之回函。北院民事裁定效力不及立法院的立法行政,若秘書長不在當事人王院長的利益關照下完成行政程序,即應依法行政,否則難免有行政怠惰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

危機就是轉機。馬總統和國民黨要冷靜思考,關說案的衝擊與處置,除了誓言維護司法紀律和司法獨立之外,政治上、法律上、憲政上和人民情感上,應當如何處置與說服。鍘王如要超越政治鬥爭之便宜指控,是否還需要以民粹攻之於民粹,把矛盾和正解同時呈現與化解危機?罷馬與反馬的民粹操作,就像政治土石流,正在衝擊馬政權;王金平的身段委婉與堅實攻防,軟硬兼施、內外夾擊。要打贏這場戰爭,不在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決一勝出,馬總統與國民黨會不會全盤皆輸?王金平的恩客錄業已浮現,要問迫害憲政或堅守憲政,沒有一槌定音,政治紛擾會更雜沓。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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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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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23:11

版主說

王金平應負起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王金平所要面對的不是程序正義,而是憲政體制上的倫理紀律。

(粗體紅字悉依原版)

一  行政程序當然不是王金平要"面對"的,而是他作為被調查者的"權益".這項基本公道一直被馬陣營所黑掉.(媒體戲稱有如黑道私刑之蓋麻布袋)

二  政治責任或行政責任為何,都要透過行政調查程序.而今尚未啟動就宣布王金平犯甚麼天條,拜託!騙小孩也不是這樣騙~~連基本邏輯都不通還硬拗個沒完沒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6 00:21 回覆:

一、你所講的調查,是監察院的職權,監察院當然可以發動調查權,只不過還是會有憲政爭議,畢竟王金平是立法院院長。

二、國民黨考紀會有給王金平辯護機會,王金平的陳述書也可以公開查到,程序既已完成又無明顯瑕疵,撤銷黨紀之處分,尚可經由內部申訴而再答辯,怎會有未審先判之胡說八道?

依法,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請問不分區立委之權力來源,難道不是政黨選票與其黨籍及政黨之提名?國民黨依其內部黨章、黨規對王金平予以撤銷黨紀處分,其處分結果不僅僅是私法關係之有無,亦涉及公法關係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等規定,法院裁准假處分之結果,已經干涉公法關係之論斷。

此一私法關係不能涵攝上開公法關係,應依公法關係論斷,行政訴訟之救濟方為適法妥當。北院民事裁定已跨及公法關係之維持,係屬違法裁定。


青青的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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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拍.....
2013/09/15 21:47
讚

Hot Ro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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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
2013/09/15 10:46
文內所述,豈是一個"好"字得以形容!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5 10:54 回覆:

謝謝,趕緊多用力幫助馬總統,

這一關至為緊要,

事關國家社會之大是大非,

不能和稀泥,更要打擊曲解事實、誤導視聽的媒體與民進黨。


紫烏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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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有個小疑問
2013/09/14 23:31

在下法律知識不足

請問為什麼特真主有權力去監聽呢?

每個政治人物都必須被監聽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5 10:29 回覆:

特偵組合法且依法監聽柯建銘,

通聯譯文撤到王金平關說司法個案,

偵查後未發現金錢對價關係,亦無不正利益之交換,

所以整個監聽與所得資料均符合法律規定。

民進黨的烏賊戰法,

只是顧左右而言他,

完全不理會柯建銘與王金平的關說醜聞與違法行為(無刑責的違法行為)。


紫烏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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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23:23
言之有理,但換言之是民進黨控制媒體?

如事實如此,為何媒體不分藍綠爭相攻擊馬總統?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5 10:31 回覆:

媒體攻擊馬總統,算是新鮮事嗎?

連那個唐湘龍都要求馬辭黨主席,

您認為利益擺在當前的名嘴,

會不會牆頭草,見風轉舵而捍衛未來的利益?

這整個事件,已經照出很多妖魔鬼怪。


清道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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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字珠璣
2013/09/14 19:40

鏗鏘有力!字字珠璣!但是理盲那麽多、有幾人聽得入耳?

投書立法院秘書長陳情或請求、盡快完成註銷王金平立委籍之回函。

此一願望必比與虎謀皮還難,立法院在王金平十多年操控之下、已成了蛇鼠之窩。看這幾天立委豬公們之反應與表現、即可証明我之所言、非無的放矢。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5 10:56 回覆:

祕書長有無依法行政,可從他處理王案見證。

人民依法請願或陳情,

若他不依法處理,就是證明此位公務員刻意違法的偏頗行為。


鴨公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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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17:18

唉!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司法玩完。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5 10:57 回覆:

何止司法完蛋,

國家憲政都被徹底玩弄。


阿柴啦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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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16:22
說的懇切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4 17:03 回覆:
謝謝,文章長了些,辛苦大家閱讀!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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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16:15

照台灣人的習俗嫁女兒男方這邊最重要的客人就是『大面姑』,

也就是新娘爸爸的大姐,

不過這次很吊詭的是第一時間這個『大面姑』不知道他的姪女『又要再嫁一次』!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14 17:02 回覆:

我在想個問題,

那三位法官看過老銀的文章,

會不會以妨害公務中的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罪,

移送老銀給北檢偵辦?

我曾被北院姚念慈法官移送過(不起訴確定),

北院的女人或女法官,

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